形容犯罪的成语
安良除暴 安抚善良的人,铲除强暴的人。
出处:宋李昉《太平广记》:“舍之职责,在乎除暴安良。”
按强助弱 按:抑制。抑制强暴,扶助弱小
出处:春秋齐管仲《管子霸言》:“按强助弱,圉暴止贪,存亡定危。”
伴食宰相 伴食:陪着人家一道吃饭。用来讽刺无所作为,不称职的官员。
出处:《旧唐书卢怀慎传》:“开元三年,迁黄门监。怀慎与紫微令姚崇对掌枢密,怀慎自以为吏道不及崇,每事皆推让之,时人谓之伴食宰相。”
草满囹圄 监狱里长满了草。比喻政治清明,犯罪的人极少。
出处:《隋书刘旷传》:“在职七年,风教大洽,狱中无系囚,争讼绝息,囹圄尽皆生草,庭可张罗。”
刬恶锄奸 铲除凶恶奸邪之人。
出处:《儿女英雄传》第十回:“他杀人污佛地,我救苦下云端,刬恶锄奸。”
剗恶锄奸 铲除凶恶奸邪之人。
出处:《儿女英雄传》第十回:“他杀人污佛地,我救苦下云端,剗恶锄奸。”
除暴安良 暴:暴徒;良:善良的人。铲除强暴,安抚善良的人民。
出处:宋李昉《太平广记》:“舍之职责,在乎除暴安良。”
除恶务本 铲除恶势力,必须杜绝根本。 //www.souquanme.com
出处:《书泰誓下》:“树德务滋,除恶务本。”蔡沈集传:“去恶则务绝根本。”
除邪惩恶 惩:处罚。清除邪气,惩办坏人。
出处:鲁迅《集个集编校后记》:“他爱看侠士小说,固此发了游侠狂,硬要到各处去除邪惩恶,碰了种种钉子。”
大义灭亲 大义:正义,正道;亲:亲属。为了维护正义,对犯罪的亲属不循私情,使受到应得的惩罚。
出处:《左传隐公四年》:“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
二罪俱罚 罚:处罚。前后两桩罪过一并处罚
出处:元无名氏《飞刀对箭》第二折:“赢了将功折过,输了二罪俱罚。”
罚不当罪 当:相当,抵挡。处罚和罪行不相当。
出处:《荀子正论》:“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
罚一劝百 处罚一个人以惩戒众人。
出处:唐韩愈《谁氏子》:“罚一劝百政之经,不从而诛不晚耳。”李汉注引《中说》:“牡如晦问政,子曰:‘赏一以劝百,罚一以惩众。
出处:宋李昉《太平广记》:“舍之职责,在乎除暴安良。”
按强助弱 按:抑制。抑制强暴,扶助弱小
出处:春秋齐管仲《管子霸言》:“按强助弱,圉暴止贪,存亡定危。”
伴食宰相 伴食:陪着人家一道吃饭。用来讽刺无所作为,不称职的官员。
出处:《旧唐书卢怀慎传》:“开元三年,迁黄门监。怀慎与紫微令姚崇对掌枢密,怀慎自以为吏道不及崇,每事皆推让之,时人谓之伴食宰相。”
草满囹圄 监狱里长满了草。比喻政治清明,犯罪的人极少。
出处:《隋书刘旷传》:“在职七年,风教大洽,狱中无系囚,争讼绝息,囹圄尽皆生草,庭可张罗。”
刬恶锄奸 铲除凶恶奸邪之人。
出处:《儿女英雄传》第十回:“他杀人污佛地,我救苦下云端,刬恶锄奸。”
剗恶锄奸 铲除凶恶奸邪之人。
出处:《儿女英雄传》第十回:“他杀人污佛地,我救苦下云端,剗恶锄奸。”
除暴安良 暴:暴徒;良:善良的人。铲除强暴,安抚善良的人民。
出处:宋李昉《太平广记》:“舍之职责,在乎除暴安良。”
除恶务本 铲除恶势力,必须杜绝根本。 //www.souquanme.com
出处:《书泰誓下》:“树德务滋,除恶务本。”蔡沈集传:“去恶则务绝根本。”
除邪惩恶 惩:处罚。清除邪气,惩办坏人。
出处:鲁迅《集个集编校后记》:“他爱看侠士小说,固此发了游侠狂,硬要到各处去除邪惩恶,碰了种种钉子。”
大义灭亲 大义:正义,正道;亲:亲属。为了维护正义,对犯罪的亲属不循私情,使受到应得的惩罚。
出处:《左传隐公四年》:“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
二罪俱罚 罚:处罚。前后两桩罪过一并处罚
出处:元无名氏《飞刀对箭》第二折:“赢了将功折过,输了二罪俱罚。”
罚不当罪 当:相当,抵挡。处罚和罪行不相当。
出处:《荀子正论》:“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
罚一劝百 处罚一个人以惩戒众人。
出处:唐韩愈《谁氏子》:“罚一劝百政之经,不从而诛不晚耳。”李汉注引《中说》:“牡如晦问政,子曰:‘赏一以劝百,罚一以惩众。
怎样写对犯罪的认识?
我是一名大专在校生,哥哥因为犯罪做过牢,现在政审要我写对我哥哥犯罪的认识求指教怎么写。 我哥哥因帮人销摩托车判的1年半。速求指教谢谢。这个问题你注意的主要细节是:你哥哥的犯罪行为是否影响到了你,如果对你产生了负面影响,你的政审就过不了关,如果没有对你产生负面影响你的政审就过关了。由此你必须对你哥哥的犯罪行为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犯罪行为对社会、受害人造成的危害,犯罪对本人及家属造成的痛苦,对以后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你能够以此搜趣网为鉴,不但本人不会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也会以此为反面教材教育身边的人不违法犯罪。
《对犯罪的认识》800字作文
法律并非一种单纯的条文体系,或者什么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工具,它应该是活的//www.souquanme.com,物质与精神所并存的系统。从教会法乃是第一个西方近代法律体系便可看出,法律的精神涵义其实比想象得深刻。在审判之时,为何要以赋予罪犯以特定的尊严和权利,而不是单纯地法官高高在上对其进行审判为原则?按理来说,罪犯即是有罪之人,似乎犯不着给他尊严之类。从普遍的认识角度讲,是说不出道理的。那么,其来源还是神学还是精神层面的东西:“尽管犯罪与罪孽之间的联系造成了罪犯方面对于上帝的无限责任,然而包括守法者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具有的罪的属性却起到了降低自以为是的义愤作为刑法组成部分重要性的作用。 ”这个原则对于有宗教背景的人而言,自然是非常浅显,但由此又引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对于不信教的人来说,这个原则的意义何在?西方法律的许多原则建立在神学背景之下,至少是在信仰的背景下。对于只把法律当作实现自己利益、保护自己权利的工具的国人来说,并不存在对法律精神上的信仰和传统,那么如何从本民族的精神出发,寻找一条结合的道路,而不产生排斥,真是非常复杂的一个问题。 三、偏见的恶性 偏见给我们带来巨大的伤害,在历史上屡见不鲜。其反映在学习上时,也是一个道理。对于中古时代和基-督教会的偏见,使我们一直认为这些是那个时代落后的代表,并无不自豪地说着“西方不亮东方亮”,将野蛮、落后等词语同欧洲中古时代相联系。其实并非如此,尤其在读过本书之后。近代西方的一切思潮,其实并非只是对希腊罗马文化复兴后、摈弃中世纪糟粕而产生的。法律体系、学术方法、相互制约的权力(封建权和教权)、神学思想……那些后来成为启蒙思潮精华并且一直延续至今的东西,都可以从中世纪找到它的源泉和基矗比如,以前对于格里高利的教皇革命,更多看到的是一些负面的评价,本书以非常大的热情颂扬这次革命的意义,并将其与英国革命、宗教改革、法国大革命等并称为伟大的革命。还有一个一直以来的偏见是,历史可以用确定的规律予以描述,任何国家或者民族的历史都脱不开这个规律。这自然是受达尔文进化论影响。正如作者在书中所说:“从历史的观点看,黑格尔假定意识决定存在的观点是错误的,但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马克思所主张的存在决定意识的观点是正确的。在历史的真实生活中,谁也不‘决定’谁;它们通常是并驾齐驱;当情况不是这样时,便有时是这个有时是另一个成为决定的因素。” 并没有谁说的规律可以解释一切历史活动,那么这就说明,历史并不是可以套用公式的。但可惜的是我们的教学中目前还是坚持着这一套,至少是在大学以下的搜趣网教育中。“要知生命创进不受任何限制虽然可能有其势较顺之顺序,却并无一定不易之规律……在生物界中,虽不妨有高下之第,却无必进之阶。”几十年前,梁漱溟老人即已能看得如此透彻,为何现今发达而开放之世,反倒后退了许多!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况
《//www.souquanme.com三字经》中说“人之初,性本善”。但是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几年来,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类型也相当多。青少年犯罪(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所占比例,建国初期共占全部犯罪的1%。70年代末占4%,进入90年代以后,已增至7%左右,进入八十年代以来,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一直占50%左右,有的地方已达60-70%。所以研究和解决青少年犯罪刻不容缓。
二、青少年犯罪的构成和特性
(一)、犯罪构成;(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3)犯罪主体,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青少年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犯罪,就在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犯罪主体是青少年,由于青少年的年幼,其生理、心理都与成年人有很大的差别,生理、心理的特点决定了犯罪的主观方面,也就是犯罪的动机、目的。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决定了青少年犯罪有以下的特征:
<1>、盲目性
由于识别能力低下,人生观未确定,他们往往是稀里糊涂,自以为是地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盲目性首先表现为青少年对自己人生观的模糊认识。由于年龄小,人生观正在萌发并逐步形成,但却没有确立,还具有不稳定性,极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因素的影响。他们中一部分由于没有受到坏的不良因素的影响,又加上正确及时的引导,就很好地形成了正确的人生观;一部分人虽受到不良因素的侵袭,但因教育及时,引导及时,最终也能够获得一个基本明确的人生目标,而另一部分青少年由于他们受到各方面不良因素的污染,又加上学校及家庭教育没能跟得上,结果在迷途上越走越远,误入歧途,人生观低下或扭曲,在一些是非问题面前极易被拉下水。其次表现在对事物的美丑、善恶是非缺乏鲜明的标准与界限,认识上常常模糊不清,甚至是非颠倒,美丑混淆,善恶不分,崇拜豪杰,羡慕结义,称“老大”。其三,盲目性还表现在少年的冒险欲和模仿性强上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况
《//www.souquanme.com三字经》中说“人之初,性本善”。但是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几年来,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类型也相当多。青少年犯罪(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所占比例,建国初期共占全部犯罪的1%。70年代末占4%,进入90年代以后,已增至7%左右,进入八十年代以来,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一直占50%左右,有的地方已达60-70%。所以研究和解决青少年犯罪刻不容缓。
二、青少年犯罪的构成和特性
(一)、犯罪构成;(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3)犯罪主体,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青少年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犯罪,就在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犯罪主体是青少年,由于青少年的年幼,其生理、心理都与成年人有很大的差别,生理、心理的特点决定了犯罪的主观方面,也就是犯罪的动机、目的。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决定了青少年犯罪有以下的特征:
<1>、盲目性
由于识别能力低下,人生观未确定,他们往往是稀里糊涂,自以为是地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盲目性首先表现为青少年对自己人生观的模糊认识。由于年龄小,人生观正在萌发并逐步形成,但却没有确立,还具有不稳定性,极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因素的影响。他们中一部分由于没有受到坏的不良因素的影响,又加上正确及时的引导,就很好地形成了正确的人生观;一部分人虽受到不良因素的侵袭,但因教育及时,引导及时,最终也能够获得一个基本明确的人生目标,而另一部分青少年由于他们受到各方面不良因素的污染,又加上学校及家庭教育没能跟得上,结果在迷途上越走越远,误入歧途,人生观低下或扭曲,在一些是非问题面前极易被拉下水。其次表现在对事物的美丑、善恶是非缺乏鲜明的标准与界限,认识上常常模糊不清,甚至是非颠倒,美丑混淆,善恶不分,崇拜豪杰,羡慕结义,称“老大”。其三,盲目性还表现在少年的冒险欲和模仿性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