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古代牢房的环境描写
监狱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狱是原始人驯养野兽的 (音景)槛或者岩穴,到氏族社会后,用来关押俘虏,驱使他们劳动。国家产生之后,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监狱也产生了。
最初没有“监狱”这个名字,夏朝叫“夏台”(现在河南禹县境内),是中央监狱的名称,一般叫“圜(音唤)土”。商朝监狱叫“□(音游)里”(现在河南汤阴县东北),还叫“圉”(音雨),是甲骨文中出现的一个字,意思就是“狱”。周朝时也叫“圜”或者“囹圄”(音零雨)。
周朝的监狱圜土中关押的犯人,要在监督下进行劳动,如果能改过自新的,重罪三年后释放,中罪两年后释放,轻罪一年释放。但是释放后三年内不能被当平民对待。
到了春秋战国时代,监狱的规模已经扩大了很多,此时的监狱名称也有了变化,叫做“圄”。到秦朝时搜趣网,因为法律严酷,犯罪的人增多,所以监狱也比以前增加许多,郡县基本上都有监狱。同时,为了适应需要,秦律的《囚律》中有了监狱管理方面的详细规定。
监狱从汉朝开始称为“狱”,汉朝的监狱更多更滥,除了中央监狱即廷尉狱外,还有各个官府自行设置的监狱。此时的监狱还有很多其他的名字,如内宫、居室、保宫和请室等。地方上的郡县也都有自己的监狱,当时全国共有两千多所监狱。南北朝时的监狱体制基本上继承了汉朝体制,但北朝除了监狱外,还挖地为狱,叫做地牢。
说起古代衙门里的监狱,人们可能会立即联想到“苏三起解”里的洪洞县监狱。这是现今保存最完整的古代监狱之一。洪洞县监狱设在县衙大堂口右角,主要是便于随时提审犯人。监门内有一照壁,通道只有一面,为了防止囚犯逃跑。一入监门,就有接连拐四个直角、五道门的甬道,接着是一条约一米多宽的“胡同”。“胡同”的两边是两排低矮的监房,关押一般的杂犯;“胡同”的南尽头,往东拐直角弯是内监所在,专门关押死刑重犯。内监是四合院形,东西南三面是普通式监房,北面有两幢无窗窑洞式监房,这是关押死刑待解女犯的女监,相传名妓苏三就曾在此关押。从洪洞县监狱,可了解到古代监狱建造和设置的大概情况。
监狱,古人称为“囹圄”,顾名思义,是专门囚禁犯人的地方。作为衙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除中央司法机关设立的监狱外,地方各级衙门,尤其是州(包括府、郡)县衙门也都设有监狱。
汉代的监狱名目、种类繁多。据《汉书刑法志》等记载,汉代全国共有二千余所监狱,仅京城长安就有监狱二十几种:有专门关搜趣网押高级官员和皇室成员的若卢狱、左右都司空狱、居室狱等;有关押女性囚犯的掖庭狱;以及囚禁官署吏卒的上林狱、都船狱、内官狱等。此外,京城有京兆狱,长安县有长安狱,都属于京城的地方监狱。汉代著名的酷吏尹赏任长安县令时,曾在监狱里修造了名为“虎穴”的地牢,挖地数丈深,四面砌墙,用大石板盖在出口。他曾命长安县里的乡吏及邻里检举地方的恶霸无赖,然后将这些人统统抓起来,以百人为一批,依次关进虎穴中,用大石板盖住。几日后再打开,只见里面的人都死在一起,先后死了数百人。
自东汉以后,在形式上,基本上改变了监狱名目种类繁多的状况,实行地方州县各置监狱,京城洛阳只设廷尉狱及洛阳狱二所。这种监狱体制也为后世所继承。隋唐以大理寺为中央司法机关,设大理狱;明清以刑部为中央司法机关,改设刑部监狱,同时对监狱的管理也作了明确规定。但事实上,监狱形式及管理混乱的状况却是普遍存在。例如,宋朝法律对监狱管理制度曾作了严格的规定,但各地方衙门却大多是我行我素。当时曾有“门留”和“寄收”的做法,这本是一种临时拘留的措施,但衙门官吏常常将那些无辜的证人及有关人员一概收禁,并借机向他们敲诈勒索,不满足这些官吏的要求便不予释放,以致于监狱里常常人满为患。还有一种名为“拘锁”的监禁措施,本来是一种短期监禁,但常常成为地方衙门任意残害犯人的手段。衙门官吏对那些被拘锁的人不给口粮,让他们活活饿死;或者擅自对犯人严刑拷打,将他们折磨至死。甚至有的地方豪强勾结衙门官吏,罗织罪名,拘锁无辜的平民,然后将他们弄死。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
在所有类型的监狱名目中,后人最熟悉的,大概就是“班房”了。直到现在,人们还把“坐班房”作为进监狱的代称。其实,班房并不是监狱,它是衙门中三班衙役办事的地方。最初为了防止延误审判,州县衙门常将一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轻罪犯人以及干连佐证等投进班房候审,并派差役看管,以便随传随到。一旦关进班房,落在衙役手里,便成了衙役们凌虐、敲诈的对象也用衙役们的话说,到了他们手里,就得揭他一层皮。
班房里面,不管是证人还是“犯人”,都闹哄哄挤在一块,睡觉拉屎都在一起。当然,班房也有“等级”,有钱的人花五十吊钱,可以进有床铺的大间;再花搜趣网三十吊去掉铁链;再花二十吊,可以地下打铺,要高铺又得三十吊。要吃鸦片也可以,开一回灯五吊钱,其余吃饭吃菜也都有价钱。反正只要有钱,要什么有什么;而没有钱的犯人,一旦进了班房,那就真如进了地狱一般,受尽虐待、折磨,暗无天日。
最初没有“监狱”这个名字,夏朝叫“夏台”(现在河南禹县境内),是中央监狱的名称,一般叫“圜(音唤)土”。商朝监狱叫“□(音游)里”(现在河南汤阴县东北),还叫“圉”(音雨),是甲骨文中出现的一个字,意思就是“狱”。周朝时也叫“圜”或者“囹圄”(音零雨)。
周朝的监狱圜土中关押的犯人,要在监督下进行劳动,如果能改过自新的,重罪三年后释放,中罪两年后释放,轻罪一年释放。但是释放后三年内不能被当平民对待。
到了春秋战国时代,监狱的规模已经扩大了很多,此时的监狱名称也有了变化,叫做“圄”。到秦朝时搜趣网,因为法律严酷,犯罪的人增多,所以监狱也比以前增加许多,郡县基本上都有监狱。同时,为了适应需要,秦律的《囚律》中有了监狱管理方面的详细规定。
监狱从汉朝开始称为“狱”,汉朝的监狱更多更滥,除了中央监狱即廷尉狱外,还有各个官府自行设置的监狱。此时的监狱还有很多其他的名字,如内宫、居室、保宫和请室等。地方上的郡县也都有自己的监狱,当时全国共有两千多所监狱。南北朝时的监狱体制基本上继承了汉朝体制,但北朝除了监狱外,还挖地为狱,叫做地牢。
说起古代衙门里的监狱,人们可能会立即联想到“苏三起解”里的洪洞县监狱。这是现今保存最完整的古代监狱之一。洪洞县监狱设在县衙大堂口右角,主要是便于随时提审犯人。监门内有一照壁,通道只有一面,为了防止囚犯逃跑。一入监门,就有接连拐四个直角、五道门的甬道,接着是一条约一米多宽的“胡同”。“胡同”的两边是两排低矮的监房,关押一般的杂犯;“胡同”的南尽头,往东拐直角弯是内监所在,专门关押死刑重犯。内监是四合院形,东西南三面是普通式监房,北面有两幢无窗窑洞式监房,这是关押死刑待解女犯的女监,相传名妓苏三就曾在此关押。从洪洞县监狱,可了解到古代监狱建造和设置的大概情况。
监狱,古人称为“囹圄”,顾名思义,是专门囚禁犯人的地方。作为衙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除中央司法机关设立的监狱外,地方各级衙门,尤其是州(包括府、郡)县衙门也都设有监狱。
汉代的监狱名目、种类繁多。据《汉书刑法志》等记载,汉代全国共有二千余所监狱,仅京城长安就有监狱二十几种:有专门关搜趣网押高级官员和皇室成员的若卢狱、左右都司空狱、居室狱等;有关押女性囚犯的掖庭狱;以及囚禁官署吏卒的上林狱、都船狱、内官狱等。此外,京城有京兆狱,长安县有长安狱,都属于京城的地方监狱。汉代著名的酷吏尹赏任长安县令时,曾在监狱里修造了名为“虎穴”的地牢,挖地数丈深,四面砌墙,用大石板盖在出口。他曾命长安县里的乡吏及邻里检举地方的恶霸无赖,然后将这些人统统抓起来,以百人为一批,依次关进虎穴中,用大石板盖住。几日后再打开,只见里面的人都死在一起,先后死了数百人。
自东汉以后,在形式上,基本上改变了监狱名目种类繁多的状况,实行地方州县各置监狱,京城洛阳只设廷尉狱及洛阳狱二所。这种监狱体制也为后世所继承。隋唐以大理寺为中央司法机关,设大理狱;明清以刑部为中央司法机关,改设刑部监狱,同时对监狱的管理也作了明确规定。但事实上,监狱形式及管理混乱的状况却是普遍存在。例如,宋朝法律对监狱管理制度曾作了严格的规定,但各地方衙门却大多是我行我素。当时曾有“门留”和“寄收”的做法,这本是一种临时拘留的措施,但衙门官吏常常将那些无辜的证人及有关人员一概收禁,并借机向他们敲诈勒索,不满足这些官吏的要求便不予释放,以致于监狱里常常人满为患。还有一种名为“拘锁”的监禁措施,本来是一种短期监禁,但常常成为地方衙门任意残害犯人的手段。衙门官吏对那些被拘锁的人不给口粮,让他们活活饿死;或者擅自对犯人严刑拷打,将他们折磨至死。甚至有的地方豪强勾结衙门官吏,罗织罪名,拘锁无辜的平民,然后将他们弄死。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
在所有类型的监狱名目中,后人最熟悉的,大概就是“班房”了。直到现在,人们还把“坐班房”作为进监狱的代称。其实,班房并不是监狱,它是衙门中三班衙役办事的地方。最初为了防止延误审判,州县衙门常将一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轻罪犯人以及干连佐证等投进班房候审,并派差役看管,以便随传随到。一旦关进班房,落在衙役手里,便成了衙役们凌虐、敲诈的对象也用衙役们的话说,到了他们手里,就得揭他一层皮。
班房里面,不管是证人还是“犯人”,都闹哄哄挤在一块,睡觉拉屎都在一起。当然,班房也有“等级”,有钱的人花五十吊钱,可以进有床铺的大间;再花搜趣网三十吊去掉铁链;再花二十吊,可以地下打铺,要高铺又得三十吊。要吃鸦片也可以,开一回灯五吊钱,其余吃饭吃菜也都有价钱。反正只要有钱,要什么有什么;而没有钱的犯人,一旦进了班房,那就真如进了地狱一般,受尽虐待、折磨,暗无天日。
看看古代监狱有多黑暗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由于封建制度对皇权和平民权利的认识上的天渊差异,使得作为刑罚的重要机构——监狱,几乎成了封建法律覆盖之外的“非法之地”。
封建司法制度下,作为触犯了“王法”的平民百姓乃至级别低微的官员,是根本没有任何权利的。我们从一些戏剧和影视剧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场面:封建官吏在堂上大喝:“从实招来,否则大刑伺候!”其实,这只是对还没有定罪的嫌疑人一种恫吓式的语言,而对于真正的囚犯来说,进了监狱就如同进了阎王殿一般。
囚犯一旦被关进监狱,不仅会遭受种种非人的凌辱、折磨,而且生命也根本得不到保障,常常被狱中的酷刑或虐待致死。这种现象在封建司法制度下的监狱里比比皆是,不足为奇。虽然封建法律对虐待和随意处死囚犯的行为严厉禁止,就是历史上司法最为黑暗的五代时期,其法律也明文规定,凡典狱官吏滥用刑讯等导致囚犯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事实上,这些规定往往只是一纸空文。
古代监狱非法处死囚犯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明朝权利盛极一时的太监魏忠贤,为了除掉那些反对他的官员,经常捏造一些罪名将他们抓入镇抚司衙门监狱,继而滥施酷刑逼供,然后将他们非刑处死。这居然成为魏忠贤在政治斗争中,打击政敌、铲除异己的重要手段之一。
有的是酷吏任情滥杀。唐武则天当政时,每当有宽宥囚犯的诏书颁布时,酷吏来俊臣等总是先派狱卒将狱中的重囚全部杀死,然后再宣读诏书。宋朝的狱官筮土因为监狱小囚犯多,竟然下令将狱中关押的徒流罪犯百余人全部杀死,然后以病亡报告上司。
文学名著《水浒传》里也曾描写过当时监狱中的种种黑暗行径,如仇家收买狱吏,设计害死囚犯等等。恶霸毛太公父子为了夺取猎户解珍、解宝猎得的老虎,遂勾结官府,以“白昼抢劫”的罪名将他们投入大牢,并吩咐州衙监狱中的一个小头目,要将二人在监狱中杀掉,斩草除根,以绝后患。
典狱官吏向囚犯索要财物不遂而挟私报复,将囚犯或是凌虐致死,或是暗中谋害,这种情形在封建司法制度下的监狱里是司空见惯的。对此,明太祖朱元璋在《大浩续编》中也不得不承认:在监狱中许多“无罪而死”的犯人,或是因典狱官吏索财不与而被非法杀死,或是因典狱官吏收了他人钱财,代人报仇而将他们非法处死。因此,狱中犯人的生命事实上是根本得不到任何保障的。囚犯被杀死后,典狱官吏以“病亡”为由报告上司,上司几乎是不会派人来查究死者真正死因的。这样一来,那些被非法秘密处死的囚犯们,自然是沉冤难雪了。
古代监狱非法杀囚的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
《水浒传》里写了这样一段故事:武松被押解到孟州牢城后,同牢的囚犯要他提防狱吏的暗害,并给他讲述了狱吏弄死囚犯的种种手段:一种手段叫做“盆吊”,就是到晚上先给囚犯吃几碗黄仓米饭和臭鱼,然后乘饱带到土牢里,用绳索捆翻,再用席子卷起来,塞住七窍,把人头朝下竖在墙边,“不消半个更次,便结果了性命”。另一种手段叫“土布袋”,就是将囚犯捆住后,用一个布袋,装满黄沙,压在囚犯身上,“也不消半个更次,便结果了性命”。这是小说里的描写,但却是现实的真实反映。如“土布袋”这种方法,就是明朝镇抚司衙门中常用的杀囚方法。它是用重物压在囚犯头上,将囚犯压死。死者www.souquanme.com的鼻子被压平,面目扭曲变形,已不可辨认。
除此之外,还有种种骇人听闻的非法杀囚的手段。尤其是太监魏忠贤专权时,镇抚司衙门狱中随意处死犯人,更是家常便饭。有的是将人活活打死,有的是用铁钉将人钉死;还有的是用滚烫的开水浇在犯人身上,“顷刻间皮肤卷烂,赤肉满身,婉转两日而死”;有的死后骨肉断烂,竟不知是怎样弄死的。
在古代监狱里,还有一种较为常用的“杀囚”手段:它与一般的杀囚手段不同,狱吏不用亲自动手,而是设计出种种手段,逼迫犯人忍受不了折磨而自杀身亡。西汉时的名将周亚夫,其功名、地位与他父亲周勃相似,但也遭到与周勃同样的命运。周亚夫平定吴楚七国之乱,因功官拜太尉、丞相,显赫无比。后来却因购买陪葬用的兵器,被人告发他谋反,被捕入狱。审讯周亚夫时,他极力申辩说这些兵器都是随葬的器物。可审讯他的廷尉(最高法院的长官)根本不听他的解释,硬说他即使不在“地上”(生前)造反,也要在“地下”(死后)造反。狱中他受尽了狱吏们对他的百般凌辱。周亚夫实在忍受不了这无理的陷害和残酷的虐待,五天之后含冤而去。
古代监狱中的狱吏之所以敢于违反法律,杀害狱囚,主要原因是封建帝王的默许和纵容。在封建社会高度集权的社会结构中,帝王的行为与语言就是社会的法律和规范。如周亚夫被逼死,背后真正的凶杀是因周亚夫之力而保住江山的汉景帝刘启。他想除掉周亚夫这样的功臣,却又找不到合适的理由,也不敢公开处死他,只好采取这种“钻刑罚空子”的手段。宋朝民族英雄岳飞被扣上“莫须有”的罪名,在狱中被处死,也是//www.souquanme.com出于同样的原因。
由于封建制度下的皇权高度集权,封建君主的任情滥杀,已经到了根本不受封建法律约束的地步。北齐文宣帝高洋,常常随意杀死囚犯,监狱里的典狱官吏们专门为他准备了一批犯人,供他随时杀戮。这种滥杀囚犯的行为居然还有了名目,被称为“供御囚”。上行下效,监狱里的狱吏们非法杀囚,也就有了“合法”的理由。
封建司法制度下,作为触犯了“王法”的平民百姓乃至级别低微的官员,是根本没有任何权利的。我们从一些戏剧和影视剧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场面:封建官吏在堂上大喝:“从实招来,否则大刑伺候!”其实,这只是对还没有定罪的嫌疑人一种恫吓式的语言,而对于真正的囚犯来说,进了监狱就如同进了阎王殿一般。
囚犯一旦被关进监狱,不仅会遭受种种非人的凌辱、折磨,而且生命也根本得不到保障,常常被狱中的酷刑或虐待致死。这种现象在封建司法制度下的监狱里比比皆是,不足为奇。虽然封建法律对虐待和随意处死囚犯的行为严厉禁止,就是历史上司法最为黑暗的五代时期,其法律也明文规定,凡典狱官吏滥用刑讯等导致囚犯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事实上,这些规定往往只是一纸空文。
古代监狱非法处死囚犯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明朝权利盛极一时的太监魏忠贤,为了除掉那些反对他的官员,经常捏造一些罪名将他们抓入镇抚司衙门监狱,继而滥施酷刑逼供,然后将他们非刑处死。这居然成为魏忠贤在政治斗争中,打击政敌、铲除异己的重要手段之一。
有的是酷吏任情滥杀。唐武则天当政时,每当有宽宥囚犯的诏书颁布时,酷吏来俊臣等总是先派狱卒将狱中的重囚全部杀死,然后再宣读诏书。宋朝的狱官筮土因为监狱小囚犯多,竟然下令将狱中关押的徒流罪犯百余人全部杀死,然后以病亡报告上司。
文学名著《水浒传》里也曾描写过当时监狱中的种种黑暗行径,如仇家收买狱吏,设计害死囚犯等等。恶霸毛太公父子为了夺取猎户解珍、解宝猎得的老虎,遂勾结官府,以“白昼抢劫”的罪名将他们投入大牢,并吩咐州衙监狱中的一个小头目,要将二人在监狱中杀掉,斩草除根,以绝后患。
典狱官吏向囚犯索要财物不遂而挟私报复,将囚犯或是凌虐致死,或是暗中谋害,这种情形在封建司法制度下的监狱里是司空见惯的。对此,明太祖朱元璋在《大浩续编》中也不得不承认:在监狱中许多“无罪而死”的犯人,或是因典狱官吏索财不与而被非法杀死,或是因典狱官吏收了他人钱财,代人报仇而将他们非法处死。因此,狱中犯人的生命事实上是根本得不到任何保障的。囚犯被杀死后,典狱官吏以“病亡”为由报告上司,上司几乎是不会派人来查究死者真正死因的。这样一来,那些被非法秘密处死的囚犯们,自然是沉冤难雪了。
古代监狱非法杀囚的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
《水浒传》里写了这样一段故事:武松被押解到孟州牢城后,同牢的囚犯要他提防狱吏的暗害,并给他讲述了狱吏弄死囚犯的种种手段:一种手段叫做“盆吊”,就是到晚上先给囚犯吃几碗黄仓米饭和臭鱼,然后乘饱带到土牢里,用绳索捆翻,再用席子卷起来,塞住七窍,把人头朝下竖在墙边,“不消半个更次,便结果了性命”。另一种手段叫“土布袋”,就是将囚犯捆住后,用一个布袋,装满黄沙,压在囚犯身上,“也不消半个更次,便结果了性命”。这是小说里的描写,但却是现实的真实反映。如“土布袋”这种方法,就是明朝镇抚司衙门中常用的杀囚方法。它是用重物压在囚犯头上,将囚犯压死。死者www.souquanme.com的鼻子被压平,面目扭曲变形,已不可辨认。
除此之外,还有种种骇人听闻的非法杀囚的手段。尤其是太监魏忠贤专权时,镇抚司衙门狱中随意处死犯人,更是家常便饭。有的是将人活活打死,有的是用铁钉将人钉死;还有的是用滚烫的开水浇在犯人身上,“顷刻间皮肤卷烂,赤肉满身,婉转两日而死”;有的死后骨肉断烂,竟不知是怎样弄死的。
在古代监狱里,还有一种较为常用的“杀囚”手段:它与一般的杀囚手段不同,狱吏不用亲自动手,而是设计出种种手段,逼迫犯人忍受不了折磨而自杀身亡。西汉时的名将周亚夫,其功名、地位与他父亲周勃相似,但也遭到与周勃同样的命运。周亚夫平定吴楚七国之乱,因功官拜太尉、丞相,显赫无比。后来却因购买陪葬用的兵器,被人告发他谋反,被捕入狱。审讯周亚夫时,他极力申辩说这些兵器都是随葬的器物。可审讯他的廷尉(最高法院的长官)根本不听他的解释,硬说他即使不在“地上”(生前)造反,也要在“地下”(死后)造反。狱中他受尽了狱吏们对他的百般凌辱。周亚夫实在忍受不了这无理的陷害和残酷的虐待,五天之后含冤而去。
古代监狱中的狱吏之所以敢于违反法律,杀害狱囚,主要原因是封建帝王的默许和纵容。在封建社会高度集权的社会结构中,帝王的行为与语言就是社会的法律和规范。如周亚夫被逼死,背后真正的凶杀是因周亚夫之力而保住江山的汉景帝刘启。他想除掉周亚夫这样的功臣,却又找不到合适的理由,也不敢公开处死他,只好采取这种“钻刑罚空子”的手段。宋朝民族英雄岳飞被扣上“莫须有”的罪名,在狱中被处死,也是//www.souquanme.com出于同样的原因。
由于封建制度下的皇权高度集权,封建君主的任情滥杀,已经到了根本不受封建法律约束的地步。北齐文宣帝高洋,常常随意杀死囚犯,监狱里的典狱官吏们专门为他准备了一批犯人,供他随时杀戮。这种滥杀囚犯的行为居然还有了名目,被称为“供御囚”。上行下效,监狱里的狱吏们非法杀囚,也就有了“合法”的理由。
描写监狱的诗句
悔恨当年轻狂归 过往一夜心头泪 自损前程知错矣 新夜狱中独徘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