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治国策略
形成原因
第一、隋朝政治制度和经济繁荣为唐朝加强中央集权和发展经济创造了条件;而隋炀帝暴政、奢侈腐化、奴役百姓、穷兵黩武,破坏社会生产,激化社会矛盾,导致农民起义。唐初统治者亲眼看到了农民战争瓦解隋朝的过程,认识到了广大农民对封建统治稳定的重要性,吸取隋亡教训,调整统治政策,以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恢复经济。
第二、因为上述因素,唐太宗确定了“安百姓”、“重人才”、“强政治”的治国思想,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政策、措施和不懈的实践去实现。首先,唐太宗认识到了统治者与人民是“舟与水”的关系,通过土地赋税制度的调整以“安百姓”。二是认识到了重用人才,虚怀纳谏的意义,得人善任,从谏如流,营造出政治清明的氛围,保证了较为开明正确的政治、经济、民族、外交、文化上的政策得以制定和实施。三是加强政治,完善三省六部制和科举制,以巩固中央集权,提高行政效率,扩大统治基础。
注意:用人和纳谏,既是贞观之治出现的原因,又是贞观之治的重要表现。
在李世民统治其间,唐朝国力强盛,被称为贞观之治。晚年著《帝范》一书以教戒太子,其中总结了他一生的政治经验,也对自己的功过进行了评述。
他在位期间,推行府兵制、租庸调制和均田制,并积极推行科举制。
630年,击败东突厥,被突厥各部尊为“天可汗”。641年嫁文成公主给吐蕃的松赞干布。
649年,命太子李治到金液门代理国事。李世民于649年7月病死于长安含风殿。葬于今陕西礼泉东北50多里的山峰上的昭陵。谥号为“文皇帝”。
唐太宗善于听从大臣的批评和见解,魏征直谏200多次直陈他的过失。
唐太宗还精擅书法,以行书写碑,为后世鼻祖。著名作品有《温泉铭》《晋祠铭》等。死后更以东晋书法大家王羲之所作《兰亭集序》为陪葬品。
贞观之治是指唐朝初期出现的太平盛世。由于唐太宗能任人为贤,知人善用;开言路,虚心纳谏,重用魏征等;并采取了一些以农为本,减轻徭赋,休养生息,厉行节约,完善科举制等政策,使得社会出现了安宁的局面。与后来李隆基的“开元盛世”并肩而立。
唐太宗李世民在位23年,使唐朝经济发展,社会安定,政治清明,人民富裕安康,出现了空前的繁荣。由于他在位时年号为贞观,所以人们把他统治的这一段时期称为“贞观之治”。“贞观之治”是我国历史上最为璀璨夺目的时期。
太宗吸取隋朝灭亡的原因,非常重视老百姓的生活。他强调以民为本,常说:“民,水也;君,舟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太宗即位之初,下令轻徭薄赋,让老百姓休养生息。�唐太宗爱惜民力,从不轻易征发徭役。他患有气疾,不适合居住在潮湿的旧宫殿,但他一直在隋朝的旧宫殿里住了很久。
贞观之初,在唐太宗的带领下,君臣和谐,全国上下一心,经济很快得到了好转。到了贞观八九年,牛马遍野,百姓丰衣足食,夜不闭户,道不拾遗,出现了一片欣欣向荣的升平景象。
太宗在位20多年,进谏的官员不下30余人,其中大臣魏征一人所谏前后200余事,数十万言,皆切中时弊,对改进朝政很有帮助。
太宗十分注重人才的选拔,严格遵循德才兼备的原则。太宗认为只有选用大批具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能达到天下大治,因此他求贤若渴,曾先后5次颁布求贤诏令,并增加科举考试的科目,扩大应试的范围和人数,以便使更多的人才显露出来。�由于唐太宗重视人才,贞观年间涌现出了大量的优秀人才,可谓是“人才济济,文武兼备”。正是这些栋梁之才,用他们的聪明才智,为“贞观之治”的形成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唐太宗十分注重法治,他曾说:“国家法律不是帝王一家之法,是天下都要共同遵守的法律,因此一切都要以法为准。”法律制定出来后,唐太宗以身作则,带头守法,维护法律的划一和稳定。在贞观时期,真正地做到了王子犯法与民同罪。执法时铁面无私,但量刑时太宗又反复思考,慎之又慎。他说:“人死了不能再活,执法务必宽大简约。”由于太宗的苦心经营,贞观年间法制情况很好,犯法的人少了,被判死刑的更少。据载贞观三年,全国判死刑的才29人,几乎达到了封建社会法制的最高标准——“刑措”即可以不用刑罚。
以民为本的思想,广开言路,虚怀纳谏的胸襟;重用人才,唯才是任的准则;铁面无私,依法办事的气度;构成了贞观之治的基本特色,成为封建治世最好的榜样。使唐朝在当时与西方国家相比,无论在政治、经济,还是文化上都走在世界的最前列。
一、社会秩序空前安定
史书记载:
贞观年间“官吏多自清谨。制驭王公、妃主之家,大姓豪猾之伍,皆畏威屏迹,无敢侵欺细人。商旅野次,无复盗贼,囹圄常空,马牛布野,外户不闭。又频致丰稔,米斗三四钱,行旅自京师至于岭表,自山东至于沧海,皆不粮,取给于路。入山东村落,行客经过者,必厚加供待,或发时有赠遗。此皆古昔未有也”。
二、开放国境
由于东罗马帝国的灭亡,西方变得支离破碎。到了隋朝时中国已经几欲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了,而唐帝国尤其是贞观时期的唐朝更是当时世界唯一的文明最为强盛的大一统帝国,首都长安是世界性的大都会,各地民商来往不断,就象今天的美国纽约一样。那时的唐帝国是世界各国仁人志士心目中的“阳光地带”,各国的杰才俊士冒着生命危险也要往唐帝国跑。来自世界各国的外交使节纷纷赞叹唐朝的盛世,唐朝高度发展的文化,使来到唐朝的各国人,大多数以成为大唐人为荣。不仅首都长安,全国各地都有来自国外的“侨民”在当地定居,尤其是新兴的商业城市,仅广州一城的西洋侨民就有二十万人以上。贞观时期的唐王朝王朝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完全开放的王朝,比汉朝的仅限于贸易和传教还要开放,以至于各国各地的普通老百姓都可以来到唐朝一睹唐帝国的的风采,唐朝政府还在设立流所(和现在的使馆差不多),颇为开放边境和关口。极尽吸收外来文化和物质文明。
唐帝国除了接受大批的外国移民外,还接收一批又一批的外国留学生来中国学习先进文化,仅日本的官派的公费留学生就接收了七批,每批都有几百人。民间自费留学生则远远超过此数。这些日本留学生学成归国后,在日本进行了第一次现代化运动 ――“大化改新”,也就是中国化运动,上至典章制度,下至服饰风俗,全部仿效当时的贞观王朝,使处于原始部落状态的日本民族平空跃进了一千年。
日本民族并不高明,它只是善于学习而已。这个步子比别人慢半拍的民族有一个最大的优点――落后但不固执。当外来文明入侵时,它总是虚怀若谷地主动接受比本民族先进的文化,用最快最便捷的方式接受人类文明的先进成果,使自己快速跃进到先进民族的行列。
一个民族落后并不可怕,固执才是最可怕的!
三、政治清平
中国官场的贪污病菌是无孔不入的,以至占绝大多数的国人都认定贪污是人类社会的不治之症,只要是有“官”的地方就避免不了贪污。当从英美等国归来的留学生向他们的亲朋好友陈述这些国家基本上消灭了贪污时,没有几个人不认为他是在胡说八道。其实,贪污并不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地球上就有不少文明程度较高的国家基本上消灭了贪污。不仅是美利坚和英吉利等现代化强国,就连主要由中国人组成的新加坡也基本上消灭了贪污。
这里所说的基本上消灭了贪污并不是说完全杜绝了贪污现象,而是指贪污行为在整个官场中属极个别的现象,且贪污的数额不大(一年的贪污额一般不会超过此人一年的薪水),持续的时间也不会很长(连续作案三年以上的少之又少),都会很快败露且受到毫不留情的严惩。
贞观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基本没有贪污的政治,这也许是李世民最值得称导的政绩。在李世民统治下的中国,皇帝率先垂范,官员一心为公,吏佐各安本份,滥用职权和贪污渎职的现象降到了历史上的最低点。尢为可贵的是:李世民并没有用残酷的刑罚来檠告贪污,主要是以身示范和制定一套尽可能科学的政治体制来预防贪污。在一个精明自律的统治者面前,官吏贪污的动机很小,贪官污吏也不容易找到藏身之地。防范贪污主要取决于一套科学修明的政治体制,光靠事后的打击只能取效于一时,不能从根子上铲除贪污赖以滋生的社会土壤。
四、分权制度
中国封建体制的主要特征是权力高度集中,地方服从中央,中央又唯皇帝马首是瞻。这种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极大地限制了国民的创造性、主动性和灵活性,且极易酿成暴政。
中国封建社会的中央政府组织实行“三省六部制”,但贞观王朝的三省职权划分则初步体现了现代化政治特征――分权原则。中书省发布命令,门下省审查命令,尚书省执行命令。一个政令的形成,先由诸宰相在设于中书省的政事堂举行会议,形成决议后报皇帝批准,再由中书省以皇帝名义发布诏书。诏书发布之前,必须送门下省审查,门下省认为不合适的,可以拒绝“副署”。诏书缺少副署,依法即不能颁布。只有门下省“副署”后的诏书才成为国家正式法令,交由尚书省执行。这种政治运作方式很有点类似现代民主国家的“三权分立”制,西方在十七世纪兴起的分权学说,李世民早在一千多年前就已运用于中国的政治体制,进一步说明了贞观王朝的文明程度是何等之高。最为难能可贵的是,李世民规定自己的诏书也必须由门下省“副署”后才能生效,从而有效地防止了他在心血来潮和心情不好时作出有损他清誉的不慎重决定。中国历史上出了八百五十三个帝王,只有李世民一人拥有如此杰出智慧和胸襟(美国的开国总统华盛顿有点象他的学生)。
五、商业发达
中国封建王朝历来的经济特征是“重农抑商”,商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相当低,商人的地位也因之比种田人要低好几个等次。这也是中国的封建经济一直得不到实质性发展的主要原因。
贞观王朝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不歧视商业的封建王朝,不但不歧视,还给商业发展提供了许多便利条件,这进一步地体现了李世民的高瞻远瞩之处。在李世民政府的倡导下,贞观王朝的商业经济有了迅速和长足地进展,新兴的商业城市象雨后春笋般地兴起。当时世界出名的商业城市,有一半以上集中在中国。除了沿海的交州、广州、明州、福州外,还有内陆的洪州(江西南昌)、扬州、益州(成都)和西北的沙州、凉州。首都长安和陪都洛阳则是世界性的大都会。
自汉开辟的“丝绸之路” 一直是联系东西方物质文明的纽带,唐朝疆域辽阔,在西域设立了安西四镇,西部边界直达中亚的石国(今属哈萨克斯坦),为东西方来往的商旅提供了安定的社会秩序和有效的安全保障,结果丝稠之路上的商旅不绝于途,品种繁多的大宗货物在东西方世界往来传递,使丝稠之路成了整个世界的黄金走廊。
“贞观之治”总结
1 含义:在唐太宗统治时期,社会秩序比较安定,阶级矛盾相对缓和,经济繁荣,国力强盛。唐太宗的年号叫“贞观”,历史上把这一时期比较清明的封建统治称为“贞观之治”。
2 原因:唐太宗引隋之苛政为戒,调整统治政策,纠正前朝之弊端,认识到皇帝要勤于政事,大臣要廉洁奉公,政府要轻徭薄赋。唐太宗是我国封建社会时期杰出的地主阶级政治家,他善于用人,勇于纳谏,不断调整统治政策,他的个人作用也是“贞观之治”局面形成的重要因素。
3 政绩:
第一,经济上实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使农民有可能安定生产,耕作有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第二,政治上实行三省六部制和科举制。三省六部制的实行,使宰相的人数比秦汉时期增多,便于皇帝控制。
第三,唐太宗时期加强了国内汉族与少数民族的联系,加强对西北等地区的管辖,另外还加强了与亚洲各国的友好往来。
第四,唐太宗善于用人和纳谏,这既是“贞观之治”形成的原因之一,也是“贞观之治”的内容之一。他重用房玄龄、杜如晦、魏征、长孙无忌等能臣。
汉代治国方略的变化和意义
作者一再强调统治者必须文武兼备, “ 审于行文武之道, 则天下宾矣” , 就是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推行文武 之道 , 那么天下就安定了。文指“ 文治” , 就是德治, 是由孔子创立的, 打着先王之道的旗帜, 重视礼乐制度建设 , 崇尚礼义, 提倡“ 三纲五常” 道德规范, 强调为政主体的内在修养和道德人格在政治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注重对人民进行伦理道德的教化, 教育人民安分守己, 主张对人民实行“ 仁政” , 反对严刑峻法, 实行贤人政治, 建立和谐社会 , 巩固统治秩序。武指“ 武功” , 就是法治, 规定明确的法律制度, 用权威、 暴力和刑罚治国, 强调依法治国, 一切由法裁断, 奖励耕战, 严格执行赏罚制度, 反对儒家的道德政治教化, 在实践上重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理论的研究和规划, 强化君主专制和独裁 , 提出了制订法律、 分官设职、 选官考课、 监督检查、 奖罚分明的政治举措 , 奖励耕战, 加强武备 , 建立强有力的国家机器, 但忽视思想文化建设。 春秋战国时期 , 诸子百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治国方略, 各国统治者从中选取有利于自己统治的政治学说 , 支持自己的兼并战争。秦国采用法家“ 武功” 的治国方略, 变法图强, 奖励耕战, 成为实力最强的国家, 终于统一了全国, 全面建立了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但是, 秦王朝面对统 一的中央集权的大帝国, 仍然采用依靠暴力打天下的法家治国思想 , 继续穷兵黩武, 征战四方, 过分强调严刑峻法 , 没有在“ 治天下” 的新的形势下采用新的治国方略, 致使这个煊赫一时的庞大帝国仅享柞 15年就土崩瓦解了。汉初吸取秦亡的教训 , 面对新建立的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大帝国, 就如何治天下的治国方略进行了不懈地探索, 陆贾提出“ 马上” 得天下, 不能“ 马上” 治天下, 贾谊认为gUBoXtM“ 取与守不同术” , 于是采用 了“ 清静无为 ” 的黄老思想 , 重视礼乐教化, 让农民休养生息, 这和先秦的儒家仁政思想是一脉相承的 , 成功地实现了由秦尚“ 武功 ” 重进取的“ 革命” 理论向尚“ 文治 ” 重“ 守成 ” 的“ 建设 ” 理论的转变, 的确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使农民安居乐业。 但是这种“ 文治” 的治国思想仍有很多社会问题得不到解决, 豪强大族横行乡里 , 官吏贪污腐败、 欺压百姓 , 皇权衰弱 , 地方势力尾大不掉 , 北方匈奴民族不断骚扰边关, 内忧外患使汉王朝潜伏着极大的社会危机, 于是汉朝统治者又继承了秦朝崇尚“ 武功” 的统治思想, 最终确立了“ 文武并用” 的治国思想。汉代“ 文武并用” 的治国思想就是刚柔、 王霸并用, 正如汉宣帝所言: “ 汉家自有制度, 本以霸王道杂之。 ” ——《 元帝纪 》,把握文武之道的刚柔治术, 礼法并用, 德主刑辅 , “ 民为邦本” , 义利统一 , 分权制衡, 富国强兵, 是汉代“ 文武并行” 治国方略的具体实践。“ 文武并行” 治国方略不仅为汉朝的许多皇帝所遵守, 促进了汉代社会的和谐和经济的发展, 而且被后代的大多数王朝的统治者所继承, 成为治国方略的最佳选择 , 也为我国当代建设方略的选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本文试图对汉代“ 文武并用” 治国方略的理论和具体实践进行初步探讨, 以求教于方家。
一 礼法并用 : 礼是法的内容 , 法是礼的保障
礼和法都是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礼是儒家思想的核心, 指礼乐制度和伦理纲常。法就是法家的思想精髓 , 指法律规范 。战国时期各国君主为了富国强兵, 都倾向用法家的理论治国, 秦始皇就是采用商鞅 、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实际上自先秦开始, 儒家的礼治和法家的法治都是交 互为用的, 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孔子主张为政以德 , 德是礼之本, 但不是一般地反对政令刑罚, 而是对暴 政的否定 , 他认为“ 礼乐不行则刑罚不中, 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 就是主张施政要宽猛相济, 恩威并用。儒家大师苟子说: “ 礼者, 法之大分, 类之纲纪。” 就是说道德是法的根本 ,是法律的指导原则 。 他提出“ 隆礼 而重法 ” , 认为 “ 治之经 , 礼与刑 , 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 , 国家既治四海平 ” 。而法家尽管“ 不务德而务法” ,倡导“ 禁奸止过 , 莫若重刑” ,但没有完全排斥礼治,商鞅认为礼与法都是强国、 利国的工具, “ 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 ——《 更法 》。韩非认为礼与法在治国中互相配合, “ 明主所以制其臣者, 二柄而已也。二柄者, 刑德也。杀戮之谓刑 ,庆赏之谓德” 。儒家的“ 三纲” 理论也是韩非子提出的: “ 臣事君 , 子事父, 妻事夫 , 三者顺则天下治 , 三者逆则天下乱。看来法家也并不废除伦理道德规范和社会秩序。
汉代统治者在探讨秦朝短命而亡的原因中继承并发扬光大了先秦儒法两家的礼治与法治互为补充 、相互为用的思想,提出礼法并用的治国理念并付诸政治实践。陆贾就主张礼法并用, 维持政权的长治久安,提出: “ 文武并用 ,长久之术也 。” 贾谊认为 ,治理国家要先兴礼义教化, 防患于未然, 然后使用法制刑罚,他在《治安策》中说: “ 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 ,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贾谊传》。桓谭提出治国的核心是王霸并用 ,以王道喻礼治,以霸道喻法治,二者缺一不可,“夫王道之治,先除人害,而足其衣食 ,然后教以礼仪,而威以刑诛,使知好恶去就,是故大化四凑,天下安乐,此王者之术 ; 霸功之大者 ,尊君卑臣 ,权统由一,政不二门 ,赏罚必信,法令著明,百官修理,威令必行,此霸者之术也”——《王霸》。王 充认为治国之道有二:“一日养德 ,二日养力。养德者,养明高之人 ,以示能敬贤;养力者,养气力之士, 以明能用兵。此所谓文武张设, 德力具足者 也。事或可以德怀,或可以力摧。外以德自立,内以德自备。” ——《非韩》。养德就是礼治,养力就是法治,也是强调礼法并用。礼治强调的是人们内心的仁义修炼 , 其具体政治实践是礼乐制度建设和政治教化;法治强调的是外在实力的扩张,其具体政治实践是法制建设和赏罚。在汉代“作为差别性行为规范的礼,逐渐与公允性行为规范的法交融渗透,以至合流”,形成了礼法并用的治国方略。汉代礼是法的主要内容,没有礼就没有法,法是礼的保障,没有法也就没有礼。据于振波《 秦汉法律与社会》的研究, 汉代引礼入法,法律中有大量的维护伦理纲常和礼乐等级制度的内容。汉代的礼乐制度建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 了三纲五常的道德规范。“ 三纲” 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准则,它强调自上而下的等级秩序 ,保障等级秩序的和谐 ; “五常”是汉代社会的价值标准和为人处世的道德准则, 它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事与事之间的横向关系的处理原则,促进人际关系和群体关系的和谐。二是提出了修身正己的理论。汉代非常重视个人道德的修养,《大学》提出“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 把修身作为治国之本 , 只有修身 ,才能创建伟业,实现人的政治道德价值。修身表现出内在和外在的和谐统一 ,思想和行为的和谐统一,个体与社会 的和谐统一。三是制定了节俗礼仪。西汉时期叔孙通制礼、董仲舒以《春秋》决狱、匡衡依据儒家《礼》 对国家祭祀礼仪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东汉光武帝提倡庆氏《 礼》学,为朝廷制定了封禅、七郊、辟雍、明堂、大射 、养老等礼仪,崔实《四民月令》、应劭的《风俗通义》都对汉代节俗礼仪有详细记载。汉代节俗礼仪主要通过祭祀或庆典活动, 用乐舞等形式宣传伦理纲常。汉代的法制建设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设官定责,分权指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依法行政,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汉代的法律流传下来的较少,但在出土的云梦睡虎地秦简、居延汉简、江陵张家山汉简等简牍中保存了大量的法律条文, 有关行政法规的有《秦律十八种》、《为吏之道》、《置吏律》、《除吏律》、《效律》等,对官吏的选任、考课、 奖惩等行政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严治吏” 的立法原则。二是不断强化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削弱地方割据势办,保证国家政令的贯彻执行。西汉武帝刘彻和东汉光武帝刘秀是礼法并用的典型代表 , 刘彻“导民以礼,风之以乐”,使民“仁行而从善,义立而俗移” ——《武帝纪》,同时,他又推行严刑酷法,说:“刑罚所以防奸也。” 刘秀奖用儒生,兴学教化,自称用“ 柔道” 治国,说白了,就是用礼乐仁义治国;还加强中央集权,严格选用和考核官吏,以法制刑名治驭群僚百官,范晔说刘秀“峻文深宪,责成吏职” , “观其治平临政,课职责咎,将所谓‘导之 以政,齐之以刑’者乎!”——《马武传》这与刘彻的礼法并用的汉家制度一脉相承。
二 、 “德主刑辅”:教化为主。惩罚为辅
汉代确立的“ 德主刑辅” 的治国思想, 其中的“德” 是指德教,也就是教化,用现代的话说就是“政治思想教育” ;“刑”是指刑罚,用现在的话说搜趣网就是“依法惩治不法行为”。把德治教化和刑暴惩恶作为治国不可或缺的两手, 标本兼治,用现在的话说就是预防为主、惩罚为辅,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是由董仲舒首先提出的,他说:“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精华》“刑者,德之辅也 ;阴者,阳之助也。” ——《夭辩在人》。 他吸收了申不害、商鞅、韩非子学说中的治国思想 ,把刑说成是为了德,是德的补充,无刑就达不到德教的目的。《白虎通》在讲到治国的思想时说:“圣人治天下,必有刑罚何?所以佐德助治顺天之度也。” ——《五刑》说明强调的也是德主刑辅。教化政策是汉代总结秦灭亡于严 刑重法的暴政而首创的政治举措,它通过灌输和熏陶等手段把统治阶级的政治伦理道德融人民俗之中,逐渐被民众所仿效,既而成为人民的行为方式、情gUBoXtM感依托、价值根基。“教”需明示,“化”需熏陶;“教”是外部灌输 , “化” 是潜移默化。教化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兴办学校,灌输封建伦理道德。董仲舒在给汉武帝对策中说: “是故南面而治天下,莫不以教化为大务,立太学以教于国,设庠序以化于邑,渐民以仁,摩民以谊, 节民以礼,故其刑罚甚轻,而禁不犯者,教化兴而习俗美也。” ——《董仲舒传》汉武帝采纳董仲舒和公孙弘的建议,选用儒学之士,在中央设立太学,立五经博士和博士弟子,形成仁义道德宣化中心。地方郡国也普遍设学,到汉平帝时正式建立地方学校系统,郡国一级称学,县、道、邑一级称校,各置经师一人;乡一级称庠,聚一级称序,各置《 孝经》师一人。到东汉由五经博士发展到十四经博士,太学生人数也不断增 加 ,最多时达到3万多人。地方郡国守相也以兴办学校为务,据《后汉书》记载,丹阳太守李忠“为起学校, 习礼容”,山阳太守秦彭“崇好儒雅,敦明庠序”。由于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对学校的重视,私人办学也迅速发展, 西汉后期,经学大师韦贤、 疏广等人都家居教授。到了东汉私人教授的学生多的达到万人以上,王充 、马融教授的学生也“常有千数”。汉朝政府通过学校教育系统有意识地、连续地灌输儒家政治价值观,用儒家经典培育人,使 “人识君臣父子之纲,家知违邪归正之路”——《百官志》,提高了汉代社会成员的素质。二是表彰忠孝,示范引导,激励人们争做忠臣孝子、义夫节妇。汉代各级政府都把教化工作当做头等大事来抓,中央的司徒掌教化,“凡教民孝弟、逊顺、谦俭、养生送死之事,则议其制,建其度”——《百官志》, 郡守推举孝廉, 县令长“显善劝义,禁奸罚恶”,乡三老负责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夫,让财救患, 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汉代主要通过图画肖像、升官加爵、封妻荫子、赐物赏金等物质和精神激励形式引导人们践履封建伦理道德。汉代为古代圣贤、当时勋臣、孝子烈女绘画肖像,树碑立传。例如《后汉书 陈纪传》载陈纪以孝父“至行”被豫州刺史“表上尚书,图像百城”;《后汉书 烈女传》载皇甫规妻不为董卓所辱,死于董卓车下,“后人图画,好为礼宗”。汉代察举征辟必采名誉, “皆有孝弟廉公之行”,举孝廉就是选拔孝子廉吏,任以官职,让其取得功名利禄,获得荣华富贵。黄霸以“贤良” “行义”、卓茂以“执节淳固”,皆封官加爵,荫及子孙,并享受极高的礼遇。“三老”是乡里推举的德高望重 的人,“孝弟,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为生之本”,都是政府树立的典型,政府可以免除他们的徭役和算赋, 而且还赏赐一定的帛、米等用品。东汉毛义以孝行著名,章帝下诏褒奖, “赐谷千斛” , “加赐羊酒” 。汉代政府用利禄的实惠、光宗耀祖的荣誉、丰厚的物质赏赐、减免赋税徭役的待遇,吸引人们倾慕仿效这些榜样的道德行为。汉代的刑罚主要是依法惩治贪官污吏,以刑罚的力量促使官吏依法行政,保证伦理纲常的贯彻执行。汉代法律规定, 严禁违法行政,“令日勿为而为之” 就构成“ 犯令罪”,“令日为之,弗为”,就构成“ 废令罪”。汉代以法令的形式规定了官吏职务犯罪的类型及惩治方法,对官吏的行政处罚主要有三种:(1)谇;(2)赀;(3)免、 废。对官吏的职务犯罪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职务犯罪:(1)贪赃枉法罪;(2)玩忽职守罪。对行贿受贿罪规定:“通一钱,黥为城旦。”即行贿一钱就处以黥城旦罪,汉文帝十三年曾颁诏规定:“吏坐受赃枉法, 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 按当时律条,“凡赃至十金,则至重罪” ——《薛宣传 》。对于私 自挪用公家金钱,以盗窃罪论。传送公文应立 即送达, 搁压者依法论处。
任用官吏不依程序, 不应任用而任用或不符合规定先就任行使职权及私下谋划派出就任者均依法论处。《 除吏律》 规定:“任法(废)官者为吏,赀二甲。” 就是任用被撤职并宣告永不叙用的人做吏,要罚二甲。“除士吏、 发弩啬夫不如律⋯⋯尉赀二甲。”就是任用士吏或发弩的啬夫,如不合法律规定也要罚县尉二甲。官吏判案“不直”,以“纵囚”罪和“失刑”罪论处。官吏诈称君命擅 自行事,“律,矫诏大害,要斩”,就是要判处死刑。汉代对官吏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而损害统治阶级整体利益,法律加以禁止甚至给予非常严厉的惩罚,保证了官吏能够执政为民,协调了官民关系。
三 、 “民为邦本”:爱民利民,执政为民
汉代的民本观念是相对于君本、官本而言的,其原意是指明君、贤臣为维护和巩固其政治统治,而提出的一种 “以民为国家之本,以民为政权之基”的治国理念,其基本思想主要表现为重民、贵民、爱民、仁民、安民、保民、富民、便民等,并要求统治者顺民之意、从民之欲、恤民之苦、惜民之力,从而博民之心,取民之信,进而求得政权之稳固,谋国家之安宁。民本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早在殷商至西周就提出了“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敬德保民”的思想。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提出了“以仁治国”、“足食足民,民信之矣” 的思想,孟子认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得其民者,得天下——《离娄上》”。苟子提出:“天之生 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 ——《大略》,汉朝建立以后,总结秦亡的历史教训是“内兴功作,外攘夷狄, 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终于导致陈胜、吴广农民大起义 ,而后秦朝很快被推翻,得出了“牧民之道,务在安之而已” ——《过秦论》的结论,人民的力量更加充分地表现出来,民本思想进一步发展, 执政为民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统治者推行“仁政”而为民父母,应该把民众的福利作为决策的参考;君主的责任是保障民生,设官分职、政策法令都应该为民谋利, 应该对社会太平和民众负责。董仲舒说:“天之生民,非为王也,天之立王 , 以为民也 。 ” 贾谊提出:“闻之于政也 ,民无不为本也。国以为本,君以为本 , 吏以为本。故国以民为安危, 君以民为威侮,吏以民为贵贱。此之谓民无不为本也。” ——《大政上》 班固在《白虎通德论》中说:“列土为疆,非为诸侯,张官设府,非为卿大夫。皆为民也。” ——《封公侯》 王符提 出国家君主 、各级官吏以及一切政策法令,其好坏要由是否为民来决定,他说“君臣法令之功必效于民” ——《本论》 ”。汉朝统治者把民视为邦国之本,甚至把自己和民众的关系比做舟和水的关系,目的在于通过整合民意,以维护、巩固和强化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汉代的“民为邦本” 、执政为民的理念,不仅表现在思想家的宣传与著作中,而且深深地影响了汉代的实际政治。“民为邦本” 思想在汉代政治实践上主要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富民, 就是人民物质财富的满足 。得民心者得天下,要得民心, 就必须让民有吃有穿,满足民的基本生存要求,民富则安,民贫则乱。所以“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按照民的要求和意志施政,君才能得到民的支持和拥护,国家才能长治久安。二是爱民,就是爱惜民力,轻徭薄赋,给民一个比较安定的生产环境。民常常面临破产流亡的危险,其主要原因是频繁的自然灾害、繁重的赋税徭役和地主的土地兼并,民困则国危,因此必须采取“均平” 政策。这就是董仲舒在《限民名田疏》中提出的: “限民名田, 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盐铁皆归于民。去奴婢、除专杀之威。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 三是教民, 就是对民众教化。一方面就是君主要身正,身正才能教育百姓,否则教化就无从谈起,先正己后正人; 另一方面就是更多地使用德教,教化民众尽量减少刑罚的使用, “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董仲舒传》。汉代的“民本”思想蕴涵着丰富的治国谋略和政治智慧,揭示了普遍的执政规律,发挥了积极的社会作用。其一,顺应了民意,约束了专制权力。一方面统治者主动以“ 民本思想” 自律, 谨慎运用权力;另一方面众多思想家及民众要求统治者从民欲、重民意,以“民本” 约束“君本” 和“官本”。其二,维护了社会秩序,保持了国家稳定。汉代统治者凭借“ 礼法” 来维系“ 以民为本” 的统治观并通过政治社会化 的路径强化“民本 ”理念。从而缓冲了民与君、民与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政治矛盾,这有利于整合民意 、减少民怨 。
重典的重典治国
(一)重典论之源流概要 翻阅中国历史,即可发现“重典治国”理论拥有厚重的人文底蕴。上古伊始,发端于礼、刑之中国法,在刑始于兵,刑、法并无二致的年代,实则反映着一部古人类社会群落逐步发展壮大的演化史。国家产生后,统治者为建立统治,维持秩序,启用所谓“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之道:邢之目的即为树立权威,使“民不敢犯”[2],“禁奸止过”以确保有条不紊。从人类演进学的角度审视法源于刑之事实,也能窥见人类发展史乃至法律制度发展史的诸多共性。 但中国法之流变有其自身的轨迹。重刑亦非万能,当鉴于史上因滥施刑罚适得其反,遭至民众反抗而湮灭统治权的事例,统治者蹒跚般学会,应在可控的范围内掌握权力行使的适当性,提出了以轻刑、仁政为表征的“以德配天”、“德主刑辅”、“一准乎礼”“礼法合一”的施政方针,缓和了阶级矛盾,为国家政治较为安定、经济得以渐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上升创造了有利的成长期,达到盛世。但是“约法省刑”之国策并非彻底游离于重典论设置的框架之外独立生存。于此相反,由于中央国家的形成从始便依靠着集权化的政府万能主义,决定了盛世亦当在此框架项下适度发挥而变形、衍化——其始终不能也不愿摆脱“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的行为范式,遵守“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5]之法则。看似重典论在法则中位居下位,然而其在较短时期内针对特定对象或为实现特定目标,从重从快,善于高速营建起“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的初始局面,在稳定秩序方面,拥有毋庸置疑的高效性和合目的性,以至于可作为实施其他后续统治行为的有力保障……这些均是轻、中二典在“运行——收益”坐标系中考察时间占用、整体行为效率上无法比拟的。是故,重典治世绝非单纯仅在“乱国”发生,而有着更广大的作用空间和运行范畴。
(二)传统社会重典治国理论之解构 在对重典治国理论进行实践考察,剥除历代对重典不一的执行理念或表达方式,寻找其中共性时,实则在明确两个概念:重典面向的对象群体和“重典”概念本身。 其一,重典面向的对象群体。学者指出,古中国所谓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即官僚统治机构的组织法”,简言之,系由公权力国家行政执法规则和相应治理罚则构成的制度体系。其始终难以超脱“法自君出”、“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模式,生长出如同西方那样弱化集权条件下独立完备的私法系统。造成此种局面,原因应当是多方面的,也自然非本文所研究的对象,但必定成为考察重典治世效用时不可或缺的历史土壤和理论基石。 中国法制结构决定了法制之锋芒为“士制百姓于刑中”:通过对统治者治下的社会下层进行公法为主要形式的法律约束达到治世的目的。但这并不是说,国人不曾受到统治者施加的私法色彩法律准则的控制。自古便存在的“家族法”、民事习惯,为控制国家经济命脉而推行的官办、督办经济法律制度,经济发达时期培育的民事法律大量出现,在推翻有学者认为中国“无私法”论断的同时,确也说明这些法律措施相较刑事公法而言,不太能淋漓尽致的展现古中国法的特点。 故而,“夫法,所以兴功惧暴也”[9]的“典民”结论即定,统治者所关注的刑控社会下层对象,自然为广大的底层人民,以及为其所用的庞大行政官员机构、被皇权所弃不予保护的贵族群体等(在本文考察中可视为微量化特殊对象),而对最为底部百姓的操控,很多时候是在对官员的选拔和任用过程中完成的。易言之,高位统治集团以法治官,打造较为高效的官僚结构便能实现统治目的。若假设统治者单纯要求重典在适用于底部群体时达到“禁暴止奸”之效果,而由于官僚实质上也应归属于统治集团,便在适用法律时会产生与适于民众有别的效果,则对重刑结果的追求也会不再纯粹。 其二,重典之界定。 传统社会末期,统治者对封建法度的意义作有如下总结:“国家刑罚禁令之设,所以诘奸除暴,惩贪黜邪,以端风俗,以肃官方者也”。而其中“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可达到“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 之功效。似乎重典所传达出的意味仅停留于严刑峻法、用刑苛重,能够从刑种的严酷和刑度的不着边际来体会。实际上,要准确给“重典”下一个定义,应当首先建构于整个法律体系层面,顾及其应当具备的下列特征: 1) 其体系严密,适用领域深广,并经过历代不断修正而得到完善发展。以刑事法为例,不论上古,且从先秦战国时代之始奴隶制五刑以降,经历后世各代“轻刑”之改革而达成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再到封建社会中后期部分苛刑的复兴及至滥用、重新入律,形成了体制严谨、“疏而不漏”的宏观体系,甚至甚多行政、民事法律责任都会被施以刑罚制裁,如唐律中有“凡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的规文。后世欲了解各代法律制度及政治经济环境,大致也可从所立刑罚和具体规文中窥视一二。 2) 其成文法范式呈现严苛性,同时存在大量特别“法”细胞,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弹性。奴隶制五刑之严苛被逐步改良而更新为封建制五刑,很大程度上消除了许多人类蛮荒时代具有的同态复仇、肉刑充斥的现象,代之以较为文明的刑罚,无疑具有历史进步意义。但其中依旧保留了“罪人以族”、充军、刺字、枷号等罪,明清时代更以凌迟入律,彰显了传统重典的严酷性特征。同时,肉刑残余在一定时期以镇压、整肃、争权为目的被滥用而肆虐兴盛,但往往不存在成文的法律依据,被归为法外酷刑。但因注意到法自君出,大体也可将其视作某种意味上的特别“法”,只是缺失了常规法律制度所应具备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被赋以较大的伸缩性和随意性补充了重典实施的威力。其弹性还表现为,存在大量同罪异罚的情形构成重典体系中较为重要而特殊化的组成环节:按受罚主体待遇的迥异程度可将此环节作一二分:一方面被免除部分乃至全部的法律义务,诸如赎刑之适用;另一方面则可能承担重于律文规定的刑罚,抑或被施以特别“法”所定的极端刑罚。 3) 其类型繁复,具有强烈的合君权目的性,决定在不同历史时期分具不同的内涵,并伴有些许理想主义色彩。依据制定和运行重典的统治需要不同,区别出即如学者归纳的几种模式:极端重典主义、重重轻轻主义、相对弱化重典主义及其他特殊化重典主义[12]。极端重典主义以秦朝刑法为典型,以繁于秋荼而著名于史。重重轻轻主义以北宋中期颁行重法地法和 “盗贼重法”、明代相较汉唐法制的“重其重法、轻其轻法”的刑法特点为代表。相对弱化主义则以主张“约法省刑”为代表,刑罚中正,多出现于国家初创或社会经济遭受重大破坏,需要长久时期休养生息之时。至于特殊化的重典推行,不宜归纳为上述任何一列,多是统治者为达到某种目的、由个人好恶及注意力之转移而发生,诸如明太祖时期颁行《大诰》、重典治吏,便具有强烈的政治整肃目的。同时,统治者通过施用重典欲达到社会秩序长治久安,万世为君的目的在史上不乏个别,惩治奸党、屠戮权臣,往往渗透了许多道德衍生的理想主义情调,而大多却事与愿违,此留待后文详述。 故而,由上可以简单描绘出有关传统社会重典的轮廓:即一种为实现统治目的服务,依据具体的政治经济环境和理想化设置而架构的,以统治权治下所有社会群体、机构建筑为施用对象,运用刑事法律为主体并结合特殊化制度工具所形成的全社会严密、灵活而具备相当弹性的法律制度体系。 (一)重典论之效用考察 本文给出的重典论之意义界定系以整个传统社会法制结构的发展承继为背景,就某个历史时代为考量目标,由于统治者对重典的理解正如上文中学者给出的诸多分类方式那般所异,其欲施用达成的目的也有不同,从而在后世对重典论的绩效考察过程中,需要略作抽样区别。 从较为狭隘的范畴入手,中国传统社会传承的人治氛围里,历来将开明专制主义奉为经典兴国政策,重典适用也自是以较为低级化的工具姿态非独立性存在于此制度土壤之中。故而,欲对重典制度的绩效得出相较合理与理性的结论,必须首先区分出较为适合开明专制统治生长的政治经济条件。作为既成事实,今日对重典的分类方式便在社会形态的选取中比作相应参照系。亦由此,上述分类中较为明显的,如同有秦一代等典型的极端重刑主义在考量该理论效用时,予以参照似属不妥。 其次,相对弱化重典主义以使国家休养生息为立足点,多为修复脆弱的自然经济而设立。统治者总结历史,普遍考虑到暴刑荼重致使民众反抗、社会动荡,给统治带来的毁灭性打击后适度反省,能够识知“民之所以为盗者,由赋繁役重,官吏贪求,饥寒切身,故不暇顾廉耻耳”,此环境中,重典用为上层建筑,由其本身性质与较为脆弱的社会资源条件相左,决定了其不宜作为长久制度存在。于是乎当约法恤刑,弱化对广大民众适用的重典因素。此种政策多发于封建国家权力初创但保有较强的统治力,抑或公权力所能调配的社会资源数量尚处于上升趋势中的时期,经济政治制度本身还具有较强的生命力,通过法制变革易于释放被前不合理桎梏所封闭的发展动力。此种重典制度的推行,一方面使得民生得以稳定,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易导致在重典治理对象中,可能对官僚群体的监控力度松散不足而日益滋生并加速此群体的溃烂。在此也应说明的是,在传统社会中盛行的诸如“八议”、官当、请、减、赎、免等制度,并非统归于相对弱化主义,正如上文所提及,是重典制中较特殊的同罪异罚环节的组成部分,它具有对重典制度的较强“离心力”,但囿于皇权权威的维护始终未能游离,但确对重典所达之效用有抵销之反作用。 这样一来,衡量重典治世绩效较为上佳的样本,即剩下区分对象的重重轻轻主义和特殊化重典主义。 重重轻轻主义重典模式有着纵横二向有别的不同意域:从纵向而言,以规范性法律文件传承的角度,指出后世重典较前期规文在适用对象和程度上的区别,这是历史差异的显示,如有明一代较唐律所作出的改进;从横向而言,是对当期使用法制时对象和程度的差别性规定。易言之,即同罪异罚环节中扩大受动主体承担义务的可能性部分,即如宋代“盗贼重法”“重法地法”之推行。 传统社会笃信“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北宋时期,由于立国未经过大规模的土地兼并改革、外患深重、加强中央集权而形成的冗官弊政等因素,客观上塑造了一个阶级对立相对严重的时代,以至于统治中期便较早的开始显现危机,盗贼之患即是表征之一。对此,由北宋仁宗嘉佑6年始历经英宗、神宗、哲宗三代以恶治恶、加重打击贼盗力度而扩大施用的重法地法、盗贼重法等,依据今日传世的大料史料,似乎其从未能有效发挥统治者预期的治理效果。不但如此,还引发了更为严重的社会混乱。如熙宁十年(1077年)二月,“京东、河北盗贼不禁,至白昼杀人于市,攻略镇邑,执缚官吏”;元丰年间(1078-1085年),李常知齐州,“齐多盗,论报无虚日”,在其治下,“盗贼遂清”。而到哲宗末年(1086-1100年),齐地“群盗昼掠涂巷”……即便在京都附近,“盗贼充斥,劫掠公行”,作为执法主体的军队、官员多是“势力怯弱,与贼不敌”,“纵能告捕入官,其余徒党辄行仇报,极肆惨毒,不可胜言”。 特殊化重典模式之特异,在于其非但不能彰显统治者所谓“审慎刑罚”,也不是出于如同北宋王朝那样严酷的统治环境,导致统治集团“被迫”推行严酷的法度,整肃社会秩序——决策者在主客观方面都未遭遇“窘境”。客观上,其时常处于较为安定的统治时期,甚至万象更新、盛世之状初见端倪;主观上,决策的制定并非外部因素推动的应激反应,而很大程度上是己身深思熟虑的结果。更确切地说,是依照自己的人格信仰和对自己利益的检讨。此种模式时常被筛选出的例子,即明太祖重典制贪之几十年风云历程。 亲历社会底层疾苦的明太祖,对元末官员贪渎、政治腐败而遭灭亡感触颇深,故严厉法度,重典治贪,对封建官吏的严罚可称空前绝后。最为重要的是,其空前的完成了将久已存在的、体现各代统治者严苛色彩的法外酷刑即特别“法”因素转换为真正意义的制定法模式,使传统社会的重典体制更加完备化,尽管这些成文法实际发生效力的时间极为短暂。但应看到,终洪武之世,其也未能助太祖达成事先所勾勒的清明政治的目标。凡举一例即可:洪武十八年,吏部考核全国布政司及府、州、县来京朝谒官员几千,其中所谓称职者仅435人。对此太祖晚年也认识道:“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至成祖永乐初年废建文仁政而沿用《大诰》收效不佳后束之高阁,《大诰》之刑渐渐弃用后数载,贪官污吏已遍布内外,显示了挣脱重典之束缚后强劲的反弹力。
(二)适用重典之合理性分析 由上,传统社会无论何种重典治世模式,收效均属了了,呈现整体低效甚至无正效用但却有长久活力的奇怪姿态。对此进行合理性解释的角度可有多个,但欲以单向的、法律制度模型的路径为切入点,应把握法文化、制度建构与发展史及其客观运行评价作为突破关键。 首先,重典发挥的阶段性正效益对维护统治具有强吸引力,统治者可将其作为改变行使统治权不利局面,寻求优化时的博弈行为。中国古来之重典是成系统的,规范严密,且表现为某种封闭性的独立发展结构,立法和策略之行具有强烈的路径依赖特征。同时中国自古而来较西方强烈甚多的集权型治理模式,也能将资源集中到足以确保由上而下执行某种制度初始阶段所要求的严格性,甚至严苛、残暴性。故而,重典推行在短期时间确实可如史料所描述的那样“彰善瘅恶,激浊扬清”。虽然只是违法者受到重惩造成社会相关主体感到自危后,所受规制的社会反常暂时停滞甚至隐蔽的反应。然重典的最初作用力越强,其受用波及越广,影响便越深,停滞症状维持时间便较长久,虽然不乏孕育着更剧烈反弹的可能。但这不能不给统治者以想象的空间,继续预期所深恶痛绝的受动主体自觉进行良性转变,以至设想能秉承重法之效,最终消弭不安定因素,“以刑去刑”,长治久安。而在传统社会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社会呈现多元化趋势和统治者所欲维护的简单生产基础下社会治理手段产生冲突,更凸现了无法与时俱进的一般法典修正补充技术的落后地位。为摆脱此种不利局面,采用有别于一般法制制约力的重典,不能不说体现了封建社会后期统治者被迫放手一搏的无奈。 其次,适用重典是统治者认可的,永葆国家机器运转动力所必需赋加的“托宾税”。在传统社会这架巨型机器运转二千余年的过程中,官吏始终作为统治者实现统治效能,控制普通民众不可缺失的组成利器。官吏集团与最高统治者之间本质上存在的是一种特殊雇佣关系:因为高度集权社会中权力之行使,实际亦是建立在地方权力为中央权力直接控制,却也过分集中的情况下。故各级官僚机构在中央之下扮演的角色,即为雇员也为在局部受制的大领主,系一种具有人格化的工具。故“国家之败,由官邪也”是古人对官之于国重要性的认识,于是坚守不放“治国莫大于惩贪”、“治天下首在惩贪治吏”之圭臬。时时用重法剔除国家机器中不合理因素,整肃行政纪律,即如在宏观经济运行过程中经济学家所言为齿轮良好运转而不时放入细沙般效果的课税雷同,治理官员腐败懈怠而致阶级矛盾过分扩大化,促进行政效能的提升、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生产的发展。 再次,适用重典反映了传统社会“礼法合一”条件下泛道德化的“和谐”行为预期。两汉以降,法律道德化色彩逐步加强,隆礼重法成为中华法系一大特色。引礼入法,一方面为统治者鼓吹“惟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宣扬仁政和统治地位合法性提供理论支撑;另一方面,善用礼中丰富的道德规范培育发达的家法族规,使社会形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金字塔状结构,也有利于减轻维护统治所需耗费的成本,“礼乐者治平之膏粱,刑政者救弊之药石”,惟“以德化天下”,“明刑制以齐之”,国家可长久矣。应该说,决策者乃至国民均在一定程度上采纳并预设了人性向善的儒学基点,努力以道德化行为范式来改造既定的不合理因子,其中一方通过隆礼以导民向善,减少不必要的统治开支;另一方则企盼上为政以德、匡扶正义——权力义务极不对称两方群体在社会构建中共享着基于不同认识形成的“搜趣网和谐”雏形表征之向往。但由于传统社会局限性,社会矛盾无法消解,人们注定长久面对大同理想和严酷现实之冲突。于是乎统治者每每“痛下决心”,对人性论稍作一修正,试图以灭除恶之人性的刚猛之法以恶治恶,树立权威,瓦解法制运行不畅的阻碍;国民也时常希冀青天在世,向给自己带来深重苦难的官僚腐败集团表达失望和愤慨情绪之时,事实上也早已偏离了人性善之预期,复燃原始复仇主义之观念,同时却也清楚意识到民众分散力量之孤立弱小,被迫对善治之论尚存遐想,有通过接受由上至下的重典洗礼来达到社会革新,重建“和谐”的心理准备和要求。 作为传统社会法文化的标志之一,尚不能忽略法自君出、权尊于法的事实。重典之存,如果排除社会性因素而单独从研究决策者入手,时常可以发现重典适用的轨迹与君主自身对外部环境的应激及心理状态的描绘极其相符。正是统治者“口含天宪”,不受权力约束,决策之合法性历来没有适格的评价标准,而合理性则可在决策定立时由下而上反馈得以损益,但依旧无法摆脱深烙有统治者自身对历史、社会现状、皇族利益思考和抉择之泥淖,甚至表达了其对以往自身经历“辛酸”面的反思或抵触、逆反情绪,重典的抛出也不外如是。
赵藩撰书的对联主要赞颂诸葛亮什么的治国策略
急啊,拜托了,跪求。本联为清人赵藩撰并书 。 赵藩(1851-1927年),字樾村,一字介庵,晚号石禅老人,白族,云南剑川县人。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冬十一月上旬,时任四川盐茶使的赵藩游览武侯祠,追思诸葛亮治军理政的成绩,并联想新任四川总督岑春煊备用武力镇压民众的情况,遂书写此联。屈指算来,至今已百余年了。联语虽意在“讽谏”,但客观上却对诸葛亮一生用兵和施政的功业进行了高度概括和科学总结,从而发人深省,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上联言诸葛亮的军事成就,而其主要特点是“攻心”。所谓“攻心”,即从精神上或心理上战胜对方,并使人心服。作者认为,自古以来那些真正懂得军事的人并不在于“好战”,而是注意从精神上或心理上摧毁敌人,也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解除敌对双方的对立情绪,从而保持长久的安定局面。诸葛亮真正做到了这一点,他的“七擒孟获”便是中国战争史上以“攻心”取胜的典范。诸葛亮北伐中原前,为了解除后顾之忧,曾于蜀建兴三年(公元225年)三月先率军平定南中。他采纳 了马谡“攻心为上,攻城为下;心战为上,兵战为下”的策略,对南中夷军的首领孟获“七擒七纵”,从而使得孟获心服口服。当最后一次诸葛亮又要放孟获回去时,孟获便不肯走了,说:“公,天威也。南人不复反矣。”这样一来,不但南中叛乱被很快平定,而且诸葛亮不留一兵一卒,南中社会仍能保持安定。更有意思的是,孟获其人此后也担任了蜀汉的御史中丞,孟获手下的有些将领还参加了由诸葛亮领导的北伐。可见,这种化敌为友、化不安定因 素 为 积 极 因素的“攻心”战略,在诸葛亮的手中被运用得是何等纯熟!而赵藩对诸葛亮用兵特点的把握也可谓深得其要领。
下联言诸葛亮的“治蜀”,而其特点是“审势”,即对形势的准确把 握。经验证明,只有对形势的特点有了准确的判断之后,才能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政策,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否则,不明形势随意施政,则政策无论“宽”或“严”,都是注定要失误的。赵藩认为,在“审势”以 “治蜀”方面,诸葛亮也为后人做出了榜样。事实正是如此。当刘备集团入蜀之初,法正就曾劝诸葛亮要学习“高祖入关,约法三章”,“缓刑驰禁,以慰其望”,即应先施恩惠,放宽刑罚,以收人心。但诸葛亮通过对蜀地形势的深入分析,却得出了与法正相反的结论。他在著名的《答法正书》中指出,刘备入蜀与当年高祖入咸阳所面临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时代背景。秦朝政苛,高祖法宽,故能顺应人民的意愿,从而促进国家的安定和生产的发展。但蜀中的统治者刘璋原本就暗弱,以致形成了德政不举、威刑不肃,蜀中豪强专权自恣的散慢局面,如再对他们一味施行恩惠,只会纵容姑息,促使其气焰愈来愈烈,不晓得什么是君臣之道了。对此,只能“威之以法”、“限之以爵”,这样才能使人们感到恩惠之不易、禄位之可贵,从而令上下有节,人人守法,以达到社会安定、国家大治之目的。因此,诸葛亮搜趣网对蜀中反叛势力的镇压毫不手软,对一些违纪官员的处理也十分果断。而蜀国经过诸葛亮这样一番严刑峻法治理之后,不但没有发生动乱,反而出现了“吏不容奸,人 怀自厉,道不拾遗,强不侵弱,风化肃然”(陈寿语)的社会景象。而对诸葛亮本人,也是“邦域之内,咸畏而爱之,刑政虽峻而无怨者。”大约岑春煊的治蜀不看当时形势,只知一味模仿诸葛亮的严刑峻法,以至弄得民怨沸腾,社会不宁,故而赵藩才有“后来治蜀要深思”之句。之后,岑春煊虽然暗中采纳了赵藩的这一建议,但却对赵藩进行打击,将赵藩由掌管全省盐茶财政的盐茶道而贬为边远地区的永宁道。
还要指出的是,赵藩的上下两联虽各有侧重,但又是互相联系、辩证统一的。用兵固然要“攻心”,而理政岂可不知人心?施政要“审势”,用兵更要深明形势,把 握时机。诸葛亮在通常情况下也都是将“审势”与“攻心”两者结合起来使用的,他的“择主”,他的“隆中对”以及他对“赤壁之战”形势的分析和一系列运作,便是明显的例证。汉末诸侯纷争,群英并起,应该说其时可供知识分子选择的“老板”是很多的,但诸葛亮却选中了当时尚无立足之地的刘备。为什么呢?因为他通过对全局的综合分析和深入思考(即所谓“审势”),已经预计到了天下将要“三分”,而自己只有加入到刘备集团,先促其“三分”格局的形成,然后再伺机统一 中国,以实现其“大一统”的愿望,这是其一;其二,刘备其人素以“仁厚”著称,且是帝室之胄,较之曹操、孙权无疑更得人心。于是,诸葛亮在对刘备进行了多次考验(即所谓“三顾”)并发表了他对时局的看法(即所谓《隆中对》)之后,遂出山相助刘备了。可以说,诸葛亮的“择主”本身就已考虑到了形势的特点与人心的向背这两方面的因素,而《隆中对》更堪称是对这两者的科学总结与远景规划。至于赤壁之战前他到东吴的“舌战群儒”,以及他对孙权、周瑜的“激将之法” 并最终促成了以少胜多的“赤壁之战”的胜利,也无不体现出他对形势的精辟分析和对不同人物心理的准确把握。可以说,“审势”与“攻心”既是诸葛亮施政与用兵的主要特点,同时,也是成就他千秋功业的重要原因。正因为赵藩抓住了这两点,所以他的对联也就成为百年名联。而诸葛亮的成功实践与赵藩的至理名言,又一起为后人的治军治国提供了宝贵经验,这便是直到今天我们还对此联赞叹不已并为之“深思”的原因了。
末了,关于赵藩其人还要再说几句。赵藩崇拜诸葛亮,曾有过“小诸葛”的绰号。但自24岁考中举人后,六次参加会试均落第。1893年他入京候选,因得岑家(岑春煊家族)资助,被清廷授官并派往四川任职,先后担任过筹饷局提调、署盐茶道、永宁道等职,并两任四川按察使。其为官,“察吏以严,爱民以宽”,宽严 得当,清正廉洁,以此政声卓著。但随着晚清时期反清爱国斗争的日益高涨,他在“审势”之后,政治立场开始有了转变。这也就是他同岑春煊及后来的四川总督赵尔巽发生分歧的原因。1907年同盟会员谢秉琦在叙府组织起义,事泄被捕,时任四川按察使的赵藩营救未果,愤而辞官。辛亥革命爆发后,赵藩接受蔡锷为首的云南都督府的任命,主持滇西政务。1913年春赵藩曾赴北京任国会议员,然因反对袁世凯,又被袁所通缉,只得逃回云南。护国战争开始,赵藩担任云南省团保局总办。袁世凯死后,孙中山领导护法运动,在广州组织军政府1918年至1920,年间,赵藩又代表云南军阀唐继尧到广州军政府参与执政,并任交通部长。 1920年回到昆明,全心致力于地方文化事业,曾主持编辑《云南丛书》等。赵藩本人也能诗善文,有《向湖村舍诗》、《向湖村舍文钞》、《桐华馆梦缘集》、《小鸥波馆词钞》、《介庵楹句辑钞》等诗文集数种传世。1927年,赵藩病逝于昆明,享年77岁,死后归葬故里。1988年,赵藩墓被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列为该州的文物保护单位。这位终生崇拜诸葛亮并撰联赞颂诸葛亮千秋功业的少数民族文人,最终也受到了后人的崇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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