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法表里后一句(中国思想史所谓的儒表法里 济之以道 究竟是什么意思)

儒表法里是什么汉武帝采用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儒学在古中国的特殊地位铺平了道路。但是一般认为他利用儒学敦化民风,同时采用法术、......

儒法表里后一句(中国思想史所谓的儒表法里 济之以道 究竟是什么意思)

儒表法里是什么

汉武帝采用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儒学在古中国的特殊地位铺平了道路。但是一般认为他利用儒学敦化民风,同时采用法术、刑名巩固政府的权威,即是所谓的“儒表法里”

请教“儒法表里”现象出现的过程及看法。。

这个在百度有,具体可以参考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7659855.html。文章较长我就不做搬运工了。
建元五年(BC136),置五经博士。儒家学说被尊为惟一的、官方认可的学说。
"儒表"与"法里" 制度设计与经典认同
过去人们常把儒家文化当成“中国文化”的同义词,但毛泽东却强调“百代都行秦政制”,而“秦政制”恰恰从理论到实践都是极端反儒的。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汉承秦制"的制度设计与"独尊儒术"的经典认同之间始终有很大反差。 (http://www.tecn.cn)
在吏治问题上,儒、法两家的吏治思想几乎是两个极端。儒家的吏治观建立在性善论基础上,以伦理中心主义为原则,主张行政正义优先。而法家的吏治观则建立在性恶论基础上,以权力中心主义为原则,主张行政安全优先。 ( http://www.tecn.cn )

汉武帝的儒表里法

儒表法里统治思想之确立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能与汉初东西异制的政治格局相适应的政治学说,只有黄老道家的清静无为之术。……实现文化统一是当时历史的趋势,也是汉王朝的历史使命。……在此背景下,黄老道家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儒家学派则起而代之,担负起为汉政寻找出路的任务。
——陈苏镇《汉代政治与〈春秋〉学》
建元元年(BC140)冬十月,诏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丞相〔卫〕绾奏:“所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请皆罢。”奏可。
——《汉书 武帝纪》
武帝即位,举贤良文学之士前后百数,而仲舒以贤良对策焉。…对曰:“……《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
——《汉书 董仲舒传》
《史记 儒林列传》:
“窦太后好老子书,召辕固生问老子书。固曰:“此是家人言耳。”太后怒曰:“安得司空城旦书乎?”乃使固入圈刺豕。景帝知太后怒而固直言无罪,乃假固利兵,下圈刺豕,正中其心,一刺,豕应手而倒。太后默然,无以复罪,罢之。”
建元五年(BC136),置五经博士。儒家学说被尊为惟一的、官方认可的学说。
窦太后崩(BC135),武安君田蚡为丞相,绌黄老、刑名百家之言,延文学儒者数百人。而公孙弘以《春秋》白衣为天子三公,封以平津侯,天下之学士靡然向风矣。
元光元年(BC134),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以儒学为主要考察标准的人才选拔制度——察举制确立。
〔太子〕见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大臣杨恽、盖宽饶等坐刺讥辞语为罪而诛,尝侍燕从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
——《汉书 元帝纪》
秦始皇的统一思想是不要人民读书,他的手段是刑罚的裁制;汉武帝的统一思想是要人民只读一种书,他的手段是利禄的诱引。结果,始皇失败了,武帝成功了。
——顾颉刚
罢黜百家之后,“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与秦始皇、李斯“禁私学”的考量如出一辙。不过其所选择发扬的思想内容不同:一为刑名,一为儒学;其表现形式相异:一为暴力镇压,一为利禄诱引。
——王健文
再说说根源吧
1、"儒表"与"法里"
制度设计与经典认同
过去人们常把儒家文化当成“中国文化”的同义词,但毛泽东却强调“百代都行秦政制”,而“秦政制”恰恰从理论到实践都是极端反儒的。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汉承秦制"的制度设计与"独尊儒术"的经典认同之间始终有很大反差。 (http://www.tecn.cn)
在吏治问题上,儒、法两家的吏治思想几乎是两个极端。儒家的吏治观建立在性善论基础上,以伦理中心主义为原则,主张行政正义优先。而法家的吏治观则建立在性恶论基础上,以权力中心主义为原则,主张行政安全优先。 ( http://www.tecn.cn )

儒家
儒家思想产生于东周,那时的中国社会是个以血缘族群为组织形式的社会,《左传》所谓"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就是当时"国家"的真实面貌。 ( http://www.tecn.cn )

儒家之社会基础
那时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到士的层层分封实际上等于一个大家族的辈份、长幼、嫡庶序列,天子之尊主要是伦理性的,并不具有科层化的行政权力结构。这样的族群社会,由"天生的"血缘亲情推出人性本善,由伦理上的长幼尊卑推出一种"人各亲其亲、长其长,则天下平"的政治秩序,而且这种秩序是由五服、小宗、大宗这类族缘亲疏观念决定的一种"小圈子"原则,也就是费孝通说的"差序格局"。族群社会为血缘纽带的结合、宗族亲情—父权的伦理关系起重要作用。应当说,这种"小共同体本位"特征是儒家社会理论不同于法、道、墨、杨等时论、 也不同于现代公民文化的最关键之点。亲疏不同,人际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也不一样。这些权利与义务表现为一种温情脉脉的父权——父责统一体,君臣间也如父子一样,受“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关系支配,即君要像个君,臣才能像个臣;父要像个父,子才能像个子;君不君则臣不臣,父不父则子不子。“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 ( http://www.tecn.cn )
伦理政治并不“绝对专制”显然,这种关系对双方都有约束搜趣网,所以原始儒家虽然讲君权父权,但并不等于绝对专制。相反,从上述原则中还可以推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其君”之类的“民本思想”。后世儒家由此发展出一套"仁政"学说:儒为帝王师、教君行仁政,君命来自"天意",而"天意"非神意,"天听自我民听","顺天应民"之类的说法,都强调行政正义原则的重要性。儒家行政正义优先的原则在吏治观念上的体现,就是强调官吏本身要清操自守、廉洁自律,其施政要以“仁德”为本,反对严刑峻法,以所谓“吏治循谨”排斥法家的所谓“吏治刻深”。但行政正义优先的原则如果贯彻到底,对"家天下"的专制王朝是不利的。原初儒家理想中的很多东西甚至很难为皇权容忍。 ( http://www.tecn.cn )
根据儒家“贤者居位”的观念,让贤不传子的三代“禅让”之制始终作为理想而受到推崇,后世一些儒家“原教旨主义”者甚至由此推出一种类似柏拉图“哲人王”式的“君儒”观念:"春秋时皇帝该孔子做,战国时皇帝该孟子做,秦以后的皇帝该程朱做,明末皇帝该吕子做,今都被豪强占据去了。君儒最会做皇帝,世路上英雄他那晓得做甚皇帝?" 这样的言论可谓异端之尤,无怪乎清帝雍正会把这种"贤者居位"说骂为"狂怪丧心之论"。 ( http://www.tecn.cn )
“圣王”理想中产生"从道不从君"的人格追求根据儒家“圣道”高于君命、儒为王者师、信仰高于权位的观念,从“圣王”理想中产生“从道不从君”的人格追求。一些天真的士大夫不把自己仅仅看成帝王的家臣,而自认为有“替天行道”之责,由此形成那种东林、海瑞式的清流、清议传统,对君权表现出一定的独立意志。所谓“文死谏”、“强项令”。 ( http://www.tecn.cn )
“洁己沽誉”的“巧宦” 海瑞罢官、海瑞骂皇帝式的事情,无论在道德上怎样受到儒家价值观的称许,现实中却很难为君王接受。雍正就特别反感那些"操守虽清"却不太听话的儒臣,把他们斥为"洁己沽誉"的"巧宦",认为他们比贪官还坏。 ( http://www.tecn.cn )
儒家“人各亲其亲、长其长,则天下平”的观念,体现的是一种“特殊主义”而非“普遍主义”观念,由此导致行政中讲人情、分亲疏、形成小圈子和“差序格局”的弊病,这对中央集权的大一统体制显然是不利的。儒家赞赏"容隐"、禁止"告亲"的观念,就与法家禁止容隐、鼓励告亲的做法尖锐对立。 ( http://www.tecn.cn )
儒家之用人:伯乐和千里马。从性善论与伦理中心主义出发,传统儒家在用人上讲究一种由德高望重的伯乐出以公心地推荐贤德之人为官的模式。这种自下而上的荐举加上朝廷自上而下的按伦理标准征招"孝廉"、"贤良方正"、"至孝"、"有道"之人为官的做法便形成了东汉至隋这一时期官吏选拔的主流方式,即察举、中正之制。 ( http://www.tecn.cn )
奈何人心之“不可靠”?这种做法固然形成了全社会“讲道德”的风气,但却流于虚假,而且实践证明性善论假定的那种"出以公心"的荐举(所谓"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仇")也不可靠,它往往变成出于私心的拉帮结派、门阀自固,不仅贻害吏治,而且不利于皇权。 ( http://www.tecn.cn )
儒家:有内圣而无外王?如此等等,这些弊病以往常被看成是儒家高调理想与现实社会的差距,即所谓有内圣而无外王。但实际上,“贤者居位”、“从道不从君”固然可以说是高调理想,小圈子主义与门阀式荐举却是十分庸俗的。它们各自对传统吏治形成正反两面的影响:前者培育出清正刚直之士,后者则造成门阀式腐败。然而有趣的是,这二者在传统吏治中却往往互为因果。例如东汉魏晋时弊端百出的门阀制度,就是从东汉前中期的清流“党人”把持中正发展而来的。那时的清流以道义自许,不畏强权,痛斥宦官、外戚专政的政治黑暗,因此受到残酷迫害,同时也由此积累起巨大的道德声望。后来正义伸张,清流得势,便由他们按道德标准“黜贪进贤”,选用“寒素清白”之人。但是,大权一旦在握,清流很快在"权力腐蚀律"作用下变得不清了,按道德标准打分的"九品中正"之制很快变成了既不"中"也不"正","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而民间则传开了"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的政治幽默。 如今我们不难找到这种高调理想趋于堕落的原因。然而在当时,皇帝们主要是从巩固“家天下”的角度去总结经验教训的,他们自然不会从“权力腐蚀律”着眼,而只认为是书生意气过于迂腐乃至狂妄。于是儒家的吏治思想往往只是在纸上受到"独尊",而实际吏治则按法家的一套运作。 ( http://www.tecn.cn )
“百代都行秦政制”,而秦制是法家之制。
法家思想是在中国由血缘族群时代转向大一统帝国的历史转折中形成的。这一转折意味着专制皇权打破族群纽带直接控制“编户齐民”,意味着天子与诸侯间的"伦理关系"变成了皇帝与臣僚间的科层关系。 儒法之别从社会学意义上讲,就是宗法制与反宗法的。 ( http://www.tecn.cn )
“编户齐民”之制在观念上的区别:在宗法制下“人各亲其亲,长其长”,分属于成千上万个小家长。天子虽有大宗嫡派总家长之名,毕竟“我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不可能越过各级家长直接控制臣民。同时各级家长与家属间的关系都是伦理性的长幼尊卑关系,而不是、至少不完全是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更不是雇用式的主仆关系。打个比方说:儿子固然有孝敬父亲的义务,父亲却不能随意"任免"儿子。 ( http://www.tecn.cn )
法家改革的重要内容便是把"长者政治"变为“强者政治”。法家采用极端的反宗法措施:“不得族居”、“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父子兄弟同室共息者为禁”,强制解散大家庭、切断家族纽带。法家鼓励"告亲",禁止"容隐",秦律规定妻子告发丈夫,妻子的财产可免遭抄没;丈夫告发妻子,不但他的财产可以保全,妻的财产也可以用来奖赏他。 汉儒曾这样描绘秦的民风:儿子借父亲一把锄头,父亲的脸色便很难看;母亲来儿子家借个扫帚簸箕,儿子一家便骂骂咧咧;媳妇生了男孩便得意洋洋,不把公公放在眼里,婆媳一语不合,便"反唇相讥"。 家好族好不如权势好,爹亲娘亲不如皇上亲,这样的民风简直比据说儿子到父亲家吃顿饭还要付钱的现代西方还要“个人主义”了。然而这种"个人主义"当然不具有近代反对父权族权的那种个性解放性质,这种家好族好不如权势好,爹亲娘亲不如皇上亲的状态便于皇权一竿子插到底地对社会实现直接控制。 ( http://www.tecn.cn )
编户齐民:集中人力物力。朝廷可以通过任免如意的官僚组织和闾里保甲的户口管制系统把一盘散沙的民户编制起来,从而最大程度的集中人力物力。2000万人口的秦朝,可以调50万劳动力去修长城,70万人去修始皇陵,70万人去修阿房宫,50万人戌五岭……,这是宗法时代的周天子绝对不敢设想的。 ( http://www.tecn.cn )
否定宗族的法家因而也就建立了极端的性恶论。儒家的性善论是建立在血缘宗族内“天然”亲情基础上的,否定宗族的法家因而也就建立了极端的性恶论。针对儒家"人各亲其亲长其长"之说,法家提出"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为了否定亲亲、性善之说,《韩非子》甚至认为"夫以妻之近及子之亲而犹不可信,则其余无可信者矣!""子、父,至亲也,而或谯、或怨者,……皆挟自为心也。" 既然连父子、夫妻之间也不可信,一般人之间的仁义忠信就更不足恃了。在法家看来,唯一可信的是——法、术、势。 ( http://www.tecn.cn )
法:(普遍主义的赏罚规定)、
术:(通过分权制衡驾驭群臣的权术)、
势:(严刑峻法形成的高压)。
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权力)。法家认为人间是个社会达尔文主义式的权力竞争场:"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权力)" ;"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仁,下世贵贵而尊官"。 ( http://www.tecn.cn )
性恶论、权力中心主义而导出的行政安全至上,因此君王安排吏治,首先考虑的就不是如何顺天应民,实现行政正义,而是确保大权在我,居重驭轻,强干弱枝,防止权臣窃柄、君位架空,致使法、术、势失灵而危及“家天下”。于是由性恶论、权力中心主义而导出的行政安全至上,便成为吏治的首要原则。臣下的忠顺比清廉更重要。法家君主当然也希望臣僚清廉公正得民心,但绝不会把行政正义置于行政安全之上。这种吏治观认为臣下的忠顺比清廉更重要,而且与儒家不同,法家要求这种忠顺是无条件的,即“臣忠”不能以“君仁”为条件。把这种观念推到极端的是清朝的雍正帝,他甚至连臣下"君恩深重,涓埃难报"的献媚之语都作反面理解,申斥说:"但尽臣节所当为,何论君恩之厚薄",即君不君时,臣也不许不臣。 ( http://www.tecn.cn )
但作为性恶论者,法家实际上也并不相信君臣关系中有什么信仰、忠诚可言。韩非就曾一再讲:"人臣之于其君,非有骨肉之亲也,缚于势而不得不事也。"“臣之所以不弑其君者,党与不具也。”他还举例说:佣夫卖力地给主人干活,不是因为爱主人,而是因为活干得多可以多挣到钱。同样地,臣之所以能为君用,是因为他们期望以此得富贵。而臣之所以不叛君,是因为他们害怕杀头。所以毫不奇怪,一个人如果竟然不图富贵又不怕杀头,那他在君主眼中就有造反的嫌疑,儒家傻呵呵地提倡的那种不贪财不怕死的海瑞式人物,还是少些为好:"若此臣者,不畏重诛,不利重赏,不可以罚禁也,不可以赏使也,此谓之无益之臣也,吾所少而去也。" 海瑞式的清官,在儒家看来是吏治的典范,在法家看来却是吏治之癌。在现实吏治中海瑞之所以罕见,在儒家看来是理想太完美,曲高和寡,大音希声。而在法家看来没有海瑞才是理想的吏治,有那么一两个,是为“无益之臣”,如果有更多那就是危险之征了。于是历史上常常有这种情景:即臣子故作腐败状,以使君主放心。或者是君主故意鼓励臣子腐败,以消弥其过分的"大志"。前者如汉之肖何,为释刘邦之疑而故意霸人田产,自毁声誉。后者如宋太祖"杯酒释兵权"后规劝权臣们纵情声色犬马,而放弃政治抱负。 ( http://www.tecn.cn )
用人互相钳,为了行政安全至上,有时不仅行政正义可以放弃,连行政效率也可以牺牲。一般来讲,法家吏治观是欣赏那种能办实事而不空谈道德的“能吏”、甚至雷厉风行的“酷吏”的。然而在性恶论下,吏太能权太重事功太盛又会让朝廷感到难以控制。于是法家之“治术”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有意分割事权,使其相互牵制,即所谓"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 这与所谓“用人不疑”的儒家观念是相反的。 ( http://www.tecn.cn )
法家:"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这种为了确保皇权安全的“分权制衡”往往比近代民主制下为了保护民权而设立的分权制衡还要复杂得多,以致十羊九牧,政出多门,相互掣肘,严重影响行政效率,也是导致冗官冗吏、编制膨胀的重要原因。不过从另一方面讲,这种互相监视的分权制度在确保吏权不能威胁君权的同时,也有可能使某些官吏侵犯民众利益的行为受到一定制约。 ( http://www.tecn.cn )
法家之“法制”。法家既然反对“人各亲其亲,长其长,”就必然会以“法制”上的普遍主义取代儒家“礼制”上的特殊主义。 ( http://www.tecn.cn )
儒家认为每个小共同体中都有长幼亲疏上下贵贱之别,不平等是普遍的,"物之不齐,物之情也"。这当然与现代平等观念相悖。而法家则主张"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一以法度律之。然而这与现代法治的普遍主义与平等观念绝不是一回事,它讲的不是公民权利的平等而是“臣民义务的平等”,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人人都是皇上之奴,因此彼此不得相互依附。极而言者甚至把人人都视为皇权之下的"无产者":"三代子百姓,公私无异财;人主擅操柄,如天持斗魁;取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奸回法有诛,势亦无自来。而现实中的"人主"(君王)权力如果说还达不到把全社会的财产都垄断在自己手里的地步,那他至少也要有调剂这些财产的能力,"令贫者富,富者贫"。法治下的“平等”乃“为奴的平等”而儒家则认为皇权膨胀到如此地步是不公平的:它“使天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仅仅是为了满足君主个人的贪婪,"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 ( http://www.tecn.cn )
法家的“录用”法家的普遍主义反映在吏治上就是反对儒家的“小圈子”倾向。法家从性恶论出发,不相信推荐"贤者"为官的做法,主张所有人都以个人身份,摆脱一切人事关系的影响,直接由朝廷按客观标准考察任用。从秦代以"甲首"(战场上割下的敌人的脑袋)计数的军功爵制,到明清以高度形式化的"智力测验"为实质的科举,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 http://www.tecn.cn )
反对“小圈子”政治的另一办法就是“回避制”。从性恶论出发,法家相信人们抱成一团就会导致串通作弊弄奸,因此发展了越来越复杂的回避规定。如本地人不得做本地官、富庶地方的人不得在中央财政部门做官等等,此外还有亲属回避、师生回避。回避制与考试制在非民主政治中对吏治应当说是能起到好作用的,起码比那种小圈子政治、门阀政治要来的合理。儒法两大传统吏治观的区别乃至对立是很明显的 ( http://www.tecn.cn )
哪个是现实的中国政治传统?我认为那种一讲“中国传统”就归之于儒家传统的看法是很成问题的。事实上在帝制中国的两千多年中,虽然也有短时期儒家吏治观比较落实的情形,如东汉后期至南朝这一段,但从秦至清的整体看,中国吏治传统的主流是"儒表法里",即说的是儒家政治,行的是法家政治;讲的是性善论,行的是性恶论;说的是四维八德,玩的是"法、术、势";纸上的伦理中心主义,行为上的权力中心主义。 ( http://www.tecn.cn )
什么是“表里”?我国传统中这种“表里”差异,是世界各文化中极为罕见的。任何文化都有“思想家的理想主义与现实生活中的实用主义”的差异,有典籍中价值观(有人称之为“元典精神”)与社会现实间的差异。印度文化的典籍视人生为苦,基督教典籍视人生为罪,但为脱苦赎罪而舍弃尘世快乐、投身寺庙或隐修院的也只是少数。这就是所谓"取法乎上,仅得乎中,取法乎中,风斯下矣"。不是“表里”,是“阴阳”。但是传统中国的“儒表法里”却不同,它的表里间并不仅仅是思想家的原则与生活中的实用主义之差,“取法”与“仅得”之差,而根本就是两种原则、两种“取法”。法家并不是儒家理想原则在现实中“仅得乎中”或“风斯下矣”的结果,它本身就是一种价值体系,一种在形而上层面就与儒家截然不同的思维与行为方式。 ( http://www.tecn.cn )
多数国人不会像韩非那样把“性恶论”理解到了连父子、夫妻之间都“不可信”,都要搞“法、术、势”的程度,但只要“仅得乎中”,也会把人性理解得十分阴暗,并进而影响到其为人行事。这与对儒家伦理的"仅得乎中"是完全不同的。 传统中国一直存在着法家制度文化与儒家典籍之间的明显紧张。汉以后法家著作传播面可能远没有享有“独尊”地位的儒家著作那样广(但在上层权力精英中法、术、势之书都是必读的),然而“百代都行秦政制”,制度对人们行为方式的影响决不亚于典籍。虽然董仲舒以后儒学已多次被改造,但"表里"矛盾并没有消除。在这种矛盾下,人们说的是一套,做的却是另一套,而且两套的差异远不是"取法"与"仅得"的问题。 ( http://www.tecn.cn )
这种状况的第一个后果是造成传统国人的人格分裂或双重人格。这可以理解儒法之外的第三种传统即道家传统为什么如此重要。但如果不是就道言道,而是就诸家互动形成对国人行为的综合影响而论,则道家(主要是在庄周以后的形态中)实际上是一种"思想润滑油",具有很浓的犬儒色彩。汉人司马谈把道家归纳为“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是很准确的。道家在知与行两方面都倡导“无为”。 ( http://www.tecn.cn )
无为之“双重性”:单就“无为”而论本无所谓对错。强者对弱者“无为”可以理解为宽容,弱者对强者“无为”就沦于苟且。权力对权利“无为”意味着自由,而权利对权力"无为"则意味着奴役。道家恰恰是一种主要面向弱者的“贵柔”学说,这就把无为等同于苟且了。庄周曾自比"腾猿":"其得楠梓豫章也,揽蔓其枝而王长其间,虽羿、 蓬蒙不能眄睨也。及其得柘zhe4棘枳枸之间也,危行侧视,振动悼栗,此筋骨非有加急而不柔也,处势不便,未足以逞其能也。" "处势不便,未足以逞其能"。亦即人当得势时是有为的,所谓无为,就是"处势不便,未足以逞其能"时的生存方式:"今处昏上乱相之间而欲无惫,奚可得邪?"无物不然,无物不可。恢诡谲怪,道通为一。"物无非彼,物无非是。""彼出于是,是亦因彼。""方可方不可,方不可方可;因是因非,因非因是。""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果且有彼是乎哉?果且无彼是乎哉?""恶乎然?然于然。恶乎不然?不然于不然。……无物不然,无物不可。…… 止恢诡谲怪,道通为一。" ( http://www.tecn.cn )
指鹿为马之“高,实在是高!”法家指鹿为马,儒家曰此非马,则被坑矣;曰此马也,则非儒矣。而庄子曰:马亦鹿也,鹿亦马也,所谓“万物一齐”也。是故指鹿为鹿者,儒也;而指鹿为马者,尤大儒也。言“大”者何?谓其超越是非之俗见,是为“真人”、“至人”也。故曰:法家儒也,儒家法也。而儒表法里者,其旷世之大儒乎!——庄周的逻辑适足以论证如此"高尚的无耻"。 ( http://www.tecn.cn )
似是而非、似非而是、难得糊涂、玩世不恭。道家提倡“顺其自然”,以“逍遥游”的态度对待世事,“不谴是非,以与世俗处”。把一切矛盾都化解为虚无,化解在庄生梦蝶、蝶梦庄生、似是而非、似非而是、难得糊涂、玩世不恭的态度之中。何必“较真”?有了这种游戏人生的心态,人们就可以在“儒表”与“法里”的巨大反差之间表现得漫不经心,以无所谓、何必较真的姿态适应那种说的一套做的另一套的生存方式。我们“心安理得”也。在其他文化中这样大的人格分裂或双重人格恐怕要造成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甚或造成因幻灭而自杀的社会病。但在中国有了老庄的这种犬儒哲学作为"儒表"与"法里"之间的润滑剂,人们就会心安理得。 ( http://www.tecn.cn )
因此尽管儒学是一种强调入世、有为的学说,有“内圣外王”的强烈要求,但在正常情况下,面对有霸道而无王道的现实,汉以后的历代儒者也都接受了"内圣外霸"的状态。这种就制度与典籍而言是“儒表法里”,就理念与行为而言是“内圣外霸”,就总体文化而言,是儒法道三者互补的情况。构成了过去两千年间、至少是在近代西学传入前的常态。 ( http://www.tecn.cn )
儒家,中国文化之“阳”;法家,中国文化之“阴”;道,一阴一阳之“化”。而在这样一种三元互补结构中,儒家的地位可以说是最为尴尬的:表面上它的地位最为尊崇,无论是“儒表法里”还是“儒道互补”,都以儒为首而且非儒不可,或法或道,都只是叨陪末座而已。但实际上它作为一种价值却又最为虚悬,它不象基督教价值观之于传统西方真能主宰人们的内心世界,只是受外在结构的制约才出现"取法"和"仅得"的差距。而在传统中国,不仅外在结构一直是“百代都行秦政制”,从来只有“霸道”而不见“王道”,而且内心世界也很难说真有儒家圣贤的多少地位。千百年来多少大儒都感慨"内圣"难以开"外王",其实真正的问题是国人的"内"心本无"圣",何以谈"外王"?"其上申韩者,其下必佛老。" 在传统中多数情况下就“内圣”而言,儒的实际地位未必赶得上法、道;用明儒王夫之的话说:"其上申韩者,其下必佛老。" ( http://www.tecn.cn )
一般地讲,中国历史上有权者自己真正相信的是“法、术、势”,而要别人相信仁义道德,中国人不傻啊!但人们并不是傻子,那些成仁取义殉道存德的理想主义者如东林、海瑞之类人的下场有目共睹,那个通过文字游戏挑选聪明人而对道德并无分辨力的科举制度之奥妙也人所共知,那些"操守虽清"却奴性不足,只想为万世开太平而不懂得趋炎附势的书呆子不仅多灾多难,有时还被公开批判为只知"洁己沽誉"而受惩戒。"识时务者为俊杰"。不仅精英层熟谙“难得糊涂

儒家与法家

说儒家与法家在西汉后互为表里,请问,何为表,何为里?
在中国哲学史上从子学时代到经学时代过渡期间,[1]以董仲舒为代表的经义决狱潮流在把礼与法这两种治国方略结合起来的同时也把儒法这两个虽有师承渊源却又近乎势不两立的学派联系在一起。无论是“焚书坑儒” 还是“独尊儒术”均未使儒法两家真正不共戴天,而终于握手言和,这既是因为原本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也是因为彼此需要互补,共同完成治国平天下的大业。于是,为了永结同心,儒家传人一改先秦儒家的君臣关系相对论,由叔孙通、公孙弘、董仲舒等人继承了法家的君臣关系绝对论,以便使儒术能为“马上得天下”(汉高祖语)的霸主采纳,同时,汉儒把律学作为家学发扬光大,既使法家系统的法律得以实现儒家化的改造,又象梁治平所说的那样,使古代法的伦理结构得以重建。[2]可以说,汉儒既是儒家的传人,也是法家的传人。
本文拟讨论陈寅恪率先提出的“法律儒家化”、余英时提出的“儒学法家化”以及梁治平提出的“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进而发表本人对相关问题以及 “德治”与“法治”的浅见。
一、 关于“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瞿同祖对这一命题进行了详尽的发挥。陈先生在其《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指出,“古代礼律关系qMTMTipJ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统。”[3]不过,陈先生讲的儒家化是从晋而非从汉开始的。瞿同祖的主张大体相同,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完成于北魏、北齐,经历了三个半世纪,隋唐集其大成。”[4]他又说,“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经魏、晋南北朝已大体完成,不待隋唐始然。”[5]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6]
关于汉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7] 台湾学者徐道邻认为汉代引经决狱有三个原因,一、律令发展太快,人们来不及深入理解;二、汉王朝崇尚儒家经术,而儒家认为经书的权威高于法令;三、秦汉之际,儒家学者本来就很多。[8]
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这是大可寻味的。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9]梁治平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所采取的形式为“大义微言”,为“章句训诂”,或者为“疏议”,为“讲义”,其要旨在于发掘律文的道德意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更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古代法律的反系统倾向。[10]
关于法律儒家化的后果,季卫东认为,汉代 “以礼入法”改革最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儒法合流形成了一个法制多元主义架构。[11]不过,他不无遗憾地指出,中国学者“对‘以礼入法’所引起的中国秩序原理的变化及其深远的意义似乎没有充分展开讨论。”[12]也许,武树臣的观点可以作为朝这一方向进行讨论的一个提示。武树臣在讨论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和实践时指出,董仲舒以“春秋决狱”的方式恢复了古已有之的判例法,而且还由此形成了新的法律样式的雏形——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13]
二、 关于“儒学法家化”
余英时首先提出“儒学的法家化”这一与“法律儒家化”相对的观点。他解释道,“儒学的法家化”不是单纯地指儒家日益肯定刑法在维持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远在先秦时代,荀子“王制”和“正论”两篇已给刑法在儒家的政治系统中安排了相当重要的位置。汉初儒学的法家化,其最具特色的表现乃在于君臣观念的根本改变。汉儒抛弃了孟子的“君轻”论、荀子的“从道不从君”论,而代之以法家的“尊君卑臣论”。[14]
身为儒家而发挥法家“尊君卑臣论”的代表人物有叔孙通、公孙弘、董仲舒。余英时把叔孙通算作汉代第一个法家化的“儒宗”。[15]他认为,叔孙通这位“与时变化”的“圣人”把“尊君卑臣”变成了儒家政治制度的一部分。[16]
可以说,如果不是叔孙通的礼仪,汉高祖即使拥有法家用法、术、势熔铸的绝对君权,也不容易感到自己当皇帝究竟有什么威风。仪式、程序使得君主的实权得以演练出来,使臣民在耳闻目睹中受到尊君的“教育”,从而在耳濡目染的熏陶中获得敬畏的心理,由此才能达到“大礼崇敬”的效果,使草民不敢犯上作乱。礼作为“教”,只有经过“仪(式)”的表达,方可达到目的。叔孙通制礼仪,使曾对秦王朝犯上作乱的逆臣刘帮实实在在体会到了儒家的好处,为儒家得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一切依法办事的秦始皇虽然仰仗法家的鼎力相助建立了天下统一的功业,却也因法律缺乏应有的弹性而给新生的政权树立了太多的敌人。汉朝之所以能有相对较长的国祚,是因为儒家的加盟为刻板的法律带来了古代经义中蕴含的道德变量,使得对罪的认定从过分强调客观行为,到“原心定罪”的主观考查同时进行,从而大大增加了定罪量刑的灵活性。儒家化的法律实现了刚柔相济。君主并未因法律的弹性而损失绝对的权力——因为灵活处理案件的最终权力仍然保留在作为首席法官的皇帝手里,倒是皇权有了德主刑辅这一阴阳并举的有效载体。
余英时还把公孙弘列为“儒学的法家化”代表人物,他指出,公孙弘真可以说是中国政治传统中“两面派”的开山大师。他的“人主广大,人臣俭节”的主张把“尊君卑臣” 的原则更进一步地推广到君与臣的生活方式之中;他不肯“面折庭争”便是要阉割先秦儒家的“谏诤”传统。总而言之,任何情况下他都不愿意损伤君主的尊严。[17]先秦儒家的君臣观在董仲舒手上也经过了一番彻底的法家化。[18]
清代的学者如何焯和沈钦韩都力辨公孙弘本是杂家或刑名(法)家,并非真儒者,余英时说这一点并非关键所在。他认为,公孙弘之所以能致身卿相,正是由于他打的是儒家的招牌。《史记儒林传》说:“公孙弘以春秋,白衣为天子三公,封以平津侯。天下学士靡然乡风矣。”大批的法家改头换面变成了儒生,更加速了儒学的法家化。[19]但是,如果这位公孙先生果然是法家而打出儒家的招牌,岂不正是法律儒家化的证据?至少,儒学的法家化一定程度上是法家自己的工作,甚至可以说,这是法家的法家化。
对于作为法律儒家化证据的“春秋决狱”,余英时却以其作为“儒学的法家化”的证据。戴震说:“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浸浸乎舍法而论理。死矣,更无可救矣。(《与某书》)”又说:“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孟子字义疏证》)余英时指出,汉代的“经义断狱”比戴东原说的还要可怕,人不但死于法,而且同时又死于理。这才是“更无可救矣” !董仲舒著了一部“春秋断狱”(又叫“春秋决事比” ),把春秋完全化为一部法典,更是儒学法家化的典型例证。[20]余英时这样说,似乎《春秋》本与法律无关。其实,董仲舒潜心钻研的《公羊春秋》本来就崇尚法制。也许可以说,《公羊春秋》本来就是亦儒亦法的。董仲舒只是将其顺理成章地运用于司法实践罢了。[21]从这个角度来说,儒家在其与时俱进的嬗变中不断将其在荀子的著作中表达的“隆礼重法”倾向发扬光大,并不需要法家为其补充法制的思想。[22]可以说这是儒家的自我修正,而不一定是象余英时所说的那样属于“儒学的法家化”。
针对汉朝酷吏张汤以“腹诽”为罪,董仲舒通过“经义断狱”把刑罚对象直指人的内心,余英时进一步指出,两千年来,中国知识分子所遭到的无数“文字狱”不正是根据“诛心”、“腹诽”之类的内在罪状罗织而成的吗?追源溯始,这个“以理杀人”的独特传统是和汉儒的“春秋断狱”分不开的。换句话说,它是儒学法家化的一种必然的结果。[23]
董仲舒把“尊君卑臣”的原则推广到其他社会关系方面,于是就产生了著名的“三纲”之说,《春秋繁露》的“基义”篇说:“天为君而覆露之,地为臣而持载之;阳为夫而生之,阴为妇而助之;春为父而生之,夏为子而养之。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这就是后世儒家所谓“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妇纲”的教条。现代人攻击儒家,尤其攻击“三纲”说。但事实上,“三纲”说也是法家的东西。韩非“忠孝”篇说:“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明王贤臣而弗易也。”余英时认为,儒家“三纲”之说渊源于此。由此可见,董仲舒所要建立的尊卑顺逆的绝对秩序根本上是儒学法家化的结果。[24]现代人都说中国君主专制的传统在精神上是靠儒家支持的。这话不知道算是恭维儒家还是侮辱儒家,至少韩非的“孤愤”之魂一定会委屈得痛哭的。现代人之所以读错了历史,一方面固然是由于叔孙通之流“缘饰”的成功,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历代帝王中很少有人象汉宣帝、明太祖那样坦率可爱,肯公然地说:“决不施仁政” ![25]难怪朱熹说,到他那时为止的一千五百年之间,其间虽或不无小康,而尧、舜、三王、周公、孔子所传之道,未尝一日得行于天地之间也。[26]
章太炎指出,明清两代儒法在政治上互为表里的历史事实,则是无可否认的。余英时进一步说,儒学的法家化不限于汉代,它几乎贯穿了全部中国政治史。[27]
三、 关于“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
在《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一书中,梁治平各以一章篇幅谈“道德的法律化” 和“法律的道德化”,使得法律与道德在中国法史上的双向渗透得以完整地揭示出来。这一过程也许可以说成是儒法两家思路的互补性平行推进,共同铺就封建制度的两条路轨,从而实现法律与道德、礼与法、法治与德治、儒家与法家、术与治、政教与刑罚、隆礼与重法的合题。
关于“道德的法律化”,梁治平首先强调秦汉法律中都有合乎儒家精神的内容,进而指出儒法两家共同参与了秦汉年间汉民族新的价值体系的重建。他根据沈家本《汉律摭遗》的考证,认定“不独汉律中多有合于儒家精神的内容,秦律也不纯是非儒或是反儒的。”[28]梁治平又根据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以及“封珍式”的部分案例得出结论说,秦汉法律即使‘纯本于法家精神’(瞿同祖语),内中亦有许多基本上也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不但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而且表明了它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特别是表明了汉民族于秦汉两朝数百年间,为完成历史转变,共同建构新价值体系所作之努力的同一性与连续性。[29]
梁治平认为,在用法律执行道德方面,秦先于汉。他指出,虽然在秦代的法律里面,确实有些内容与儒家伦理相悖,我们却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秦法是在系统的反儒思想指导下制订的。因为事实上,我们不但发现儒、法两家思想在一些更为基本的问题上保持着一致(往往是无意识的),而且在秦、汉的法律里面,也可以发现不少一般说是合乎儒家伦理的信条。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秦人自觉地运用法律来执行道德,实际是走在了儒家的前面。早期儒家虽然没有完全地排斥法律的功用,毕竟由于过于热诚地推崇德治而表现出轻视刑政的倾向。从这一意义上讲,汉儒后来在法律中重建价值体系,确立以刑弼教的原则,虽然是远承三代之传统,却也是直接受秦制影响的。[30]陈寅恪甚至认为秦之法制实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他说,《中庸》之 “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为儒家理想之制度,而于秦始皇之身得以实现。[31]
四、儒法两家的异同
(1)儒法两家的差异。关于儒家何以受欢迎,法家何以受抵制,李约瑟有很有趣的评论,他说,研究中国思想史的学者,如果对儒家不断的陈词说教感到厌烦,那末只要一读法家的著作,就会回头来对儒家表示热烈欢迎,并体会到儒家的某种抗拒暴政的深刻的人道主义了。[32]
侯外庐从如下几个方面讲到儒法的不同。他说,礼在于‘别’,而法在于‘齐’。[33] 礼和法是不同的统治阶级的工具,‘礼’是旧的贵族专政的法权形式,即区别贵贱尊卑上下的法度;‘法’是国民阶级(贵族、自由民、手工业者)的统治人民的政权形式。从礼到法的转变具有一系列的斗争,一方面,从晋铸刑鼎,郑作刑书以来,所谓弃礼用法就遭受公族的反对,说这样就破坏了上下之别,贵贱之度,长幼之序;另一方面,法家刑公族以为法,废公族以立威。[34]侯外庐认为,以氏族贵族与国民阶级的矛盾为时代的危机,是诸子的共同看法。但儒家把危机的责任委之于破坏礼乐的小人,而法家则以危机的罪过归之于亏法擅为的氏族贵族;儒家以礼乐为调和矛盾的平衡器,而法家则以法术为解决矛盾的手段。[35]
冯友兰解释了两家的不同功能。他说,法家是些现实的政治家,他们是能够针对新的政治状况提出新的统治法术的人。所以,随着中华帝国版图的扩展,统治者不能不依靠法家的理论和技术。这就使得汉朝以来的正统儒家,总是责备各朝的统治者是‘儒表法里’。但是在实际上,不论儒家学说、法家学说,各有其应用的适当范围。儒家学说的专用范围是社会组织,精神的和道德的文明,以及学术界。法家学说的专用范围则限于实际政治的理论和技术。[36]
(2)儒法两家趋同之处。汉儒在为儒家思想寻求行世机会时逐渐从原儒的君臣关系相对论过渡到君臣关系绝对论,于是就与法家殊途同归,都主张为了君主一统天下而厉行思想专制。有趣的是,法家发现,为了君主的一统,必须禁绝儒家;儒家发现,为了同样目的,必须搜趣网根除法家。这一点可从比较李斯与董仲舒的两段话看出来,只是李斯的主张里多了对违禁者的严厉处罚: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李斯在一份奏章中说,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之制,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引文中有删节)
据《汉书董仲舒传》,董仲舒在上书中说,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无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僻之说灭息搜趣网,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引文中有删节)
另外,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陈寅恪却认为,秦之法制实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也许,两位学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立论与其说是表明儒法两家的不同,不如说恰好证明两家有内在相通之处。个中原因,也许正象梁治平所言,儒法两家共同参与了秦汉年间汉民族新的价值体系的重建。
五、余论
陈寅恪、瞿同祖讲“法律儒家化”,是因为站在儒家立场上看汉、晋时代儒家对法家传下来的法律的改造,看到了“法为儒用”的一面;余英时讲“儒学的法家化”,是因为站在批判法家的立场上,看到了儒家思想中法家的一面。对诸如春秋决狱这样的史实的不同见解,恰好说明这一史实具有的丰富意义。正是通过不同的释义,丰富了我们对历史的理解,正象儒法两家可以互补一样,学者的不同解释也可以互补。在这一意义上,梁治平对法律与道德的互动作出的精彩分析,为我们深刻理解中国法文化史提供了恰当的框架。
也许,我们看到的儒法对立只是一场外行看热闹的误会,在时代变迁中两家为了使自己从理论化为现实社会的动力而有意无意形成的精神深处的契合,才是它们关系的真实写照。由于两家最终都采取为君主服务、又借君主实现自己的理想的策略,使得它们终于弥合了因分别强调道德自觉、法律强制而造成的分裂。
其实,无论是儒家强调的德治还是法家强调的法治,历史上都是君主的工具,其重心不在于“德”或“法”,而在于 “治”。德、法其实都是“术”,“治”才是目的。而传统中国的“治”是君主的治,是治民的“治”。民主即是民治,而不是治民。因此,民主时代必须超越传统意义上的德治、法治。要实现从治民到民治,也许我们非得在儒法两家之外另辟蹊径,在传统意义上的德治、法治之外谋求另类思维。

初一历史

汉武帝的‘罢黜百家’是指诸子百家还是除儒家以外的诸子百家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董仲舒于元光元年(前134年)提出.
相关资料: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汉武帝实行的封建思想统治政策,让儒学成为封建正统思想。
惠帝四年(前191年)废除《挟书律》,进一步促使诸子学说复苏,阴阳、儒、墨、名、法、道六家比较活跃,其中儒、道两家影响较大。
汉初,在政治上主张无为而治,经济上实行轻徭薄赋。在思想上,主张清静无为和刑名之学的黄老学说受到重视。
武帝即位时,从政治上和经济上进一步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已成为封建统治者的迫切需要。
主张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已不能满足上述政治需要,更与汉武帝的好大喜功相抵触;而儒家的春秋大一统思想,仁义思想和君臣伦理观念显然与武帝时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适应。于是,在思想领域,儒家终于取代了道家的统治地位。
建元元年(前140年)武帝继位后,丞相卫绾奏言:“所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请皆罢。”得到武帝的同意。
太尉窦婴、丞相田蚡还荐举儒生王臧为郎中令,赵绾为御史大夫,褒扬儒术,贬斥道家,鼓动武帝实行政治改革,甚至建议不向窦太后奏事。窦太后对此不满,于建元二年罢逐王臧、赵绾,太尉、丞相也因此被免职。
建元六年,窦太后死,儒家势力再度崛起。
元光元年(前134年)武帝召集各地贤良方正文学之士到长安,亲自策问。
董仲舒在对策中指出,春秋大一统是“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现在师异道,人异论,百家之言宗旨各不相同,使统治思想不一致,法制数变,百家无所适从。
他建议:“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
董仲舒指出的适应政治上大一统的思想统治政策,很受武帝赏识。
儒术完全成为封建王朝的统治思想,而道家等诸子学说则在政治上遭到贬黜。
影响与作用
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位著名的专制帝王,汉武帝在思想文化界首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政策,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与主导地位,使得专制“大一统”的思想作为一种主流意识形态成为定型,而作为一种成熟的制度亦同样成为定型;是他完成了专制政治结构的基本工程,所谓“内圣外王”,刚柔相济,人治社会的政治理想第一次因为有了一套完备的仕进制度而得以确立;是他使得大家族的生活方式成为一个社会牢固、安定的势力,并进一步推而广之,最终使之成为整个宗法制国家的基础。
不过,若从另一个角度去看,汉武帝的文治武功固然自有其进步意义,但它对历史的负面影响却也同样不容忽视,像专制“大一统”的思想固然能够增强民族之间的凝聚力,但同时却也将专制集权推向了登峰造极之地步;大家族的生活方式虽然的确成为超稳定社会之基石,但同时也使得人治政治成为两千年不变之定式;至于汉武帝时代连年不断的战争与攻伐,则更是造成了社会动荡、民不聊生之恶劣后果,其间利弊得失,自是一言难尽。
有人说“一个专制的时代必然是一个严酷的时代”,这句话质之汉武帝的时代也同样适用。事实上,在人治社会中,越是有作为的君王,其破坏力往往也会越大,就像宋代诗人莲池生在自己的诗中所写的那样:“汉武爱名马,将军出西征。蹀血几百万,侯者七十人。区区仅得之,登歌告神明。”“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固然是君主常态,“好大喜功、黩武嗜杀”对于他们也不过只是一个寻常故事。为一己之私欲而大动干戈,帝王的个人好恶实际关系到千百万人的身家性命,所谓“天子一怒,伏尸百万,流血千里”,即是对帝王个人作为的最佳注脚。作为一代英主,汉武帝的确是中国古代极有作为的皇帝之一,但英主也是凡人。从汉武帝对待神仙方术的态度,可以看出他偏执与迷狂的心态,从“巫蛊之祸”的发生,更能够看出他晚年的冷酷残忍、喜怒无常——人治社会常常会出现像汉武帝这样的“半截伟人”。受到生理、智力、年龄等诸多方面的限制,汉武帝的个人作为也不过是暴露了人治社会的共同弊端而已。
儒家思想的负面影响
以孔丘为创始者的儒家法律思想,是建立在以家庭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www.souquanme.com和意识形态。主张“礼治”和“德治”,也就是“人治”。儒家人治论的要旨在于:圣贤决定礼法;身正则令行;法先王,顺人情。儒家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中强调德治,在人与法的关系中强调人治[1]。自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成为思想意识形态的一极,后世无非是对它进行修修补补,它独霸中国二千余年。封建思想实质上就是儒家思想,它至今仍然在现实社会中影响着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生活,并及于法律等各个层面。物极必反,没有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单一的思想模式,造就的政治法律文化——那就是专制。历史证明,人治和专制是一脉相承的。要建立现代司法理念,这种本土环境法律思想的人治化,与强调以制度、规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的法治观是格格不入的。儒家思想是建立现代司法理念的最主要的思想障碍。那就是法治观念先天不足。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对中国后来文化的影响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当时汉武帝那个时期是一种对政治,对统治极为有利的做法。
当时在那个年代是百家争鸣的时期,人人都各有一套理论,人人都认为自己是对的。这种主张自家反对别的家的观念在封建时期的是引起对立与矛盾根源。对统治者在政治上极为不利!所以当时只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才是对国内最有利的唯一做法!
但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任何事都有利也有弊!这套做法在当时那个时期是正确的,但不代表在所有的时期都是正确的!
明后期的政治黑暗和满清入关才是导致中华民族文化濒于灭亡的重要原因!明清皇帝对中国古文化并不是真正透彻的理解。只看懂了表面,却不解内里!曲解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真正意思,最后形成了八股文。汉朝到明清时已经过了千年了,可明清还沿用千年前汉的政治做法,不懂变通,只能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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