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非遗下一句是什么(什么叫非遗)

非遗是什么意思RT,有点孤陋寡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简称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是非遗下一句是什么(什么叫非遗)

非遗是什么意思

RT,有点孤陋寡闻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简称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公约所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

1、 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表演艺术。

3、 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4、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传统手工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扩展资料

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

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

截至2009年,我国共有昆曲、古琴艺术等26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羌年、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等3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

参考资料

非物质文化的百度百科

非遗文化是什么意思

非遗文化全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
该名词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而存在的并且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世世代代相传承的传统文化。包括口头传统习语、风俗表演、民俗活动、节庆礼仪、与人文地理和自然常规有关的传统知识和实践、各民族的传统手工技艺等等这些都是以传统文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文化空间。正是因为有这些世代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使得我们上下五千年的文化瑰宝生生不息、绵延不绝。
处于新时代下年轻一代的我们,很多时候被看似流行和赶时髦的东西冲击和渗透,或许已经忘记了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藏,但这并不代表他们不重要了,甚至我们更需要这些东西来砥砺我们前行。

很多口耳相传的俗语,看似简单,但蕴含的道理值得我搜趣网们铭记许久,它们以最通俗易懂的形式来教会我们成长;很多看似简单的技艺工巧,却不是人人都能掌握,就比如吹糖人,这是旧时北京的一个行业,北京话为"吹糖人儿",它是中国民间手工艺品之一。小贩们肩挑担子走街串巷,背着个圆筒装着小炭炉,炉上的一个大勺里放满了糖稀——麦芽糖溶化制成,小贩们一边吹气一边用手捏形状,能吹各种动物植物的模样,很受大人小孩的喜爱。

真心希望吹糖人儿和剪纸、年画、泥玩等东西作为传统文化艺术,能够受到人们的关注,更希望人们能发扬他们,把这些古老的传统手艺保存下去,一直流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什么意思啊???

其代表性物质是什么啊....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是国家在21世纪初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的文化普查,是掌握全国及各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状况和了解民情民心的重要手段。

普查所得的资料和数据,作为全面分析国情的重要资料之一,是国家或地区主管机构制定文化政策乃至制定国策的重要依据。

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又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地保护,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的基础。因此,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对全国各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进行的普查,无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还是对国情的调查,都具有重要意义。

扩展资料

一个城市有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底蕴,构成了有别于其它城市的特色与风格。近年来,伴随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行动的启动,全球性的保护、珍视口头和非物质遗产逐渐掀起热潮。

然而,申遗不等于保护,仅仅是申遗,远远不够,重www.souquanme.com要的是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能像文物一样被保护起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死的,我们要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物质文化遗产搜趣网

《非遗茶韵》中“非遗”是什么意思呢?

“非遗”的特制理念与限量发行,白沙溪茶厂独一无二的编号,由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都使该产品超越了平常礼品,成为具有投资价值的尊贵礼品,既反映了馈赠方的品位与用心,又能给受赠方带来健康的生活方式,更能让其感受尊贵、获得收藏价值。

想问一下非遗,衍生等等到底是什么意思

  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走上了一个新阶段。近年来,我国非遗保律体系不断完善,年发布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非遗调查活动进行管理规范。本文对该送审稿中立法目的及其表述、非遗调查的审批权规定等存在的问题进行,并提出意见与建议,以期对该送审稿的完善有所裨益。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下称《暂行办法(送审稿)》)目前正在向各界征求意见。该《暂行办法(送审稿)》对境外人员在我国进行非遗调查的一些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设计了相关监督管理制度。但笔者认为,《暂行办法(送审稿)》在立法目的及其表述,以及非遗调查过程中境内合作者的地位与义务、责任,非遗调查的审批权等方面的规定还有待完善,因此在本文中对相关问题进行简要,以供立法者参考。
  调整立法目的及其表述
  笔者认为,《暂行办法(送审稿)》对立法目的所作的规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措辞不够准确,二是对立法目的的排列不太合乎逻辑。在措辞方面,该条款之“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学术交流与合作”的措辞含义不够清晰,其所表达的含义应该是“促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关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因所有非遗学术交流和合作,均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直接或者间接相关。
  在内容方面,笔者认为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逻辑顺序的排列不甚妥当。根据《暂行办法(送审稿)》的主要内容,其应确定如下3个目的:加强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非遗调查的管理、增进非遗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非遗保护。这3个目的是层层递进的,依次服务于后者。同时,是否需要把促进非遗的利用确定为该规章的立法目的之一?因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条立法目的“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涉及非遗的利用,第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了非遗利用的规则。实际上,中外合作在我国境内进行相关非遗调研,也为下一步对非遗利用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因此,可以把促进非遗利用确定为该规章的目的。
  鼓励个人寻求合作伙伴
  《暂行办法(送审稿)》第三条规定,境外组织在我国进行非遗调查,应与非遗学术机构合作,对境外个人在我国进行非遗调查没有同样要求。笔者认为,应鼓励境外个人在我国进行非遗调查时寻求我国学者或者有关人员进行合作。原因在于:第一,《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条约鼓励非遗所在国国民等非遗权利主体参与非遗调查、利用的过程,以增强其能力建设。鼓励境外人员在我国进行非遗调查时邀请我国有关学者参与,有利于我国非遗学术研究的能力建设,提高我国非遗学界的学术水平和国际化水平。第二,有利于文化交流。第三,有利于境外个人在我国更好地进行相关非遗调查。建议在第三条增加第二款:“境外个人在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合作。境外个人可以提请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个人相关信息,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应当予以提供和协助。”
  明晰合作者义务与责任
  《关于<暂行办法(送审稿)>的说明》(下称《送审稿说明》)规定,“作为合作机构的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有义务在调查过程中维护我国文化安全和文化,并积极督促境外组织遵守我国法律和相关法规。”但是,《暂行办法(送审稿)》本身并没有规定境内合作机构有此职权、义务和责任,而且这些机构也缺乏足够的能力。如果强制要求他们承担这种义务和责任,他们只能退出,不利于开展中外合作在我国开展非遗调查。如果要对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赋予这种职权和职责,或者委托境内合作机构承担这种职责,则需要在《暂行办法(送审稿)》作出明确的规定。
  另外,关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申请非遗调查应准备和提交的材料,笔者认为,主要存在3个问题:一是调查申请表的主要内容,应当增加“调查方式”一项。二是《暂行办法(送审稿)》第八、九条,均没有规定“调查方案”,但第十一条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非遗调研要按照“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第十七条规定变更经批准的调查方案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前后不一致,建议进行修改。第三,申请表和调查方案应当由各方共同签署。
  重视非遗权利人的权利
  非遗调查的审批权(即同意权),是非遗保护中的核心问题。这涉及非遗权利主体(调查对象)对其非遗享有的基本权利。笔者认为,《暂行办法(送审稿)》对非遗权利主体的权利重视不够。《暂行办法(送审稿)》只是规定了比较狭窄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其关于立法思路的说明,也只提及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非遗调查活动“进行规范”,没有对非遗权利主体关于非遗调查的事先知情权、同意权以及利益分享等相关权利予以适当确认与保护,故应予以适当调整。非遗调查的审批权及相关权利或者权益,应当由主管部门和非遗权益主体共同享有和行使。
  非遗权利主体对其非遗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第一为知情权。知情权的内容应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式、调查成果的形式要求,调查成果是否公开,公开的方式与范围,调查成果是否进行商业化利用,利用的方式与范围,调查成果的公开与商业化利用对非遗的预期影响等。调查者应当就上述内容向非遗权利主体进行口头解释,并提供书面版本。为了便于知情权的行使,境外组织的境内合作方或者境外个人应当向调查对象提供申请非遗调查提交的材料及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并留存件。第二为商谈权。其为非遗权利主体就其同意调查的条件与调查者进行谈判的权利。第三为拒绝权。调查者在获得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后,如果未能与非遗权利对象就非遗调查相关事项协商一致,非遗权利主体可以拒绝非遗调查,任何人不得干涉。第四为参与权。如果非遗权利主体有能力和意愿参与非遗调查,调查者应当邀请其作为参加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及后续相关工作,享受作为参加人的相关待遇。第五为获取报酬权。如果非遗权利主体不作为参加人参与非遗调查,因为付出了时间和劳动,调查者应当比照场行情向其支付适当的劳务费等报酬。第六为签约权。其为非遗权利主体在与调查者就非遗调查事项商谈妥当后,签订非遗调查协议的权利。
  细化调查结果相关事项
  笔者认为,非遗调查结束后的相关事项,主要有以下内容:首先,非遗调查结束后是否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非遗后续研究和商业性利用后续研究,包括调查成果的初步整理、调查报告的撰写、调查成果的进一步提炼、形成衍生性成果等。非遗的商业性利用,即对具有场前景的非遗进行产业化的问题。目前,国际倡导在资源所在国进行相关后续研究及利用。实践中,英国与澳大利亚及东南亚一些国家合作实施的相关项目有较多内容在资源国实施,使资源国直接或者间接受益。非遗调查完成后,在我国进行相关后续研究和商业化利用,在增进我国相关能力建设及产业发展等方面,对我国有好处,同时也符合相关搜趣网国际条约精神和要求。我国所有非遗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应对此有所应对,应支持、鼓励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与我国合作者进行相关后续研究及商业性利用。
  其次,非遗调查结束后调查者提交的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否应当向非遗权益主体提交。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增加关于调查成果预期处理的内容,包括是否公开出版、是否进行商业化利用及其利用方式和方案等。调查报告应当由各方共同签署。同时,调查者应当向非遗权益主体提供调查报告,一方面表示对非遗权益主体的尊重,一方面也有利于确保非遗调查内容的真实性。
  再次,如果调查成果公开出版,调查者应当承诺在出版后向批准//www.souquanme.com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赠送5册,向非遗权益主体赠送2册。非遗权益主体收到的2册调查成果出版物,一册自存,一册可以存于其所在村民委员会等。
  最后,如果对调查成果进行商业化利用,应考虑在中国境内特别是中国境内之非遗所在地区进行商业化利用,还要与非遗权益主体商量签订利益分享的合同,给非遗权益主体适当的利益回报。
  而对于调查者的相关民事责任,笔者建议,非遗调查实施过程中,如果调查者违反非遗调查合同或者违反非遗所在社区的风俗习惯引起非遗权益主体及相关民众反感,非遗权益主体可以终止调查。调查者的上述行为对非遗权益主体造成损害的,调查者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非遗权益主体可以依法追究调查者的法律责任,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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