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源头杜绝犯罪可用什么成语
防微杜渐 [fáng wēi dù jiàn]
基本释义
微:微小;杜:堵住;渐:指事物的开端。比喻在坏事情坏思想萌芽的时候就加以制止,不让它发展。
褒义
出 处
《后汉书丁鸿传》:“若敕政责躬;杜渐防萌;则凶妖销灭;害除福凑矣。”
基本释义
微:微小;杜:堵住;渐:指事物的开端。比喻在坏事情坏思想萌芽的时候就加以制止,不让它发展。
褒义
出 处
《后汉书丁鸿传》:“若敕政责躬;杜渐防萌;则凶妖销灭;害除福凑矣。”
对犯罪学生的劝说教育
青少年是儿童向成人过度的关键阶段,这一时期的青少年,心理、身体都处在快速发育过程中,心理常常比较脆弱,情感波动比较大,理智控制比较差,极易受到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使身心发展失去平衡,会经受着许多心理冲突和压力,他们常常处于各种心理矛盾的包围之中。在这个关键期,如果环境的负面影响多,教育引导不及时或教育的方法不得当,他们的心理矛盾不能得到顺利解决,就可能影响他们的心理健康,使其在情绪、情感、性格特征及日常行为等方面出现问题,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影响家庭的幸福,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青少年犯罪的低学历化和低龄化问题突出。
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低学历化”和“低龄化”现象日益成为大家不得不予以关注的社会问题,据某地区公安部门统计,2009年1月至2010年上半年,该地区共抓获的各种刑事犯罪嫌疑人中,未满18岁的占8.5%,18-25周岁占36.9%,两项合计占总人数的45.4%;从学历上看,初中、小学学历和文盲的占93.8%。2009年以来所破获的“民转刑”命案涉及犯罪嫌疑人中,18岁以下未成年人占15.1%,25岁以下占45.9%;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93.9%,其中小学文化、文盲就占44.8%。据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从2009年1月至2010年8月底,全省所判决刑事犯罪人员中25岁以下占33.2%,未成年人占总数的9.2%,其中,95.8%的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由于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予羁押并从轻、减轻处罚,“两低”违法犯罪实际人数比统计在押、判刑人数还要多。笔者又通过公安部门联系,直接到省内某监狱进行实地调查,该监狱的服刑人员中,25周岁以下的就有538人,占总人数的29.9%,其中,农村户口510人,占94.8%,城镇户口28人,占5.2%,;初中文化335人,占62.27%,小学文化148人,占27.5%,高中、中专文化49人,占9.1%,文盲8人,占1.49%,大学文化程度的为零。由此可见,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低学历化”和“低龄化”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值得我们深思。搜趣网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从调查统计数据中,我们不难看出,青少年违法犯罪与社区环境、受教育程度、生活条件以及家庭教育的好坏密切相关。
(一)社区环境的影响。在调查统计数据中,25周岁以下的538人中,农村户口510人,占94.8%,这充分说明社区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是极其重要的。社区环境分为:硬环境(即社区居住条件、周边环境和一些必备设施)和软环境(即社区的文化氛围,是否组织一些有利于青少年心理健康的活动)。从社区硬环境而言,农村的设施一般都不齐全,周边环境较嘈杂、较混乱,没有专门供青少年健康娱乐的场所,有的地方还开设了许多不利于青少年涉足的场所,那势必会使青少年误入歧途,影响其心理健康。从软环境而言,如果社区没有一定的健康文化氛围,忽视青少年这一群体的存在和需求,使青少年心理上缺少归属感,缺少精神依托,不利于他们的心理健康。大家都知道,低级、庸俗的文化会侵害、腐蚀人们的灵魂。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及其它不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污染。其中,“黄色污染”对青少年的腐蚀则最为严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明确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可一些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老板,利欲熏心,贪图眼前利益,致使一些青少年沉湎于此,心灵遭受毒害,无心读书,经常逃学进网吧和游戏厅,理想被严重扭曲,他们为满足自己的超前消费和感官刺激,而逐步走向犯罪。
(二)受教育程度的影响。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发现这样一个规律:偷盗、抢劫、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案件中,往往是学历层次低的青少年居多。由于学历低、年龄小,考虑问题简单,做事不稳重,容易冲动,容易被骗上“贼船”。这些孩子,一旦被骗上了“贼船”,要让他们改邪归正就比较困难。另一方面,由于学历低,就业无门,只能外出打工干苦活,收入较低,往往入不敷出,经不搜趣网起金钱的诱惑,于是想些歪门邪道,带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结果走入犯罪的深渊。
(三)父母对孩子教育的重视程度。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根本环境,它是人生中最先接受教化的地方。父母不同的教育方式会培养出孩子不同的心理品质和个性。家庭是青少年性格、人格教育、品德形成的第一场所。在家庭里,青少年能够学到最初的社会生活知识和生活技能、道德规范、行为习惯等。研究证明,青少年的早期生活经验,将深刻地影响他们一生。在家庭诸要素中,家庭结构、家庭教育方式和教育态度、父母的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家庭居住环境等等,都对青少年的成长起着很大的作用。如果在这些要素中出现问题,那么无疑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利影响将是深远的,极易成为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诱因。一些家庭,由于父母忙于工作、忙于做生意赚钱、忙于跳舞、赌博,或感情不好、离异等,无暇顾及孩子或因教育方法不当,造成青少年性格孤癖、内向、憎恨异性等不正常心态导致犯罪;另一方面,由于独生子女家庭居多,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有的父母家庭条件越好,越溺爱子女,有的只重视孩子的智力投资而忽视孩子的品德和其他方面的教育,家庭教育存在不规范性和偏私性,导致青少年吸毒、赌博等而失足犯罪。再一方面,一些家庭中不良的教育方式,直接影响着青少年逆反心理的形成。例如:家长教育方式的简单粗暴或命令式、专断式等惯用的教育方法,以及在生活、学习等方面期望值过高,要求过严等,这些都无形地在孩子心理上造成压力,当这种压力不断积蓄、沉淀,青少年又找不到良策排解时,便在情感上对父母所进行的一系列教育、劝说产生抵触,在情绪上不满,进而产生逆反心理,甚至逃避父母的管束而离家出走,在社会上游荡,加入一些犯罪团伙而进了监狱。
(四)青少年的心理特点和自身的道德品质。青少年时期由于大脑的发育成熟趋于健全,脑机能越来越发达,思维的判断、分析作用越来越明显,思维范围越来越广泛和丰富。特别是思维方式、思维视角已越出童年期简单和单一化的正向思维,向着逆向思维、发散思维等方面发展。尤其是在接触社会文化和接受教育过程中,青少年渐渐学会并掌握了逆向思维等方法。面对老师的教育,家长的指教,有意无意的回避、反感甚至背离。教师诲人不倦的施教、家长苦口婆心的相劝等等,早已被强烈的独立意识和成人感意向驱散了。
青少年时期尽管生理和心理的发展有了极大的飞跃,但其生理和心理的发展又是不平衡甚至是矛盾的,这种矛盾和不平衡主要表现在生理上的成熟和心理上的不成熟。由于阅历和经验的不足,造成其认识的不坚定性和易动摇性;他们的思维虽然具有独立性、批判性,但他们认知事物和看问题的偏差太大,从而出现认识上的片面、偏激、固执和极端化。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对老师的正确教育往往从对立面去思考,把老师的劝说、要求、批评,把家长的指点、提醒、督促等看成是“管”、“卡”、“压”,是和自己过不去,是对自己自尊心的伤害,进而把自己放在施教者的对立面上。
(五)受农村逐步边缘化、农民打工热的影响。当前,我国正处在大力推进城镇化的时期,特别是2009年底中央经济会议吹响了城镇化号角,全国城镇化建设更是如火如荼,根据2012年4月5日《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截至今年3月底,我国的城镇化率已达到50%。我国城镇化建设一方面在促进经济发展、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扩大消费需求、推进现代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受“重城镇轻农村”思想观念的影响和城乡二元体制的制约,也带来了土地粗放利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农村公共服务不足等负面影响。近年来,农民外出打工的热潮不断上升。毋庸置疑,农民进城打工在增加家庭收入,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出路和推动城镇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子女的教育方面看,农民外出打工的负面影响也不可忽视:一是由于父母外出打工,子女不在父母身边,家庭教育成了空白。俗话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打工家庭多数为年轻夫妇家庭,一般有三种现象:丈夫外出、妻子外出或夫妻共同外出,家中只留有父母中的一个或老人。前两种现象导致子女长时间缺少父爱或母爱,不利于亲情的建立和健全人格的培养。后一种现象带来的不良后果是子女虽然跟随祖父母生活不会缺衣少食,但是隔代的情感交流难以融洽,家庭教育形成一盘散沙。二是引发初中在校生流失蔓延。外出打工的农民在外见了世面,不再满足于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传统生活方式,有眼光的则鼓励子女好好学习,将来出去挣更多的钱,部分目光短浅的家长,却只求眼前利益,干脆把十三四岁的孩子带出去一起打工挣钱。可想而知,部分初中生不辞而别去“淘金”了,往往会使其身边的一批初中生受到触动,加之一些农村学校缺乏德育教育,减负不力,致使农村初中学生辍学严重,成为新一代的“剩余劳动力”和“盲流”人口加入到浩浩荡荡的打工大军中。最后,举家外出对孩子的成长也不利。为了生活方便,一些农民,一家三四口全部外出,大人打工挣钱,让子女就地读书。殊不知,孩子在异地读书,没有学籍;加之内地与外地的某些习惯不同,语言上的障碍,学习方法的不适应;由于孩子年龄小,抗干扰的能力弱,心理承受能力差以及环境的不适应等等,他们会觉得自己比城市的同学低一等,易产生自卑心理,影响孩子的学业进步。
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具体措施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个综合多种力量,运用多种手段,采取多种措施,以防止和减少犯罪及重新犯罪的举措体系。我国一向贯彻执行的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正确的,我们既要重视罪前预防,但也不能忽视罪后治理,以防再犯。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我们更应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一)充分发挥宣传媒介作用,强化青少年的法纪意识。宣传媒介应采取有力措施,紧密结合青少年的特点,采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彩、容易被青少年所接受的宣传教育活动,培养青少年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增加抵御违法犯罪感染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的引诱和侵害,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措施。
(二)学校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教育方针。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人如果在青少年时期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那么他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情操高尚,对国家、社会有益的人;否则,如果学校教育不力或不利,他就有可能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学校的职责就是“传道授业解惑”。“传道”是第一位的,应注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人生观、世界观教育,培养学生的健全人格和良好品行,做一个高尚的人;然后才是“授业解惑”,传授各种知识,增强将来为社会服务的本领。要避免只“授业”不“传道”的错误做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一般来讲,这些只是一些方面、一时的“差”,并不代表全面、永远的差,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和教育,他们很有可能成为“先进生”,成为将来对社会有益的人 或者国家的栋梁之材。同时,学校要抓好学生的法制教育。尤其是中小学,应将法制课列为必修课,配备专门的法制课教师,不仅要搞好课堂教学,同时还要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参加丰富多采的法制教育活动,使广大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什么行为是社会提倡和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做到知法、懂法和遵纪守法。
(三)各级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黄色”、“灰色”和“黑色”这“三大污染”对青少年的感染和侵害,坚决禁止含有色情、暴力等音像制品泛滥;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闲散在街头、娱乐场所、校园周边违法青少年的管控,有效净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进一步加强社区综合治理,使基层综治单位、社区、家庭成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道坚固防线。
(四)加大投入,尽快普及高中教育。由于初中生的心理发展还不够成熟,易冲动,抗诱惑的能力和自控能力较差,有人将初中阶段比喻为人生的“多事之秋”。因此,化解青少年违法犯罪“两低”问题的速效药、治本药,就是要创造条件,尽快普及高中教育,使初中生通过高中阶段的学习,思想更加成熟,知识更加丰富,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使绝大多数青少年顺利渡过“危险期”。
(五)创造就业机会,扩大就业面。许多青少年之所以成为闲散青少年,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就业难。各级政府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建立健全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切实加强对失学青少年的就业培训和引导,倾心关爱和救助社会闲散青少年、农村留守儿童和服刑人员子女,帮助他们回归社会。要定期为闲散青少年开办就业指导培训班,为他们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以提高他们在职场中的竞争力。指导他们选择符合自身实际的工作岗位,切实解决青少年的就业问题。
(六)父母要重视对孩子的教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则是父母的罪恶。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都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父母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和纵容,不仅教不好孩子,反而把孩子推向邪路。为人父母者,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爱好,给孩子当好表率。社会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父母(家长)的培训,提高家长的素养,教给家长培养、教育孩子的有效方法。作为父母,不仅要关心孩子的吃穿,更要注意教会孩子如何做人,要经常观察、了解孩子在想什么,做什么,关心什么事,结交什么人。要平等地与他们沟通,多一分体贴,少一些训斥;多一分爱护,少一些冷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专横。对于失足、犯错误的孩子,更应给予家庭的温暖,绝不可弃而不管,放任自流。
说到底,就是一句话:少年兴则国兴,少年衰则国衰。遏制青少年犯罪“两低”现象刻不容缓!
一、青少年犯罪的低学历化和低龄化问题突出。
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低学历化”和“低龄化”现象日益成为大家不得不予以关注的社会问题,据某地区公安部门统计,2009年1月至2010年上半年,该地区共抓获的各种刑事犯罪嫌疑人中,未满18岁的占8.5%,18-25周岁占36.9%,两项合计占总人数的45.4%;从学历上看,初中、小学学历和文盲的占93.8%。2009年以来所破获的“民转刑”命案涉及犯罪嫌疑人中,18岁以下未成年人占15.1%,25岁以下占45.9%;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93.9%,其中小学文化、文盲就占44.8%。据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从2009年1月至2010年8月底,全省所判决刑事犯罪人员中25岁以下占33.2%,未成年人占总数的9.2%,其中,95.8%的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由于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予羁押并从轻、减轻处罚,“两低”违法犯罪实际人数比统计在押、判刑人数还要多。笔者又通过公安部门联系,直接到省内某监狱进行实地调查,该监狱的服刑人员中,25周岁以下的就有538人,占总人数的29.9%,其中,农村户口510人,占94.8%,城镇户口28人,占5.2%,;初中文化335人,占62.27%,小学文化148人,占27.5%,高中、中专文化49人,占9.1%,文盲8人,占1.49%,大学文化程度的为零。由此可见,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低学历化”和“低龄化”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值得我们深思。搜趣网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从调查统计数据中,我们不难看出,青少年违法犯罪与社区环境、受教育程度、生活条件以及家庭教育的好坏密切相关。
(一)社区环境的影响。在调查统计数据中,25周岁以下的538人中,农村户口510人,占94.8%,这充分说明社区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是极其重要的。社区环境分为:硬环境(即社区居住条件、周边环境和一些必备设施)和软环境(即社区的文化氛围,是否组织一些有利于青少年心理健康的活动)。从社区硬环境而言,农村的设施一般都不齐全,周边环境较嘈杂、较混乱,没有专门供青少年健康娱乐的场所,有的地方还开设了许多不利于青少年涉足的场所,那势必会使青少年误入歧途,影响其心理健康。从软环境而言,如果社区没有一定的健康文化氛围,忽视青少年这一群体的存在和需求,使青少年心理上缺少归属感,缺少精神依托,不利于他们的心理健康。大家都知道,低级、庸俗的文化会侵害、腐蚀人们的灵魂。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及其它不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污染。其中,“黄色污染”对青少年的腐蚀则最为严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明确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可一些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老板,利欲熏心,贪图眼前利益,致使一些青少年沉湎于此,心灵遭受毒害,无心读书,经常逃学进网吧和游戏厅,理想被严重扭曲,他们为满足自己的超前消费和感官刺激,而逐步走向犯罪。
(二)受教育程度的影响。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发现这样一个规律:偷盗、抢劫、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案件中,往往是学历层次低的青少年居多。由于学历低、年龄小,考虑问题简单,做事不稳重,容易冲动,容易被骗上“贼船”。这些孩子,一旦被骗上了“贼船”,要让他们改邪归正就比较困难。另一方面,由于学历低,就业无门,只能外出打工干苦活,收入较低,往往入不敷出,经不搜趣网起金钱的诱惑,于是想些歪门邪道,带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结果走入犯罪的深渊。
(三)父母对孩子教育的重视程度。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根本环境,它是人生中最先接受教化的地方。父母不同的教育方式会培养出孩子不同的心理品质和个性。家庭是青少年性格、人格教育、品德形成的第一场所。在家庭里,青少年能够学到最初的社会生活知识和生活技能、道德规范、行为习惯等。研究证明,青少年的早期生活经验,将深刻地影响他们一生。在家庭诸要素中,家庭结构、家庭教育方式和教育态度、父母的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家庭居住环境等等,都对青少年的成长起着很大的作用。如果在这些要素中出现问题,那么无疑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利影响将是深远的,极易成为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诱因。一些家庭,由于父母忙于工作、忙于做生意赚钱、忙于跳舞、赌博,或感情不好、离异等,无暇顾及孩子或因教育方法不当,造成青少年性格孤癖、内向、憎恨异性等不正常心态导致犯罪;另一方面,由于独生子女家庭居多,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有的父母家庭条件越好,越溺爱子女,有的只重视孩子的智力投资而忽视孩子的品德和其他方面的教育,家庭教育存在不规范性和偏私性,导致青少年吸毒、赌博等而失足犯罪。再一方面,一些家庭中不良的教育方式,直接影响着青少年逆反心理的形成。例如:家长教育方式的简单粗暴或命令式、专断式等惯用的教育方法,以及在生活、学习等方面期望值过高,要求过严等,这些都无形地在孩子心理上造成压力,当这种压力不断积蓄、沉淀,青少年又找不到良策排解时,便在情感上对父母所进行的一系列教育、劝说产生抵触,在情绪上不满,进而产生逆反心理,甚至逃避父母的管束而离家出走,在社会上游荡,加入一些犯罪团伙而进了监狱。
(四)青少年的心理特点和自身的道德品质。青少年时期由于大脑的发育成熟趋于健全,脑机能越来越发达,思维的判断、分析作用越来越明显,思维范围越来越广泛和丰富。特别是思维方式、思维视角已越出童年期简单和单一化的正向思维,向着逆向思维、发散思维等方面发展。尤其是在接触社会文化和接受教育过程中,青少年渐渐学会并掌握了逆向思维等方法。面对老师的教育,家长的指教,有意无意的回避、反感甚至背离。教师诲人不倦的施教、家长苦口婆心的相劝等等,早已被强烈的独立意识和成人感意向驱散了。
青少年时期尽管生理和心理的发展有了极大的飞跃,但其生理和心理的发展又是不平衡甚至是矛盾的,这种矛盾和不平衡主要表现在生理上的成熟和心理上的不成熟。由于阅历和经验的不足,造成其认识的不坚定性和易动摇性;他们的思维虽然具有独立性、批判性,但他们认知事物和看问题的偏差太大,从而出现认识上的片面、偏激、固执和极端化。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对老师的正确教育往往从对立面去思考,把老师的劝说、要求、批评,把家长的指点、提醒、督促等看成是“管”、“卡”、“压”,是和自己过不去,是对自己自尊心的伤害,进而把自己放在施教者的对立面上。
(五)受农村逐步边缘化、农民打工热的影响。当前,我国正处在大力推进城镇化的时期,特别是2009年底中央经济会议吹响了城镇化号角,全国城镇化建设更是如火如荼,根据2012年4月5日《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截至今年3月底,我国的城镇化率已达到50%。我国城镇化建设一方面在促进经济发展、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扩大消费需求、推进现代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受“重城镇轻农村”思想观念的影响和城乡二元体制的制约,也带来了土地粗放利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农村公共服务不足等负面影响。近年来,农民外出打工的热潮不断上升。毋庸置疑,农民进城打工在增加家庭收入,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出路和推动城镇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子女的教育方面看,农民外出打工的负面影响也不可忽视:一是由于父母外出打工,子女不在父母身边,家庭教育成了空白。俗话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打工家庭多数为年轻夫妇家庭,一般有三种现象:丈夫外出、妻子外出或夫妻共同外出,家中只留有父母中的一个或老人。前两种现象导致子女长时间缺少父爱或母爱,不利于亲情的建立和健全人格的培养。后一种现象带来的不良后果是子女虽然跟随祖父母生活不会缺衣少食,但是隔代的情感交流难以融洽,家庭教育形成一盘散沙。二是引发初中在校生流失蔓延。外出打工的农民在外见了世面,不再满足于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传统生活方式,有眼光的则鼓励子女好好学习,将来出去挣更多的钱,部分目光短浅的家长,却只求眼前利益,干脆把十三四岁的孩子带出去一起打工挣钱。可想而知,部分初中生不辞而别去“淘金”了,往往会使其身边的一批初中生受到触动,加之一些农村学校缺乏德育教育,减负不力,致使农村初中学生辍学严重,成为新一代的“剩余劳动力”和“盲流”人口加入到浩浩荡荡的打工大军中。最后,举家外出对孩子的成长也不利。为了生活方便,一些农民,一家三四口全部外出,大人打工挣钱,让子女就地读书。殊不知,孩子在异地读书,没有学籍;加之内地与外地的某些习惯不同,语言上的障碍,学习方法的不适应;由于孩子年龄小,抗干扰的能力弱,心理承受能力差以及环境的不适应等等,他们会觉得自己比城市的同学低一等,易产生自卑心理,影响孩子的学业进步。
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具体措施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个综合多种力量,运用多种手段,采取多种措施,以防止和减少犯罪及重新犯罪的举措体系。我国一向贯彻执行的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正确的,我们既要重视罪前预防,但也不能忽视罪后治理,以防再犯。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我们更应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一)充分发挥宣传媒介作用,强化青少年的法纪意识。宣传媒介应采取有力措施,紧密结合青少年的特点,采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彩、容易被青少年所接受的宣传教育活动,培养青少年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增加抵御违法犯罪感染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的引诱和侵害,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措施。
(二)学校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教育方针。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人如果在青少年时期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那么他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情操高尚,对国家、社会有益的人;否则,如果学校教育不力或不利,他就有可能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学校的职责就是“传道授业解惑”。“传道”是第一位的,应注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人生观、世界观教育,培养学生的健全人格和良好品行,做一个高尚的人;然后才是“授业解惑”,传授各种知识,增强将来为社会服务的本领。要避免只“授业”不“传道”的错误做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一般来讲,这些只是一些方面、一时的“差”,并不代表全面、永远的差,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和教育,他们很有可能成为“先进生”,成为将来对社会有益的人 或者国家的栋梁之材。同时,学校要抓好学生的法制教育。尤其是中小学,应将法制课列为必修课,配备专门的法制课教师,不仅要搞好课堂教学,同时还要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参加丰富多采的法制教育活动,使广大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什么行为是社会提倡和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做到知法、懂法和遵纪守法。
(三)各级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黄色”、“灰色”和“黑色”这“三大污染”对青少年的感染和侵害,坚决禁止含有色情、暴力等音像制品泛滥;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闲散在街头、娱乐场所、校园周边违法青少年的管控,有效净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进一步加强社区综合治理,使基层综治单位、社区、家庭成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道坚固防线。
(四)加大投入,尽快普及高中教育。由于初中生的心理发展还不够成熟,易冲动,抗诱惑的能力和自控能力较差,有人将初中阶段比喻为人生的“多事之秋”。因此,化解青少年违法犯罪“两低”问题的速效药、治本药,就是要创造条件,尽快普及高中教育,使初中生通过高中阶段的学习,思想更加成熟,知识更加丰富,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使绝大多数青少年顺利渡过“危险期”。
(五)创造就业机会,扩大就业面。许多青少年之所以成为闲散青少年,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就业难。各级政府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建立健全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切实加强对失学青少年的就业培训和引导,倾心关爱和救助社会闲散青少年、农村留守儿童和服刑人员子女,帮助他们回归社会。要定期为闲散青少年开办就业指导培训班,为他们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以提高他们在职场中的竞争力。指导他们选择符合自身实际的工作岗位,切实解决青少年的就业问题。
(六)父母要重视对孩子的教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则是父母的罪恶。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都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父母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和纵容,不仅教不好孩子,反而把孩子推向邪路。为人父母者,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爱好,给孩子当好表率。社会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父母(家长)的培训,提高家长的素养,教给家长培养、教育孩子的有效方法。作为父母,不仅要关心孩子的吃穿,更要注意教会孩子如何做人,要经常观察、了解孩子在想什么,做什么,关心什么事,结交什么人。要平等地与他们沟通,多一分体贴,少一些训斥;多一分爱护,少一些冷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专横。对于失足、犯错误的孩子,更应给予家庭的温暖,绝不可弃而不管,放任自流。
说到底,就是一句话:少年兴则国兴,少年衰则国衰。遏制青少年犯罪“两低”现象刻不容缓!
辩论-死刑可以遏制罪恶
参加了一个辩论会,题目是:死刑可以遏制罪恶。我是正方队员,请各位提供资料,在此言谢!我是学法律的,我不认为死刑可以遏制罪恶。死刑作为剥夺生命的刑罚,确实在打击犯罪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种作用是有限的。死刑的局限性主要在于:1、死刑是剥夺生命的刑罚,一旦出现冤案错案,后果将无法挽回;2、大量事实证明,如果死刑适用过多,会导致刑事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因此,在坚持不废除死刑的同时,必须坚持少杀慎杀的方针,确保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大是非杀不可的犯罪分子。对于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只有这样,死刑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监禁能否有效遏制犯罪?这是个辩论题目,请帮帮忙啊
将一名街头犯罪的罪犯关进监狱,并判处他一定期限的刑期;在服刑期间他将因失去人身自由而无法继续在街头犯罪,监狱监禁具有预防或减少社会上一定数量犯罪发生的功能。这种观点无疑是正确的。
将两名街头犯罪的罪犯关进监狱,并且判处他们两倍的刑期——在这种情况下,监狱监禁有助于社会减少或防范更多数量的犯罪吗?答案却并不必然是肯定的。
犯罪学家所称的“监狱监禁功能论”背后的逻辑——监狱监禁能够限制或剥夺罪犯继续犯罪的能力——这种逻辑是无可否认的。监狱www.souquanme.com功能论促使美国司法当局采取了“严刑峻罚”的政策——这种刑事政策的转换主要体现在以征几方面:近二十年来,美国许多州都制定了判处犯罪人更长刑期的新的刑事法律,适用死刑的案件不断增多,累犯从重处罚的制度被引入到司法实践当中,甚至有一些州新建立了许多监狱。
但是,许多犯罪学家认为,监狱监禁功能论的逻辑并不是无懈可击的。研究人员称监狱监禁在预防犯罪方面的确具有一定的作用。但问题是如何确定刑期长短的“度”——判多长的徒刑能够有效预防犯罪、而超出这个点就会使监狱监禁失去预防犯罪的功能呢?在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方面,不同的学者之间有着不同的观点。
小约翰。J。迪流罗是普林斯顿大学和布鲁斯金学院的政治学专家,他的观点代表了激进派学者的观点。在过去的三年里,他多次发表公开发表观点,支持“对那些严重罪行的罪犯要延长或加重其在监狱监禁的刑期”的观点,他也因此受到一些关心社会严重犯罪的政界人物的垂青。
“是的,我们所监禁的罪犯数量已经翻了三倍”,迪流罗先生说,“是的,我们在监狱方面所投入的资金数量也翻了一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通过监狱监禁来预防犯罪方面)不能走得更远。”
虽然大多数刑事司法学者不同意迪流罗先生的观点,但他们很少谈论迪流罗先生的观点。
“将罪犯送进监狱监禁起来并不困难”,加利福尼亚大学的法学教授弗兰克林。E。泽明运说,“让人忧虑的是,关进监狱监禁的可能不是对社会危险最大的罪犯。”
一项关于通过监狱监禁来防范犯罪的大型的、非控制的实验
美国正在进行一场大型的、非控制实验——通过监狱监禁来防范犯罪的实验,现在还处于实验的中期。但是,直到目前为止,其实验的结果还不是十分明朗。
作为对上世纪六十年代犯罪率上升的回应,政治家们转而采取了严刑峻罚的刑事政策。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美国的各个州先后都制定了最低法定刑期的法律。在过去的二十年里,被监禁的人数增加了两倍,一万人中被监禁罪犯数量从1973年110上升到现在的350人。现在还有150万(包括男性罪犯和女性罪犯)在监狱监禁当中。
与此同期的犯罪发生率却保持相对稳定。根据联邦司法统计局的统计资料(该局的统计资料是来自市民中的被害人调查所得,即通过调查社会公众,统计那些受到过各种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的数量而成),在1992年一万人中各种类型的犯罪被害人数量是35,较之1973年略有下降。而联邦调查局的统计资料(该局的资料来源于对警察接受市民报警数量的统计)却表明,某些类型的犯罪发生率保持稳定,但犯罪发生数的总量却略有上升。例如,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中期,每一万人中的杀人案件数量一直保持在8到10之间。
刑事司法的专家学者以及刑事政策的制定者都从这些统计资料中得到了自己想要的东西。有人说犯罪发生率保持稳定(也有称犯罪发生率下降,主要依据不同的统计资料)的事实,是监狱内监禁的罪犯数量上升的结果。《科学》杂志在1991年刊载了联邦司法统计局统计官员帕提里克。A。兰干的文章,兰干在文章中将1989年与1973年的各种类型犯罪发生数量进行了精确比较:与1973年相比,1989年美国的强奸案发案数下降了66,000起,抢劫案下降了323,000起,暴力袭击案下降了380,000起,夜盗案下降了330,000起。
“如果那些减少犯罪发生数量中有一半、或四分之一是监狱监禁罪犯数量上升的结果,”兰干在文章中指出,“那也能充分证明监狱监禁在预防犯罪方面所具有的强大功能。”
可是,因犯罪发生率降低而减少犯罪发生的数量,同监狱监禁罪犯数量的上升之间太不相称。监狱监禁罪犯的数量增www.souquanme.com长那么多,可犯罪减少的数量却如此之小。犯罪学家说,司法在预防减少犯罪方面的工作机制是这样的:法官将越来越多的罪犯送进监狱,众多的罪犯因被监狱监禁而无法继续实施犯罪。另外,很多犯罪学家认为,监狱监禁的罪犯数量急剧增加,是由于一些罪行较轻、本不该被监禁的涉毒案件的犯罪人被判处了监禁的刑罚。那些犯罪学家说,对于那些罪行不致监禁搜趣网的涉毒案的罪犯判处较长刑期监禁的刑罚,对于防范、减少毒品犯罪发生方面的功能有限。因为当一批涉毒案件犯罪人入狱后,会有另外一些毒品犯罪人来取代他们的位置。
将两名街头犯罪的罪犯关进监狱,并且判处他们两倍的刑期——在这种情况下,监狱监禁有助于社会减少或防范更多数量的犯罪吗?答案却并不必然是肯定的。
犯罪学家所称的“监狱监禁功能论”背后的逻辑——监狱监禁能够限制或剥夺罪犯继续犯罪的能力——这种逻辑是无可否认的。监狱www.souquanme.com功能论促使美国司法当局采取了“严刑峻罚”的政策——这种刑事政策的转换主要体现在以征几方面:近二十年来,美国许多州都制定了判处犯罪人更长刑期的新的刑事法律,适用死刑的案件不断增多,累犯从重处罚的制度被引入到司法实践当中,甚至有一些州新建立了许多监狱。
但是,许多犯罪学家认为,监狱监禁功能论的逻辑并不是无懈可击的。研究人员称监狱监禁在预防犯罪方面的确具有一定的作用。但问题是如何确定刑期长短的“度”——判多长的徒刑能够有效预防犯罪、而超出这个点就会使监狱监禁失去预防犯罪的功能呢?在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方面,不同的学者之间有着不同的观点。
小约翰。J。迪流罗是普林斯顿大学和布鲁斯金学院的政治学专家,他的观点代表了激进派学者的观点。在过去的三年里,他多次发表公开发表观点,支持“对那些严重罪行的罪犯要延长或加重其在监狱监禁的刑期”的观点,他也因此受到一些关心社会严重犯罪的政界人物的垂青。
“是的,我们所监禁的罪犯数量已经翻了三倍”,迪流罗先生说,“是的,我们在监狱方面所投入的资金数量也翻了一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通过监狱监禁来预防犯罪方面)不能走得更远。”
虽然大多数刑事司法学者不同意迪流罗先生的观点,但他们很少谈论迪流罗先生的观点。
“将罪犯送进监狱监禁起来并不困难”,加利福尼亚大学的法学教授弗兰克林。E。泽明运说,“让人忧虑的是,关进监狱监禁的可能不是对社会危险最大的罪犯。”
一项关于通过监狱监禁来防范犯罪的大型的、非控制的实验
美国正在进行一场大型的、非控制实验——通过监狱监禁来防范犯罪的实验,现在还处于实验的中期。但是,直到目前为止,其实验的结果还不是十分明朗。
作为对上世纪六十年代犯罪率上升的回应,政治家们转而采取了严刑峻罚的刑事政策。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美国的各个州先后都制定了最低法定刑期的法律。在过去的二十年里,被监禁的人数增加了两倍,一万人中被监禁罪犯数量从1973年110上升到现在的350人。现在还有150万(包括男性罪犯和女性罪犯)在监狱监禁当中。
与此同期的犯罪发生率却保持相对稳定。根据联邦司法统计局的统计资料(该局的统计资料是来自市民中的被害人调查所得,即通过调查社会公众,统计那些受到过各种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的数量而成),在1992年一万人中各种类型的犯罪被害人数量是35,较之1973年略有下降。而联邦调查局的统计资料(该局的资料来源于对警察接受市民报警数量的统计)却表明,某些类型的犯罪发生率保持稳定,但犯罪发生数的总量却略有上升。例如,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中期,每一万人中的杀人案件数量一直保持在8到10之间。
刑事司法的专家学者以及刑事政策的制定者都从这些统计资料中得到了自己想要的东西。有人说犯罪发生率保持稳定(也有称犯罪发生率下降,主要依据不同的统计资料)的事实,是监狱内监禁的罪犯数量上升的结果。《科学》杂志在1991年刊载了联邦司法统计局统计官员帕提里克。A。兰干的文章,兰干在文章中将1989年与1973年的各种类型犯罪发生数量进行了精确比较:与1973年相比,1989年美国的强奸案发案数下降了66,000起,抢劫案下降了323,000起,暴力袭击案下降了380,000起,夜盗案下降了330,000起。
“如果那些减少犯罪发生数量中有一半、或四分之一是监狱监禁罪犯数量上升的结果,”兰干在文章中指出,“那也能充分证明监狱监禁在预防犯罪方面所具有的强大功能。”
可是,因犯罪发生率降低而减少犯罪发生的数量,同监狱监禁罪犯数量的上升之间太不相称。监狱监禁罪犯的数量增www.souquanme.com长那么多,可犯罪减少的数量却如此之小。犯罪学家说,司法在预防减少犯罪方面的工作机制是这样的:法官将越来越多的罪犯送进监狱,众多的罪犯因被监狱监禁而无法继续实施犯罪。另外,很多犯罪学家认为,监狱监禁的罪犯数量急剧增加,是由于一些罪行较轻、本不该被监禁的涉毒案件的犯罪人被判处了监禁的刑罚。那些犯罪学家说,对于那些罪行不致监禁搜趣网的涉毒案的罪犯判处较长刑期监禁的刑罚,对于防范、减少毒品犯罪发生方面的功能有限。因为当一批涉毒案件犯罪人入狱后,会有另外一些毒品犯罪人来取代他们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