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基层的安全生产监管能力
一、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
(一)安全监管重心在于基层基础工作。抓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首先必须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生产经营环节是发生事故最多的薄弱环节,既是财富和效益的创造者,也是安全隐患的制造者。一个工人安全知识的缺失,一个人的不安全行为,一个岗位的失误,一个环节处理不好,都可能产生安全上的隐患,如不进行有效治理就可能发生事故。因此,安全监管必须从细节抓起,把重心放在基层,重点夯实安全监管基础。
(二)安全管理基层基础不牢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有关资料表明,80%以上的事故都发生在班组,90%都是由于“三违”造成的,特别是因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作业规程而造成事故。分析许多特大、重大事故,其起因也大都是基础管理混乱、隐患治理不到位所致。在一个隐患大量存在而有缺乏有效监管制度的生产经营场所中,不出问题是偶然的,出问题是必然的。只有抓好基层监管,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事故发生。
(三)基层基础建设直接影响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落实。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层安监队伍都处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最前沿,直接面对大量的生产经营单位,是直接开展安全监管的最主要力量,基层的安全监管最能体现监管的效能,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是否能落实到位。再好的安全生产政策、再严格的制度,没有好的执行者或者没有执行者,根本就无法落实,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安全生产工作就会面临重视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局面。因此,加强安监基层基础建设是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保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关键因素。
二、当前基层基础建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部分地方和企业对安全基层基础建设重视程度不够。一些乡镇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不到位。一些企业经营者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对安全生产工作停留在应付的层面,安先生产投入//www.souquanme.com不够,对新进工人培训不到位,企业安全规章制度上墙却没贯彳执行,安全生产停留在墙上,停留在纸上,与实际的生产㻏营环节脱钩。
(二)基层监管机朄人员落实不到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首先要使基层单位有专人抓安全生产工作,否则安全监管就无从谈起。近年来,各地都越来越重视基层基础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我省丢提出要落实基层监管人员“1+2”配置。但由于受编制制约,一些地方安全监管人员还䭘在兼职现象,仅靠地方难以解决编制。
(三)基层安全监管专业人员匮乏。随着经济发展,生产分工细化,新工艺新技术快速推广,安全www.souquanme.com监管涵盖范围越来越广、专业性越来越强,监管任务重,监管难度大。安全生产监管对象不断扩大,任务繁重。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员多且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防护措施不到位等现象,给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带来较大难度。做好安全监管工作,绝不能靠感觉管理、粗放式检查,既要有一定的生产知识基础,还要掌握一定的法律政策,既要注重安全检查方式方法,又要注重监督管理的社会效果,这些对安全监管人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从实践中看,有许多基层监管人员知识更新跟不上形势,安全检查抓不住重点,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
(四)基层监管人员待遇落实不到位。作为基层安全监管人员,承担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同时安全问责几率大,思想压力大,而待遇却不高,导致基层安全监管人员思想不稳定,影响工作开展。在一些地方,出现没人愿意到安全监管岗位工作的现象。
三、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几点建议和思考
(一)更加重视和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中,出台政策措施向基层基础工作倾斜。在硬件建设上加大投入,出台基层安监站硬件标准,保障基层办公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应用,提升基层监管能力。在人员安排使用上,一方面保持安监队伍稳定,另一方面关注安全战线上干部职工的培养和进步,形成良性的人员流动机制,给基层安监员营造一个较宽松的工作环境,解决基层安监人员后顾之忧,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到安监岗位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全面规范基层基础工作。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岗位责任制,用制度约束人,用制度管理人,用制度激励人。完善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完善工作制度和考核约束机制,制定安全监督工作标准、检查程序、考核奖惩及其配套的相关制度,明确考核内容、细化考核标准、量化考核办法。加大对安全监管人员绩效考评力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安全监督监管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全面提高基层监管能力。首先严把队伍入口关,使得安全监管人员具备一定的现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经验。对业务能力差、责任心不强等不适合或不胜任安监岗位工作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确保队伍的整体素质。其次要加强业务学习。要有计划地组织不同层次人员的培训和轮训,切实掌握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所必须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专业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及应急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安监人员综合素质,提高履职能力。通过加强基层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安监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促进工作方式、工作作风的转变,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严明、充满活力的新型安全监管队伍,夯实基层安全工作基础。
安全生产的源头在基层,重点在基层,责任在基层,压力在基层。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是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的关键,只有充分发挥了一线安全监管作用,才能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保驾护航。
安全生产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山东栖霞市“1.10”事故反思:安全生产管理依旧道阻且长-工保网
临近春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再次迎来高发、频发期,各地政府机关相继发布政策严抓安全生产,确保节前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如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工程建设等高危行业企业,无疑都是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
尤其2020年4月,国务院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工作部署将2021年作为全国安全生产的“集中攻坚”阶段;2020年11月25日,国务院刚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从整体上来看,全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形势呈现强监管、严执法的特点。
但就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间阶段,一个长期备受关注的风险行业领域,却发生如此重大、性质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痛心之余,我们更需要反思全国“安全生产管理与保障工作”究竟还存在哪些问题?为何如此高压的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下,安全生产事故依旧频频发生?涉事企业瞒报长达30小时,是怎样的原因令其如此漠视生命,无视监管?
1、安全生产管理监管执行问题
瞒报、迟报素来是安全生产救援工作的大忌,我国《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机制,并对瞒报、迟报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构成犯罪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如此高压的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下,依旧发生性质如此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显然,当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一些环节与机制上仍然存在问题。
监管执行
依据救援技术专家判断,事故外因是由于在离井口240米的一中段炸药发生了爆炸,导致井筒内的通风、安全出口、通讯等设施遭到破坏,22名处于井下600多米的作业员工被困失联。但在不到一个月前,曾有媒体报道当地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深入700米矿井作业一线进行现场检查,与事故发生时间十分接近。客观上,在有效的检查与整改前提下,事故发生几率应该很小,那么究竟是现场检查存在形式主义问题,还是企业整改不到位?
事故瞒报
此次事故企业瞒报时间长达30小时,在意识到无法凭借企业救援力量救出井下人员后,才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但据当地居民表示,事故发生时有明显的声音与震感,而在事故发生后的30小时内当地乡镇政府却并未上报任何异常。
新华社时评点出,在一道道“高压线”面前,总有个别企业和地方政府部门存在侥幸心理,事故发生后不是抢时间争取救援力量,而是“争取时间”将事故“大事化小”,企图逃避处罚。直到藏不住了,才向上级政府部门“求救”。这些犀利评论尤为意味深长。
近年来,国内安全生产管理在立法建设与政策指导上取得了显著成果,各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法可依,稳步推进。但此次事故却不得不让人反思,目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落地执行与常态监管方面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
2、安全生产保障机制构建仍待完善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提高事故救援与救济补偿,近年来国家相继建立了多项机制措施。其中,引入保险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在实践中被证明是健全“事前风险防范”,提高“事后风险补偿”的有效手段。同时,由于保险机构与第三方安全风险管理服务机构独立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之外,其提供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更加公正、客观,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现有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从事后风险补偿来看
早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普遍损失赔偿较大、责任追溯较难。最终的事故赔偿,往往由政府部门为涉事企业、责任人“买单”。
1
一方面,数额巨大的事故赔偿增加着政府财政负担;
2
另一方面政府赔偿发放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事故人员、家属无法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
3
此外,每次事故救援所涉的事故救援费用(人员出勤、交通、燃料、物资、设备损耗等)也数额不小,最终也往往由各地政府及救援队伍自身承担,存在严重的不公平,严重挫伤救援队伍的积极性。
在事后风险补偿环节引入保险机制,保险公司能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通过保险赔偿的方式代替责任人向事故人员及其家属进行及时赔偿,支付相应的事故救援费用,改变以往政府“买单”的尴尬情况。
从事前风险防范来看
各类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事前风险防范,主要即通过企业自检自查与监管机构检查形式完成。但以此次事故为例,事故爆炸、长达30小时的瞒报,暴露出企业自检自查与监管机构检查都明显存在失效问题。甚至若不吝以最坏的情形假想,一旦地方监管机构与企业达成利益、责任共同体,那么各类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执行、安全生产事故上报与救援,都将彻底失效失声。
近年来,国家通过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借助保险机构与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力量,为各类安全生产活动构建全新的事前风险防范机制。这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有着较高的独立性:
1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受聘于保险公司,且服务内容、标准、管理受到国家与行业监管;
2
保险公司为避免出现理赔损失,将竭力识别、评估、防范各类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不存在与相关主体、机构利益一致情形。
因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当于在现有监管机制之外单独建立起一层风险保障机制,以此保证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客观、公正。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已证明“保险机制能够健全完善现有安全生产保障机制”,但客观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自身发展时间较短,在市场应用推广、保险赔付力度、风险管理服务实施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完善发展,因而限制着//www.souquanme.com其安全生产保障作用的发挥。
以保险赔付力度(海南省)一项为例:
作为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最早试点地区之一,海南省自2011年开始即在省内若干重点行业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企业在保险期间享有每起事故200万到2000万不等的保险赔付限额。但实际上2011年-2019年间,海南省平均每起事故获得的保险赔付金额仅为6.12万元。
同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虽然包括事故救援一项,但在实际赔付中,事故救援赔偿在“赔偿顺位”中往往是较为靠后的。换句话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赔付额度主要消耗在对事故人员、家属的经济赔偿上。若加上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实际用于事故救援的赔偿费用是很少的。综上,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与保障工作依旧任重而道远,务必警钟长鸣。
如何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山东栖//www.souquanme.com霞市“1.10”事故反思:安全生产管理依旧道阻且长-工保网
临近春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再次迎来高发、频发期,各地政府机关相继发布政策严抓安全生产,确保节前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如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工程建设等高危行业企业,无疑都是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
尤其2020年4月,国务院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工作部署将2021年作为全国安全生产的“集中攻坚”阶段;2020年11月25日,国务院刚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从整体上来看,全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形势呈现强监管、严执法的特点。
但就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间阶段,一个长期备受关注的风险行业领域,却发生如此重大、性质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痛心之余,我们更需要反思全国“安全生产管理与保障工作”究竟还存在哪些问题?为何如此高压的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下,安全生产事故依旧频频发生?涉事企业瞒报长达30小时,是怎样的原因令其如此漠视生命,无视监管?
1、安全生产管理监管执行问题
瞒报、迟报素来是安全生产救援工作的大忌,我国《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机制,并对瞒报、迟报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构成犯罪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如此高压的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下,依旧发生性质如此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显然,当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一些环节与机制上仍然存在问题。
监管执行
依据救援技术专家判断,事故外因是由于在离井口240米的一中段炸药发生了爆炸,导致井筒内的通风、安全出口、通讯等设施遭到破坏,22名处于井下600多米的作业员工被困失联。但在不到一个月前,曾有媒体报道当地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深入700米矿井作业一线进行现场检查,与事故发生时间十分接近。客观上,在有效的检查与整改前提下,事故发生几率应该很小,那么究竟是现场检查存在形式主义问题,还是企业整改不到位?
事故瞒报
此次事故企业瞒报时间长达30小时,在意识到无法凭借企业救援力量救出井下人员后,才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但据当地居民表示,事故发生时有明显的声音与震感,而在事故发生后的30小时内当地乡镇政府却并未上报任何异常。
新华社时评点出,在一道道“高压线”面前,总有个别企业和地方政府部门存在侥幸心理,事故发生后不是抢时间争取救援力量,而是“争取时间”将事故“大事化小”,企图逃避处罚。直到藏不住了,才向上级政府部门“求救”。这些犀利评论尤为意味深长。
近年来,国内安全生产管理在立法建设与政策指导上取得了显著成果,各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法可依,稳步推进。但此次事故却不得不让人反思,目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落地执行与常态监管方面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
2、安全生产保障机制构建仍待完善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提高事故救援与救济补偿,近年来国家相继建立了多项机制措施。其中,引入保险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在实践中被证明是健全“事前风险防范”,提高“事后风险补偿”的有效手段。同时,由于保险机构与第三方安全风险管理服务机构独立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之外,其提供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更加公正、客观,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现有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从事后风险补偿来看
早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普遍损失赔偿较大、责任追溯较难。最终的事故赔偿,往往由政府部门为涉事企业、责任人“买单”。
1
一方面,数额巨大的事故赔偿增加着政府财政负担;
2
另一方面政府赔偿发放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事故人员、家属无法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
3
此外,每次事故救援所涉的事故救援费用(人员出勤、交通、燃料、物资、设备损耗等)也数额不小,最终也往往由各地政府及救援队伍自身承担,存在严重的不公平,严重挫伤救援队伍的积极性。
在事后风险补偿环节引入保险机制,保险公司能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通过保险赔偿的方式代替责任人向事故人员及其家属进行及时赔偿,支付相应的事故救援费用,改变以往政府“买单”的尴尬情况。
从事前风险防范来看
各类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事前风险防范,主要即通过企业自检自查与监管机搜趣网构检查形式完成。但以此次事故为例,事故爆炸、长达30小时的瞒报,暴露出企业自检自查与监管机构检查都明显存在失效问题。甚至若不吝以最坏的情形假想,一旦地方监管机构与企业达成利益、责任共同体,那么各类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执行、安全生产事故上报与救援,都将彻底失效失声。
近年来,国家通过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借助保险机构与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力量,为各类安全生产活动构建全新的事前风险防范机制。这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有着较高的独立性:
1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受聘于保险公司,且服务内容、标准、管理受到国家与行业监管;
2
保险公司为避免出现理赔损失,将竭力识别、评估、防范各类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不存在与相关主体、机构利益一致情形。
因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当于在现有监管机制之外单独建立起一层风险保障机制,以此保证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客观、公正。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已证明“保险机制能够健全完善现有安全生产保障机制”,但客观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自身发展时间较短,在市场应用推广、保险赔付力度、风险管理服务实施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完善发展,因而限制着其安全生产保障作用的发挥。
以保险赔付力度(海南省)一项为例:
作为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最早试点地区之一,海南省自2011年开始即在省内若干重点行业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企业在保险期间享有每起事故200万到2000万不等的保险赔付限额。但实际上2011年-2019年间,海南省平均每起事故获得的保险赔付金额仅为6.12万元。
同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虽然包括事故救援一项,但在实际赔付中,事故救援赔偿在“赔偿顺位”中往往是较为靠后的。换句话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赔付额度主要消耗在对事故人员、家属的经济赔偿上。若加上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实际用于事故救援的赔偿费用是很少的。综上,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与保障工作依旧任重而道远,务必警钟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