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吏治是什么意思?
澄清吏治、废除八股 是什么东西?历史事件?
古人是怎样澄清吏治的?
中国古代吏律,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惩处的刑罚也比较严酷,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贪污受贿的罪与罚
古代刑律中的贪污行为是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受贿行为是指官吏
利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私利,而非法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
古代社会统治阶级为整肃吏治,严明法纪,都一向注意与官吏的贪脏枉法作斗争。早在
奴隶社会的商朝,商王成汤就首创了“官刑”,禁止“三风十衍”,“儆于有位”,三风指
巫风、淫风、乱风,其中包括十种犯罪之一就是收受贿赂,凡违反“官刑”者,一般官吏要
遭贬,君王违反,要追究“臣下不谏”的责任,对“臣下”处以“墨刑”。到战国时,李悝
制定的“法经”规定了“嬉禁”和“全禁”,对赌博和受贿判处罚金和死刑不等,“承相受
金,左右伏诛,犀首(将军)以下受金则诛。”
秦朝对贪脏枉法的官吏一律重罚,“不赦不宥”,即不赦免不宽大,在秦律中有“通一
钱,鲸为城旦罪”的规定,甚至私借公款也要以盗窃问罪,秦简中记载:“府中公金钱私贷
用之,与盗同法”。
汉律因袭秦律,重惩脏吏。依汉律,“主守盗值十金者”即处以死刑;一长官接受属下财
物的,要依法问罪;汉文帝时曾下令,“禁生脏者,不得为吏”,后代连同胶吏子孙,要禁
锢三世,不得为官。
南北朝时,法纪废弛,故统治者更加重了脏罪的刑罚。“事涉货财,宁不尤切。今可改不枉法受财科同正盗”。北朝后魏时,亦用重法惩治脏吏,《魏书张衰传》载:“显祖诏
诸监临之官所监治,受羊一口、酒一解者,罪至大辟,与者以从坐论”。北齐《齐书祖珑
传》载:“奥拟补令史十余人,皆有受纳,后其事发,缚逛送廷尉,据枉法处绞刑”。
唐朝初年,统治者在总结了历代惩治贪官污吏的经验基础上,制定了更为详尽的法律惩
办赃官。唐代宗“深恶官吏贪浊,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因而唐朝初年,“官吏多自
清谨”,政纪比较严明。在唐朝《职制律》中规定:
1凡接受财物为人请求者,都要问罪。其中“非监临之官受人财物而为请求者,坐脏
论加二等,即一尺以上答四十,一匹加一等,罪止二千五百里”,对接受某人之财物,通过
一定关系代向主办人请求者要判刑。
2“若官人以所受之财,分求余官,无受者并脏论,余各依己分法”,共谋受贿,分脏入己者,要分主从加以惩罚。
3“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受财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即负有领导、监督之贵或主办某项工作的官吏,接受他人财物的~般官吏受财请求处罚要重,对事后受财者,要以枉法与否作为刺刑轻重的根据。
4“诸官人因使,于使所受馈及乞取者,与监临同”,即官吏奉派出使,于所到之处接受馈赠或强行取要,要按监临受贿论处。
5监临主司于所管辖地区借贷及买卖财物,利用权势,谋取非法利润者,要受答刑至徒刑不等。
6凡借、挪用自己管理的国家财产、私自役使自己主管部门的奴脾、牛马、车船者,
皆以贪脏论罪,“徒三年”。唐初统治者对监临之官役使所监临财物的行为的处理是非常重
视的。
而明代对贪官污吏的惩罚突出表现在刑罚的严酷上。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审时度势,把“乱世用重典”确立为自己的治国方针,在法律上对臣吏严加控制,凡官吏犯贪脏罪者,要层层追查,而且主司还要负联带责任。《大明律》规定,受财枉法者,一贯以下杖十,八十贯则绞杀;监守自盗者,不分首从,并脏论罪,四十贯则斩。而对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若犯贪污罪加重两等处罚。明朝法律还规定,允许人民赴京城揭发地方官的贪污不法行为,凡查出贪污60两钱以上官吏,都要处所剥皮之刑,剥下的皮装进草,填充起来示众。当时各府、州、尉、县之左特立一庙,名曰:“皮场庙”,官府两旁,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以便提醒官吏,切勿贪脏枉法。
二、对擅权失职的罪与罚
所谓擅权失职行为,是指官吏在执行职务时滥用或超越职权的行为。在封建社会,法律对各级官吏的职责范围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违反了规定,就要受到惩罚。
奏律中规定,官吏“不以官为事”要受到处罚,“越官而有功”也要受到处罚。官‘吏利用职务上的方便侵占公款以盗窃罪论处,官吏玩忽职守,或利用职权内外勾结,同他人一起骗取国家的爵位和赏金,要追究刑事责任;官吏在执行职务中由于自身的过失和不法行为使国家财产蒙受损失要负赔偿责任。
汉律中要求官吏必须搜趣网尽职,官吏不尽职则被视为渎职罪。
唐律对职务犯罪的规定更加严密,在渎职罪中最严重的犯罪自然是对皇帝诏令的怠慢或
执行中出差错,这类性质的罪行皆属“十恶”之列,要处以死刑
唐初统治者对司法官吏在审判案件时营私舞弊、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规定了多种处
理原则,对违法官吏的惩罚从答刑到死刑不等。
明朝在《大明律》中,要求各级官吏要依律执法,不准“法外遗奸”,并明确规定官吏不得“变乱成法”,“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出者以全罪论,若增轻作重,减重作轻,以所增减论,至死者重以死罪”,即要求执法者要忠诚于王法,严重执法违法者,要处以死刑。三、对违背名份限制的罪与罚
传统中国封建社会是以血缘家族为联系的阶级社会,这必然从法律上反映出对“名份”的确认和对违背“名份”限制的惩罚。
早在战国时,李悝的《法经》就规定:“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诛”,即官吏家
中之物不能超过各份标准。公元前365年,商鞍发布的奖赏年功的法令规定:有争功者按军功赏爵、赐地、封官,没有军功的宗室贵族占有的田宅、臣妾都要有限制,超过标准就是违
法,甚至衣着穿戴也不许随便,违者也要处罚。
在这方而,唐律则进一步规定了官吏的“树碑立传罪”、“出差超标罪”等等细则,即高级官吏如果“未能导德齐礼,移风易俗,妄述己功,崇饰虚辞,讽谕所部,辄立碑者”,便构成树碑立传罪。官吏出差乘坐的骚马匹数及行走的路线都要有严格的规定,违反规定者,就要处以杖刑或徒刑。官吏擅自为自己修进宅邸,超出规定,也要受到惩处。总之,目的就是要保护封建统治秩序,确保专制主义的社会制度。
(二)原始社会末期的黄帝和尧舜时代是吏治建设的萌芽时期
“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盖取诸夫(《周易•系辞》)”,这是中国吏治文化在典籍中的最早记录。尧舜禹时期实行“无为而治,有德居之”的吏治文化,部落联盟统治者更迭采用禅让制。官吏制度大约是创建在舜的时期。根据《史记五帝本纪》记载,舜问四岳:“有能奋庸美尧之事者,使居官相事。”
(三)夏商西周时期是吏治建设的礼治阶段
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初具规模的王朝。随着国家和国家机构的出现,国家的管理者——官吏也随之出现。夏商两朝其吏治建设在吸取了先前“有德居之”基础上,吏治多是贯彻法不成文的礼制刑讼制度,孔子讲:“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说明夏商时期的吏治建设是以礼为治的。随着国家职能的提升和不断完善,国家的管理者——官吏所行使的职权也得到了相应的提升,国家的管理制度、约束官吏的有关制度与之俱来。夏商两朝的吏治都是以礼为治的。
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左传》昭公十四年)。这里不仅记录了刑罚“杀”,而且还有罪名:“昏”、“墨”和“贼”,其中的“墨”是明确针对官吏者的廉洁行为(实指贪污搜趣网)所定的罪名。所以在国家形成之初统治者的刑法多是为了治理官吏而定的。
商朝励行德教为主,以刑为辅。如荀况所讲:“刑名从商”《荀子正名篇第二十二》。商朝继承了夏朝对官吏的法治萌芽之后,渐渐构筑了吏治建设的法治治国理念与法律指导思想。商王成汤就首创了“官刑”,禁止“三风十衍”,“儆于有位”,三风指巫风、淫风、乱风,其中包括十种犯罪之一就是收受贿赂,凡违反“官刑”者,一般官吏要遭贬,君王违反,要追究“臣下不谏”的责任,对“臣下”处以“墨刑”。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是商朝吏治向周朝“出礼则入刑”的吏治过渡。在礼、刑二者的关系上,礼居于主导地位,刑要服从礼的指导。因为礼是积极的主动性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其功能在于全面地预防社会犯罪。刑是居于辅导地位,在礼的指导下对已然发生的犯罪进行制裁。
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种礼刑分野的局面,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贵族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各级贵族不仅享有礼规定的各种特权,而且即使行为越礼,一般也不受刑罚的制裁,仅受道义的谴责。
(四)影响中国古代吏治法的因素
1 传统文化对吏治法的影响。儒家文化是根据人性中的丑恶|、贪欲等不良倾向而设立赏罚机制,推行德政礼治的依据。这种传统深厚的道德属性政治制度以“为政以德”作为立身从政的准则,强调了人格道义在国家政治中的作用和价值。正所谓“闲之以礼,纠之以政,行之以义,守之以信,奉之以仁”,“民无信不立”、“以信待天下”。因此这些宝贵的人文精神,无论作为一种温和的政治伦理,还是作为一种理想的为政方略,都对吏治法影响巨大,,中国古代的官吏制度也因此成为具有道德色彩的治世经典。
2吏治法在封建体制中末流的地位。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是封闭式操作的,本身缺乏激励的机制,更缺乏外来的激励,特别是自下而上的民众的激励与监督。官僚是一个特权阶层。十农工商,十为四民之首,介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十的出路就是做官,进入统治者的行列。如清朝中央官员收受地力一官员的“冰敬”、“炭敬”,以及诸如陋规、折色、火耗等等,法律成为具文,吏治必然腐败。封建社会法治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治,而是“礼法结合、德主刑辅”.这使得法律的公平、公正难以体现,致使以法治史的法律效力保障大打折扣,腐败也就难以遏止了。如唐朝法律的四种形式中,令、格、式都基木上属于君主制定法,这种立法形式不但具有灵活性,更能体现皇帝的意志,同时它也难逃被轻易变动内容及效力的厄运。正是如此才使得官吏在执行法律时,多以皇帝的好恶来行事,而无其他的判断标准。
(五)中国古代吏治的完备与严整性
一是有明确的指导思想。重视官员的“德”,也就是官员的品德教育。从小抓起,主要是教授儒家经书中的政治思想和德行操守,选官要依此标准,考试也依此。而且官员还负有“教化”百姓的职责。
二是有为官的具体规范和标准。先秦典籍《左传》里就讲到相传为舜制法律的皋陶法中规定“昏、墨、贼,杀”。即当官不明、贪赃、滥施刑法的杀头。反过来,清明、廉洁、公正执法,就是做官的基本要求。“清官”的标准就是“公正廉明”。此后,做官的具体规范、要求越来越多。出土的云梦秦简有官书《为吏之道》;唐宋以来私家著述多了起来,托名东汉大儒马融的《忠经》,主要是针对做官的和要做官的人讲的。还有各式各样的“官箴”,从宋到清,浩如烟海。
三是有法令的详细规定。中国法律,主要是刑法,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是官员执法和犯法的处罚规定。
四是对吏治有专门机构负责。其中尤其是相对独立的强有力的御史制度,能对官吏实施一定的,甚至是重要的监督、制约和弹劾作用。这也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一个特点。
总结:古代吏治可资借鉴之处
关于中国历史上的吏治,可借鉴的地方很多,主要有三条:
(一)对吏治的重视
中国历史上对吏治的重视程度,在世界历史上似乎绝无仅有。道路、纲领、政策制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吏治的成败涉及王朝的兴亡,古代中国似乎早就认识到了。问题在于官吏的定位。中国古代的官吏是“行君之命而致之于民也”,即奉皇帝之命管理和统治民众,对皇帝负责而不是对民众负责。管理,是为了统治,统治是第一位的。统治和管理根本上是为了让民众能更好地奉养统治者,所谓“无君子莫以治野人,无野人莫以养君子”。韩愈甚至说过这样杀气腾腾的话:“民者,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财货以事其上者也。民不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财货以事其上者,则诛!”做官的对皇帝负责而不是对人民负责,是牧民之官,把民众当畜群一样牧养,而不是公务员,公仆,甚至也不是美国人口头上常说的,官员是用纳税人的钱雇的,就得为纳税人办事的那种雇佣关系。
LCMbFKpMF也因此,中国古代吏治最高最好的指导思想是儒家的“民本”(而非近代的“民主”)、“仁政”。唐太宗对此理论应该是理解得最深刻的,并且努力地去付诸实施,他反复强调:“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语出《荀子王制》)“君依于国,国依于民,刻民以奉君,犹割肉以充腹,腹饱而身毙、君富而国亡。”(《资治通鉴》卷一九二)就是基于这种儒家的“民本”思想,也是中国封建统治者进步思想的极限和局限。“贞观之治”是它的成果,也是中国古代吏治的一个高峰。这是封建政治所能达到的极限,也是当时人们所企盼的“国泰民安”的太平盛世。然而,很遗憾,这只是在种种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才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绝大多数的皇帝和官僚是做不到的或者是反其道而行的。
(二)重视对官吏的培养和教育
中国古代重视对官吏的培养和教育,特别是政治思想和道德操守的教育。问题在于教育的内容,因为官吏的定位而有根本的局限。缺乏能力的培养训练也是它的很大弱点。由考试而做官,但明清的八股文完全脱离政治的实际,被当成做官的“敲门砖”。官做上了,砖头也丢到一边去了,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它对具体当官没有用处。
(三)有相当完备、严密的制度和运作的程序,方法
这里可供借鉴的东西很多,值得汲取的经验也很多,比如较为严密的官员监察制度。问题是它在一个封闭的体系中运用,是一种自控机制,官任官,官管官,自己管自己,这就必然会出现问题,而这些问题又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的。
以监察制度而论,其严密、权威在世界古代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但西方古代对官吏的监察走的路子同中国很不一样,这条路子不完备,但它是一种趋向于和行政分开的机制,位于政府的外部。像罗马法,规定平民和官到法院打官司,官民地位是平等的。官员贪污,要受严惩,由独立于皇帝之外的审判官审理。英国中世纪有普通法庭和王家法庭,有关官员的案子王家法庭审,普通法庭也可以审。王家法庭维护王室利益,不公平,人们都到普通法庭去告官。英国中世纪国会立法,监察由国会进行,它是代表“民意”(领主、骑士、市民)的机关,其作用是抑制君权,防止独裁。欧洲行政司法多少分开,中国的行政司法合一。虽然中国的监察制度应该说是古代世界最完备严密的监督官员的制度,但终究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中的一环,实际上只不过是皇权的进一步延伸而已。
总起来说,中国的吏治是中国古代封建政治和中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产物,它的成败从根本上说不是由这个制度本身所决定的,而它的根搜趣网本改革,也只能在这个制度根本变革的条件下才能做到。日本明治维新,君主立宪是在19世纪60年代。清朝宪政,经过戊戌维新的挫折,直到20世纪初才开始进行,可是步子很慢,窒碍甚多,不仅晚了,而且做法也不一样。没过几年,辛亥革命爆发,清廷被推翻了。这里原因很多,但不能不考虑到,日本历来专制不强,又是从300年的幕府制进行改革,是以加强天皇的作用和权威相号召来实行立宪的,而中国的宪政,则是要削弱君主专制,要改变中国几千年来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靠这个政权自己来变革,不仅是个步子慢的问题,恐怕是根本做不到的。
乾隆是怎样惩治贪污,澄清吏治的?
乾隆时期,天下承平日久,官员腐化日深,弘历为维持清朝的鼎盛局面,不得不用很大的精力来选拔官吏,惩治贪污,澄清吏治。他从祖、父辈的统治经验中得益不少,某些方面甚至更为严格。但官场的贪风并未收敛,吏治废弛,日甚一日。
清朝的官吏来源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科举,一是捐纳。玄烨为了延揽学行兼优、文词卓越的人才,特别是作为对汉族知识分子的笼络,于正科之外,增加特科,如博学鸿词科,经学特科,孝廉方正科;历次南巡,还有特别召试。弘历仿其成例,于乾隆元年举行博学鸿词科,以后还有皇太后万寿恩科,南巡时也召试士子,赐给出身,使一批有才华的读书人以文获进。他比较重视从科举中选拔人才,曾经多次亲临贡院,巡视号舍,看到考场矮屋风檐,士子备极辛苦,命发给考生蜡烛木炭,准许入场时携带手炉以温笔砚,还关心考场的伙食。
因会试时正值京师严寒,曾命展期三个月以待春暖。至于捐纳,乾隆朝文官可捐至道府、郎中,武官可以捐至游击,贡、监生都可以用钱捐得。弘历本人起初是不赞成捐纳制度的,但金川之役,为解决军饷,出师之始就开实官捐纳之例。乾隆以后,随着清朝的衰落,捐纳制度日益泛滥,成为一大弊政。
弘历自称“用人之权,从不旁落”,大臣的任命,都出于自己的裁夺。他召见大臣,往往随手记下观察得来的印象,作为日后用人的参考。他也要求臣僚荐贤举能,但对于滥举官员的,无论满汉大臣,都要受到严厉谴责或处分。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上谕中规定,督抚妄荐人员要判罪。此后,确有督抚因徇私妄荐而坐罪。清代考核官吏,三年一次,京官称为“京察”,外官称为“大计”,经过考核,将不称职的官吏分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疲软无为、不谨,贪、酷八种,给予不同处置。弘历认为,这是荐剡人才,参革衰冗的大典,一定要认真执行。他连篇累牍地训斥部院堂官和督抚的姑息瞻徇之习,要求在“京察”“大计”中秉公查核。乾隆十八年(1753年)以后,多次对“京察”各官亲自裁定。以后又宣布对过去一向不考核的各省藩臬人员亦须考绩,并传谕京官可以密折奏闻属吏贤否。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规定“京察”“大计”中保举的卓异官如发现有犯赃行为,原保荐上司要受到议处。有资料统计,乾隆一朝,在考核中因“不谨”“罢软”而被革职的,因“老”“疾”
被勒令“休致”的,因“才力不及”和“浮躁”而被降调的,合计受处分的达六千多人,这在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史上是少见的。
弘历认为,题补官员,应当选择“年力精壮,心地明白者”,因而屡次对题补老冗或隐瞒他们年龄的大臣从重处罚。他强调指出,衰庸老官“留一日即多误一日之事”,特制定八旗武职年老休致例和各类衰惫老官休致例。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和三十三年(1768年)分别规定部院属官五十五岁以上要详细甄别,“京察”二、三等六十五岁以上要带领引见,“候朕鉴裁”。对于边疆办事司员,年过六十以上就不许保送。他非常重视文官中的知县、武官中的总兵的年龄结构,因为“知县为亲民之官,一切刑名、钱谷、经手事件,均关紧要,自不便以年力就衰之人听其滥竽贻悮”;“总兵有整饬营伍、训练兵丁之责,岂可任年老衰颓之人因循贻悮”。只是漕务职司可以“稍有区别”,其他任何“亲民之官”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留于原任。
弘历对自己身边的文臣要求更加严格。他即位后的第二年,在上谕中提出:
“翰林乃文学侍从之臣,所以备制诏文章之选。朕看近日翰、詹等官,其中词采可观者固不乏人,而浅陋荒疏者恐亦不少,非朕亲加考试无以鼓励其读书向学之心。”他亲自命题、阅卷,命“自少詹讲读学士以下,编修检讨以上”
皆要参加,且不许“称病托词”,考试后按其优劣分别升降。这样的考试曾举行过多次。
弘历坚决反对各级官员授意属员或地方缙绅为自己树立德政碑、去思碑,认为这是“俗吏不务实政”,是“欺名盗世之术”,“属员藉以逢迎上司”,下令一概毁掉。
封建社会的官场,贪赃枉法是难以挽救的痼疾。弘历即位初期,虽然政崇宽大,但对贪官污吏决不轻纵。他告诫督抚等“务以休养吾民为本,而一切扰累之事速宜摒除”,禁止督抚接受属员礼物。乾隆三年(1738年)六月,上谕中把贪官污吏比同恶棍奸民,如果包容,便是好坏不分,要严惩。随着官场贪污行贿的恶性发展,他下决心整顿。在秋审中处决了一批大贪污犯。他希望“经此一番办理,所谓文官不要钱,武官不惜死,人人奉公洁己,勉为良有司”。
乾隆时,发生了不少贪污巨款的案件,惩办了一批不法官僚,其中有的是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当然,这些高级官吏被处极刑,都是罪恶昭彰,无法掩饰。例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浙江巡抚王亶望在甘肃布政使任内,贪污赈灾款项,此案牵连的官吏有六十多人,因贪污两万两以上被处以死刑的有二十二人;陕甘总督勒尔谨也被赐令自尽。与此案相关联的闽浙总督陈辉祖,在查抄王亶望的家产时,竟敢以银换金,隐藏珠玉等珍品,将搜出的赃物窃归己有,事情败露后,因闽、浙两省亏空钱粮很多,弘历令陈辉祖自尽。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山东巡抚国泰、布政使于易简等贪黩营私,向下属勒索钱财,以致山东各仓库亏空。国泰是和珅的心腹,和珅向国泰通风报信,竭力营救,也未能幸免,国泰等被赐令自尽。其他如江西巡抚郝硕、闽浙总督伍拉纳、福建巡抚浦霖、浙江巡抚福崧,都因贪污被处死。
乾隆后期,和珅地位显赫,深得弘历的倚重和信任,贪名最著,搜刮了骇人听闻的巨额财富。他是满洲正红旗人,出身低微,在銮仪卫充当校尉,因仪度俊雅,机灵善辩,受弘历宠信,很快就升为内务府大臣、户部尚书、文华殿大学士,晋封一等忠襄公,任军机大臣二十四年。他善于揣摩和迎合弘历心意,恃权恣横,贪财嗜货,生前在蓟州(今天津市蓟州区)为自己营造坟茔,设享殿,置隧道,规模宏大,像皇陵一样,被人称为“和陵”。他对不肯依附自己的人,往往故意激起弘历发怒以进行陷害搜趣网;对纳贿者,则在皇帝面前为他说好话。
朝内外大官僚都倚仗和珅为后台,往往“剥削其下以供所欲”。盐政和河工都是当时的肥缺,因为和珅征求无厌,逐渐陷于困境。以弘历的奢靡,加上和珅的贪婪,吏治的腐败,可以想见。所以,弘历与和珅是官场贪污之风的总根子。后世有人评论说,乾隆一朝“诛极愈重而贪风愈甚”,“明为惩贪,其实纵贪”。弘历死后的第五天,嘉庆帝颙琰宣布和珅二十大罪。和珅被捕下狱,不久被责令自尽,查抄的家产总计不下白银八亿两,民间有“和珅跌倒,嘉庆吃饱”的谚语。
十万雪花银前一句是什么?
十万雪花银前一句是三年清知府。
出自清吴敬梓《儒林外史》。《儒林外史》是清代吴敬梓创作的长篇小说,成书于乾隆十四年(1749年)或稍前,现以抄本传世,初刻于嘉庆八年(1803年)。
全书五十六回,以写实主义描绘各类人士对于“功名富贵”的不同表现,一方面真实的揭示人性被腐蚀的过程和原因,从而对当时吏治的腐败、科举的弊端礼教的虚伪等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和嘲讽。
一方面热情地歌颂了少数人物以坚持自我的方式所作的对于人性的守护,从而寄寓了作者的理想。
小说白话的运用已趋纯熟自如,人物性格的刻画也颇为深入细腻,尤其是采用高超的讽刺手法,使该书成为中国古典讽刺文学的佳作。
《儒林外史》,是清代吴敬梓创作的长篇小说,成书于乾隆十四年(1749年)或稍前,先以抄本传世,初刻于嘉庆八年(1803年)。
全书五十六回,以写实主义描绘各类人士对于“功名富贵”的不同表现,一方面真实的揭示人性被腐蚀的过程和原因,从而对当时吏治的腐败、科举的弊端礼教的虚伪等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和嘲讽。
一方面热情地歌颂了少数人物以坚持自我的方式所作的对于人性的守护,从而寄寓了作者的理想。
小说白话的运用已趋纯熟自如,人物性格的刻画也颇为深入细腻,尤其是采用高超的讽刺手法,使该书成为中国古典讽刺文学的佳作。
这部小说代表着中国古代讽刺小说的高峰,它开创了以小说直接评价现实生活的范例。
《儒林外史》脱稿后即有手抄本传世,后人评价甚高,鲁迅认为该书思想内容“秉持公心,指摘时弊”,胡适认为其艺术特色堪称“精工提炼”。
在国际汉学界,该书更是影响颇大,早有英、法、德、俄、日、西班牙等多种文字传世,并获汉学界盛赞,有认为《儒林外史》足堪跻身于世界文学杰作之林,可与薄伽丘、塞万提斯、巴尔扎克或狄更斯等人的作品相提并论,是对世界文学的卓越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