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明被砍后说了一句话(昆山砍人事件调查详情是什么结果)

昆山砍人事件调查详情是什么结果?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两男子因行车冲突动刀。监控视频显示,刀是由刘某某从其所乘车辆中取出,并向于某某连挥数次。......

于海明被砍后说了一句话(昆山砍人事件调查详情是什么结果)

昆山砍人事件调查详情是什么结果?

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两男子因行车冲突动刀。监控视频显示,刀是由刘某某从其所乘车辆中取出,并向于某某连挥数次。后刘不慎刀落,刀被于抢到。在抢刀过程中,于朝刘腹部连刺两刀致使刘倒地。在刘起身过程中,于朝刘回砍三刀。在刘起身离开后,于又从身后追砍两刀。警方通报,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无生命危险。

今日,重案组37号探访事发地,发现事发十字路口附近有一条南北向的河流,血迹从十字路口向震川东路延伸,长约10米。有目击者回忆,当晚刘某某一路跑向路边并跌落在草地上,伤得很重。骑车男子手里则握着刀一直没松开,直到旁边有人报警,警察来了才松手。

重案组37号从知情人处证实,被害人名叫刘海龙,1982年出生,此前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后在江苏昆山经营一家典当行,周围邻居称:“我们做生意 跟这种人不打交道的。”

最新通报中,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表示,目前检察院已提前介入此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嫌疑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目前法律界持有不同观点。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今日,重案组37号探访了昆山砍人事件发生地。事发地所在的顺帆北路与震川东路交叉口,属于昆山城东的开发区,人烟稀少,往来车辆较多。

晚间,一名目击者向重案组37号讲述了事发经过。他称自己赶到现场时,双方矛盾已起,赤手空拳打了一会儿。当时黑衣男子朝着骑车男踢了几脚,对方未有太大动作的反击。

随后,黑衣男子回到车里拿出一把长刀。因为站在马路对面,没有看清持刀伤人的细节。“当时很多人和我一样站在马路对面,都不敢靠近。”上述目击者说。

一段监控视频显示,骑车男见对方持刀走来不停躲避,在此期间,黑衣男子不慎刀落,刀被对方抢到。在抢刀过程中,骑车男朝黑衣男子腹部连刺两刀致使其倒地。在黑衣男子起身过程中,骑车男朝黑衣男子回砍三刀。在黑衣男子起身离开后,骑车男又从身后追砍两刀。

此后,骑车男回到十字路口的宝马车前,神情呆滞,很紧张。该目击者回忆,骑车男手里握着刀一直没松开,直到旁边有人报警,警察来了才松手。

上述目击者还表示,他与黑衣男子相识。“他是做金融公司的,一会儿赔钱,一会儿赚钱。被杀的时候正是他有钱的时候。”目击者称,这名黑衣男子名叫刘海龙,身高不足1.65米,而骑车男的身高目测约有1.8米左右。

记者在现场发现,事发的十字路口附近有一条南北向的河流,血迹从十字路口向震川东路延伸,长约10米。有路人称,砍人事件发生时,刘海龙倒在河边的草地上。有住在附近的居民感叹:“医院就在2分钟车程的地方,砍得太重了,来不及抢救。”

8月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称,事发后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28日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经初步调查,该案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并表示,目前昆山检察院已提前介入此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被害人经营典当行 今年获见义勇为证书

多段网传视频中,刘//www.souquanme.com海龙留着板寸头,上半身满是青黑色的文身,个子不高,比周边友人矮一个头,体型健壮,视频中大多都在与友人在饮酒。

重案组37号记者也从知情人处证实,刘海龙1982年出生,甘肃人。此前,刘海龙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

19岁时,刘海龙在北京盗窃,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四年六个月监禁。刑满之后,刘海龙来到江苏昆山。2006年9月,刘海龙因为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此后不到半年,他又因为敲诈勒索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了九个月。

2009年5月,刘海龙因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出狱后,又因琐事两次与人发生冲突,致对方左侧胸腔积液和骨折。2014年5月13日,刘海龙被昆山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罪名判处了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据统计,自2001年至2014年,刘海龙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而今日下午,重案组37号记者也从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证实,刘海龙曾因提供线索协助警方破案,于今年3月获颁“见义勇为”证书。

重案组37号记者多方打听后得知,刘海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开了一家名为“聚业典当行”的店铺。附近一家店家老板告诉记者,刘海龙在这里开典当行有两三年的时间。

“店里有一两个店员守着,但刘海龙不是天天都在。”这名老板称,刘海龙和他同是甘肃老乡,平常会去他店里吃面,得知刘还有一个13岁的儿子,“宝马车经常是他开,今年才见到的,是个新车。”

在聚业典当行招牌上方,还有另一块较大的广告牌,广告牌上写明“聚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营办理信用卡、银行贷款、小额贷款、车辆抵押、房屋抵押、民间借贷、0首付购车。后附有电话,记者拨打电话多次,显示关机或无人接听。

至于目前已被控制的于某某,重案组37号记者了解,其名为于海明。他的同事告诉记者,于海明是昆城一品工程部的经理,“他在我们单位是很好的一个人,非常随和、乐观,和同事的关系都很好。”

据该同事透露,于海明从去年11月昆城一品开店以来,就在这里工作,“他非常勤劳”,一般在早上八点左右就来到公司上班,比规定时间早一个小时,并且经常加班到晚上9点或10点左右。“有的客人喝酒喝得很晚,空调都一直开着,管工程的他就要陪着。” 不过该员工表示,她对网上所传于海明家里的困难并不了解,“他很少和我们提到家里的情况。”

此外,8月29日早6点左右,网友“0515慕雪飘飞”曾在百度贴吧的“昆山吧”发帖,称自搜趣网己是于某明的前同事,后帖子被删除。在贴中,该网友透露:“于海明生活压力挺大,不是网传退伍军人,一个手机用了四年都没舍得换,他家中很不幸,去年十几岁的儿子患癌症,年底父亲又走了。”

29日晚,新京报记者联系了该网友。他称自己是于海明的前同事,帖子里描述的于家情况属实。该网友说,自己已与于某明的妻子通过电话。于某明妻子向其的透露,于某明已离开医院,目前被警方控制,家属正在联系律师。

截至发稿时止,记者尚未联系到于某明的妻子,也未获得其他可以证明于某明的家庭情况的消息或证据。

于某明在昆城一品的同事也表示,对于网传于某明家中的困难并不了解,“他很少和我们提到家里的情况”。

嫌疑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重案组37号注意到,对于嫌疑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目前法律界持有不同观点。

有律师认为,正当防卫应该是有限度的,即实现制止对方的侵害行为,使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基本保障的效果便可,而嫌疑人夺刀后追砍对方,属防卫过当。

但也有刑法学专家认为,从当局者角度考虑,嫌疑人夺刀后不安感仍存在,想到对方攻击性强,不排除继续找工具打斗的防卫心理。

正方:

夺刀后不安感仍在 砍杀属于正当防卫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罗翔表示,是否正当防卫这个问题历来存在争议。正当防卫从立法变迁来说一直朝着宽泛方向发展,然而实践中最大的问题还是站在后果主义,“以是否死人为结果判断是否正当防卫。”他说道。并指出,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出发,还是有大量类似判例支持此次事件中自行车男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比如于欢案和叶永朝案。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强调,从这件事情上看,宝马车强行进入自行车道本就违反交通法,不仅不道歉还出手打人,甚至用刀砍杀,明显不是一般民间纠纷;其次从当局者角度考虑,嫌疑人夺刀后不安感仍存在,考虑到对方攻击性强,不排除继续找工具打斗的防卫心理。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执业律师叶竹盛也表示,结合整个事发经过来看,嫌疑人抢刀之后的情境应认定为危险情境,因此具有防卫的正当权利。主要原因在于,在案发短短的一两分钟时间内,双方的施害和防卫行为都是连贯的,难以分割开来看。

他指出,被害人在失刀后,并没有停止伤害或是表现出恐惧而停手的行为,而是积极拼抢。在另一个细节中,被害人倒地起身后跑向宝马车,而不是向其他方向逃跑。结合其第一次走向宝马车时从车里掏出一把砍刀的行为,骑车男完全有合理理由认为,其可能上车拿出其他凶器来继续行凶。

叶竹盛认为,从被害人在抢刀时和抢刀前的高度人身危险性的行为来看,嫌疑人完全有理由认为,自己即使抢到刀了,“花臂男”及其同伴依然有反扑的高度可能性,如不及时制止,反击不够彻底,对方仍将可能继续加害。

反方:

逼退之后 仍持刀追砍有防卫过当之嫌

重案组37号注意到,对此网络上也有大量反对的声音,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等一线执业律师则认为嫌疑人的行为属防卫过当。

包华解释说,正当防卫应该说是有限度的,即在制止对方的侵害行为,使自己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基本保障之后,这个措施只要发生了效果便可,不应该继续延伸。如果继续延伸就属于过当行为,不是一个正当防卫的必要的动作,而这个不必要的动作可能导致对方权益受损。

他表示,就本案来说,嫌疑人“被砍伤、夺刀、用刀将对方逼退”这个都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当对方被驱离的情况下还追着砍,那么主观的目的可能处于故意伤害了,现在就也有很多律师就在争议第三个情节是否属于故意伤害。”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邓学平补充道,被害人在跑向宝马汽车时,已被砍五刀。此时即便宝马车内还有其他凶器,也不可能再有继续对峙行凶的意愿和能力,因此他跑向宝马车应该是想上车逃离现场。

另外根据视频,被害人持刀砍向嫌疑人时,大概率使用的是刀背和刀把而非刀刃。这能证明被害人当初不希望造成于对方重伤,至少无意伤害其性命。这也是于某伤情不重,后期还能夺刀的关键。

邓学平表示,若要讨论该案嫌疑人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仍需相关部门调查清楚补充该案关键细节。如导致刘某死亡的致命伤究竟是哪几刀造成的?如果是前五刀造成的,那么后续追砍行为并不致命。此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于某的行为属于行使无限防卫权,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www.souquanme.com

如果致命伤是后两刀导致,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分析第二个事实,即:刘某倒地起身后手上已经不再有刀,且已经开始逃离,此时于某的人身危险是否已经解除?如果刘某一方主观上已经放弃了继续行凶的意图或者客观上已经丧失了继续行凶的能力,那么客观上于某的人身危险已经解除。

而眼下结合监控视频进行分析,如果综合考量,嫌疑人后续追砍的两刀特别是最后一刀,确实可能有防卫过当的嫌疑。

昆山骑车男属正当防卫的理由是什么?

“江苏检察在线”微信公号9月1日消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致死?备受社会舆论关注的昆山市“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有了结果。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案件经历了什么,有哪些你所不知的细节,为什么认定正当防卫,这里有江苏检察的意见和声音。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宝马轿车驾驶员持刀砍人反被杀案。公安机关接警后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于当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昆山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江苏省检察院、苏州市检察院及时派员进行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此案表示关切。

公安机关查明,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87mg/100ml),载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行至昆山市震川路,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经双方同行人员劝解,交通争执基本平息,但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拿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追赶数米被同行人员拉阻,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刘海龙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二、认定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分析意见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及现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 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从该案的起因看,刘海龙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挑起事端;从事态发展看,刘海龙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级。

2. 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本案系“正在进行的行凶”,刘海龙使用的双刃尖角刀系国家禁止的管制刀具,属于刑法规定中的凶器;其持凶器击打他人颈部等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砍刀甩落在地后,其立即上前争夺,没有放弃迹象。刘海龙受伤起身后,立即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车——于海明无法排除其从车内取出其他“凶器”的可能性。砍刀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3. 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 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者在仓促、紧张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本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社会各界对这起案件给予了极大关注,尤其是广大网民、专家、学者、律师积极提出意见建议,理性//www.souquanme.com表达观点诉求,促进了案件的依法办理,江苏检察机关表示衷心感谢。

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对来自不法行为的严重紧急危害,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司法应当负起倡导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检察机关也将会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防卫权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来源: 江苏检察在线

警方如何通报"昆山砍人案"的?

警方通报"昆山反杀案":骑车男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一)涉案人员情况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以上案情及调查处理情况特此通报。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昆山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昆山市公安局

2018年9月1日

来源: 网易新闻

龙哥被反杀案件现在法院判决了吗,结果是什么

龙哥被反杀案件现在法院判决了吗,结果是什么如题

已经判决了。

龙哥被反杀也就是“昆山砍人事件”已经判决,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详细经过: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

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

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搜趣网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扩展资料:

相关介绍:

据介绍,昆山警方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记者了解到,昆山警方作出上述认定,缘于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其对于海明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警方称,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

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此外,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

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电动自行车车主属正当防卫 案件已撤销

人民网:昆山砍人案事件回顾到底如何区分防卫的“正当”与“过当

江苏昆山砍杀案适用“无限防卫”吗?

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发生一起“神逆转”事件。警方通报和监控视频显示:被一辆进入自行车道抢道的汽车逼停后,电动车司机于某已经将车推至人行道。双方理论时,忽然从汽车上跑过来一个文身大汉,殴打于某至倒地,并追打至于某原先站立处十来米的位置。这还没完,文身大汉竟然回车取出长刃凶器将于某砍伤,接着刀脱手落地,于某愤而抢先捡刀并回砍文身大汉数次,后者不治身亡。

被文身凶汉砍杀的于某最终反杀凶汉,他获得了很多人的肯定,但会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呢?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制止不法侵害时造成损害免责的正当防卫制度;第二款规定了防卫过当,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第三款被称为“无限防卫条款”,其本意当然不是说凶犯的生命或人身权不受法律保护,而是鉴于这种情境产生的高度危险、激烈对抗,无法让人理性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成为对防卫过当的豁免。“无限防卫条款”的本意就是,“只要你严重危及我人身安全,你不杀我,我也可以杀你”,而不讲究刻板的对等性。

人民法院对正当防卫特别是无限防卫的适用极为严格,实务中正当防卫辩护的成功率仅为千分之一,而“无限防卫条款”几乎成了“僵尸条款”。这很大程度上源于人民法院既要求防卫人有外科手术式的精准,只造成最小的合理伤害,又把防卫人视为“武林高手”,仿佛一刀在手,就立刻面对数人亦足以自保。如在山东的一起案件中,三人为朋友出气而在街上殴打素不相识的被告,被告见其中一人掏出折叠刀,于是迅速夺刀并连刺其手臂两刀致其死亡。法院认为,被告夺取刀具后,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已不足以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程度,因此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0年。

然而,昆山这个案件还是应当适用“无限防卫”。一方面,文身凶汉在本方未吃亏时,主动殴打于某并折返十余米取长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明显。另一方面,更关键之处在于:砍刀偶然落地后,于某并未脱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状态。这样说有三层意思。

一是文身凶汉无故行凶的意图明显,且可合理怀疑为黑恶势力人员。公安部门本月刚公布的《黑恶势力29种常见外在表现形式》,前两条就是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文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据报道,文身凶汉实名刘海龙,曾因故意伤害等罪名被四次判刑。

二是刀具偶然脱手后,文身凶汉对于于某的危险性并未消除。文身汉随车携带长刃砍刀并轻易使用,似乎是“职业选手”,他失刀后曾继续搏斗夺刀,此刻奔向汽车取出别的刀具甚至枪支,或召唤同伙攻击于某的危险性依然存在。

三是于某已经受伤,其所骑的电动车也已被文身汉一方推倒,对方又有汽车,自己逃跑并不能保障安全。

且不论一个人被打被砍后能否奢谈“冷静”“克制”,从当时的实际情况看,我们无法合理要求于某只是持刀在手或先砍一刀就停下来,冒着生命危险看看文身凶汉有什么反应,确认他又要扑过来或亮出新武器时再自卫。当然,如果于某是一名警察,他大概不会接着砍文身汉,但这恰恰是由于警察一般受过格斗训练,又配枪配手铐,足以保卫自己。

一些原本可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最终未被认定,不但缩限了民众在危难中的自我救济能力,也让人深感遇到歹徒时的进退维谷。本案碰巧获得了曝光,民意支持再次凸显了从宽认定“无限防卫”的正当性基础,希望对于推动法院论证说理有帮助。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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