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300字左右的短文就行啦,被采纳者追加悬赏分!!~~我们有一个案子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在此前把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财产被不正当处分,致使民事责任无法执行。通过调查,被执行人还有一块划拨土地没有来得及转移,目前还在被执行人名下,但被执行人一年前让别的房地产公司在没办理任何报建手续的情况下,建起一批沿街商业用房,(因被执行人是苏州市建工局下属的公司)被执行人从中也分到几套商业用房,被执行人开始以租赁的形式租给别人,当我们申请法院把被执行人土地查封后,被执行人迅速用协议的形式把这几套房产低价转让给别人,并且把协议的时间签署到查封土地前。虽然土地被查封,但法院告诉我们:1、土地虽是被执行人的,但房产是别人建的,由于没有报建,房管局没有合法手续,无法执行;2、即便有几套是被执行人的,但被执行人已经出售,也没办法。我们想请教专家,被执行人这种非法建房,非法转让是否受法律保护,难道法律对这种非法行为真的一点办法都没有吗?我们如何才能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恳请专家指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被执行人一年前让别的房地产公司在没办理任何报建手续的情况下,建起一批沿街商业用房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沿街商业用房的房产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故不能作为执行的标的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六)项的规定,法院把被执行人土地查封后,被执行人迅速用协议的形式把几套房产低价转让给别人,并且把协议的时间签署到查封土地前,转让行为应属无效,你们应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对于尚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你们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外人有异议可向法院提出并由法院处理。
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今年寒假在昆明世纪城桥香园店做兼职,当初去面试时,店经理说周一至周五70一天,周末80一天,过年三天工资翻倍,还有50块红包,包吃住,况且我只在店里吃,都没有在宿舍里住了,这些都不计较了。只要在店里过年都有,什么说分全职和兼职之分,我一月份工资倒是对了,但是二月份工资不对,他们没有给我过年的翻倍工资。现在我应该怎么办?赵店长也不理我,店经理说是当初不清楚情况,所以搞错了。但我过年都没有回家在那做的,店里每个人都有过节费啊!为什么兼职就不给了。现在应该怎么办?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你好,我昨天捡到一部手机,价值8000元左右,机主打电话因为我在菜市场买菜没能及时听见,过了有我分钟左右我接了电话,当时我说我是捡到里手机。对方当时就同意买条香烟感谢我,我当时就说买两条中华,对方当时就同意了,我们约定地点交还手机,当时对方父亲直接掏出500元给我们,我就按照我们说好的找对方要了800元,对方也没怎么拒绝给了700后我们就把手机给他了,当时对方说还少一百,后又给了一百,第二天对方机主把我们的照片和捡手机的视频传到网上在朋友圈大肆传播,辱骂,说我们敲诈,还附上我们的照片。我想问,我们怎么才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谢谢诉讼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是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一种手段,是保护我们权益的最后屏障。诉讼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程序: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自诉案件:是不经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由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程序:立案、审判、执行)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制度。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如果防卫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正当防卫则不能成立,例如聚众斗殴中互相杀伤,由于均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故不存在正当防卫。
2.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没有不法侵害行为,则无须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对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一切合法权益的违法侵害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如执法人员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搜查、扣押物品,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被拘留、逮捕的人或者第三人不能以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为借口,实施正当防卫。
3.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这里所说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有两层含义:一是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
4.防卫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其目的是要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的行为来自侵害者,因此,要制止不法侵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不能侵害无关的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www.souquanme.com造成重大的损害。根据刑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例如对一些并不严重的侵害行为,防卫人应当采取适当的、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为。这种行动的强度和后果应以是否是防卫行为所必要的为限度。如果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必须遵守的限度,超过这一限度防卫行为就由正当变为非法。只有在对一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情况下,如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无须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行为是出于维护合法利益,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目的,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为了鼓励群众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明确规定,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诉讼,揭发检举,正当防卫
分析如下:
诉讼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是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一种手段,是保护我们权益的最后屏障。诉讼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程序: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自诉案件:是不经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由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程序:立案、审判、执行)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制度。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如果防卫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正当防卫则不能成立,例如聚众斗殴中互相杀伤,由于均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故不存在正当防卫。
2.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没有不法侵害行为,则无须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对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一切合法权益的违法侵害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对于www.souquanme.com合法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如执法人员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搜查、扣押物品,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被拘留、逮捕的人或者第三人不能以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为借口,实施正当防卫。
3.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这里所说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有两层含义:一是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
4.防卫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其目的是要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的行为来自侵害者,因此,要制止不法侵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不能侵害无关的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根据刑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例如对一些并不严重的侵害行为,防卫人应当采取适当的、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为。
这种行动的强度和后果应以是否是防卫行为所必要的为限度。如果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必须遵守的限度,超过这一限度防卫行为就由正当变为非法。
只有在对一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情况下,如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无须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行为是出于维护合法利益,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目的,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为了鼓励群众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明确规定,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诉讼”一词,在外国有多种词语表达方式,如拉丁文的processus,英文的process、procedure、proceedings、suit、lawsuit,德文的prozess等,其最初的含义是//www.souquanme.com发展和向前推进的意思,用在法律上,也就是指一个案件的发展过程。 又特指法院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
指向执法机关提出控告、申诉,要求评判曲直是非。
《后搜趣网汉书陈宠传》:“ 西州 豪右并兼,吏多奸贪,诉讼日百数。” 宋 苏舜钦 《太子太保韩公行状》:“郡将 皇甫选 为世吏师,开公治状,叹伏不已,又贻之书而称美之。自是他邑诉讼之不决者,必属公平处。” 梁斌 《红旗谱》五一:“ 严知孝不愿走动衙门,多管诉讼上的俗事。”
诉讼,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形式。是一种法律行动,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类,前者原诉人是受害者当事人,因为有未可解决的争议,所以诉诸法律。后者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当局控告疑犯。
中国大陆的诉讼程序一般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注意用词变化,两审不等于二审),分为一审和二审,但部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如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诉讼在西方人的观念中,是指法庭处理案件与纠纷的活动过程或程序;在中国人的观念中,“诉讼”一词是由“诉”和“讼”两字组成的。“诉”为叙说、告诉、告发、控告之意,“讼”为争辨是非、曲直之意。两个字连用即为向法庭告诉,在法庭上辩冤、争辩是非曲直。
如果就“诉讼”一词从法律角度下定义,可以简要地概括为:诉讼就是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