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主审法官是谁?
山东聊城于欢,
正值弱冠青年。
因反抗无赖的凌辱,
因维护母亲的尊严,
因得不到110的救助,
因无奈地痞的纠缠。
怒发冲冠,
杀恶除霸。
行为正当,
世人称赞。
高墙内的于欢,
面对一审‘’无期‘’的宣判,
没有流泪沉默静观。
他为自己的行为,
没有后悔心情坦然。
他为社会的不公,
思绪重重深情问天。
一问死者和伤者,
母亲不欠你们的钱,
和你们无任何牵连。
为什么用流氓手段猥亵我母亲?
为什么能随意打骂侮辱我员工?
为什么长时间限制我们自由?
为什么能无视11O出口狂言?
二问放高利货的恶人,
放出135万,
短短不到五百天,
收回254万,
净盘剥119万。
还不满足还不收敛,
还要放出咬人的恶犬。
是否超过黄世仁?
是否胜似南霸天??
三问逼债的11个恶汉,
为什么一把水果刀,
就把你们威风扫地,
打的你们东逃西窜,
为什么你们一死几伤,
却得到世人的唾弃,
没得到世人的可怜。
多行不义必自毙,
自古公道在人间!
四问市长热线,
为何打不通,
为何光占线?
热线是摆设,
找你尽枉然。
五问民警11O,
为何不出警,
出警也不管。
对受害者无视,
对恶势力闭眼。
干着龌龊的事情,
阳光屈服于黑暗。
六问人民法院
只讲死与伤,
不查啥起源。
严与宽 恶与善
故意混为一团。
人人都有年迈母,
换位思考你咋办?
七问检察机关,
报送案件核没核?
实际情况看没看?
辱母打人你不查,
高利盘剥你不管。
坏人逍遥自在,
好人含冤入监。
八问人民银行,
大讲为小微企业服务,
为何总是贷不到款?
小企业生www.souquanme.com存,
难如上青天。
于欢狱中八问,
乃是肺腑之言。
因为他坚信,
聊城的纸
包不着燃烧的火,
聊城的云
遮不着华夏的天。
因为他孝敬,
母亲受辱,儿不怒 谁怒?
母亲有难,儿不管 谁管?
喜来写于2O17年3月26日
当今法院哪里强,聊城中院大名扬。
灭绝人性庇人渣,冤屈孝子丧天良。
自古可杀不可辱,何况当面辱高堂。
试问本案司法官,能忍畜生辱你娘?
于欢案即本案审判长:张文峰。
审判员:李令庆。
人民陪审员:魏方亚。
出警民警:朱秀明、徐家印。
民警协勤队员:郭起志、宋长冉。
死者“杜”的亲二哥在冠县检察院公诉科工作。
放款人“吴”的后台是县人大主任。
以上人员请全国转发。
于欢不舞KnZRMhCYB刀 岂是好儿郎
我等不转发 有愧天下娘
于欢案二审宣判结果是什么?
2017年6月23日,于欢案二审宣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一审判决:此案一审由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1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聊城中院于20KnZRMhCYB16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
聊城中院随后做出判决: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开庭:2017年3月26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表示,将在该案二审程序中依法履行出庭和监督职责。对社会公众关注的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等,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
成立由反渎、公诉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等问题,依法调查处理。
扩展资料
于欢案的社会影响
1、查明事实真相,法庭庭审才是最好的平台。随着二审法庭调查的深入,于欢案的来龙去脉和事实真相逐渐呈现在公众面前,有些细节第一次为公众知悉,此前各种缺乏凭据的猜测得以平息,评论者的情绪也趋向客观、理性。
2、在司法领域,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也是最好的稳压器。通过最大限度的司法公开,可以消弭各种误解和猜忌。于欢案的公开二审再次说明了这一点。通过全程公开,打消了公众对“暗箱操作”的忧虑,使一些偏离正轨的公众舆论回归理性。
3、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司法机关尤其是手握法槌的法官来说,是一项崇高的要求。其中不仅有法律和程序的要求,也有情理要求和人心诉求。从包括于欢案在内的个案做起,通过司法公开、释法说理,推动全社会的法治信仰、维护司法权威,应该是司法机关的使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414聊城于欢案
"辱母杀人案"于欢上诉的结果是什么?
"辱母杀人案":已受搜趣网理于欢等人提出的上诉,正在全面审查案卷,已通知双方律师阅卷,听取意见 。
2017年3月26日,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月息10%。她在支付本息184万元和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催款人杜志浩脱下裤子,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接到报警前来处理此案的警察离开接待室时,情急之下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将杜志浩捅死,另造成两人重伤,一人轻伤。之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如果没有于欢情急之下持刀行凶的死伤,这只是一起由民间借贷纠纷导致的普通“非法拘禁案”。但是,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夹杂其中的“辱母情节”手段之卑劣,性质之恶劣,可以说近年来无案出其右,既造成了一死二伤的后果,也挑战了公众的社会道德和公平认知。更重要的是,此案的审判结果,并没有如辩护律师及众人所预料的那样,以“防卫过当”来认定,也就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什么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对被告人处以更轻的刑罚呢?当地法院给出的理由是,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当时的人身自由虽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没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故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的确,刑法上正当防卫的成立,将“防卫的紧迫性”作为核心要件,其要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二是不得不制止侵害。从法院的认定看,恐怕还是认为防卫达不到“不得不为”的程度。问题在于,“没有人使用工具”,被告人及其母亲就没有现实危险吗?当“极端手段污辱”都已经出现,谁能预料,不法分子接下来还会采取什么更恶劣、更危险的侵权行径?
然,“派出所已经出警”,但警察仅提醒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了房间。应当说,这种有限的执法方式,并没有达到制止“非法拘禁”的效果,被告人及其母亲的人身危险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寻求救济无望的被告人情绪失控,以暴力制止侵害,的确符合“不得不为”的要求,只不过“超过必要限度”。当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出现“死亡1人”等情形,有关执法人员已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
其实,除当天的案情外,审判机关还应综合考量的重要情节是,对方一些前置情形的“违法性”,也就是具有“黑社会背景”,以及“高利贷”“非法拘禁”等行为。这些事实不仅从侧面印证被告人的激愤之举实属“不得不为”,还能证明其本人的“主观恶性”较低,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有利的判决。
法律规定“正当防卫”行为,目的是要鼓励公民采取必要措施与不法侵害作斗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将“超过必要限度”的“门槛”抬高,施以无差别的“对待”,只会使公民抗争邪恶的勇气遭受遏制,从而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树常青”。同样,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温度的。任何执法不当与裁判不公,都是对法律精神的背叛与戕害。目前,被告人已经上诉,期待在即将到来的二审中,司法机关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实现排除社会危害性与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彰显法律之正义。
关于于欢的出狱一事,为何很多人都表示不该被放大?
曾经轰动一时的于欢为母杀人事件又有了新的消息,于欢已经出狱了,在服刑期间,于欢积极的表现,得以减刑,也获得了提前出狱的资格,很多人对此事件过于关注,但是部分人也表示,于欢是走的正常出狱的流程,不存在什么问题,不应该把这件KnZRMhCYB事放大来看。
事情经过2016年4月14日,几个社会闲散人员骚扰了于欢的母亲,期间对她施以辱骂和殴打。于欢由于忍受不了母亲被羞辱,拿起了水果刀刺向了这几个人,造成了1人死亡,3人受伤的后果,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于欢在服刑期间也深刻地反省了自己的行为,觉得自己不应该这么冲动,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十分的后悔。
怎么看待于欢被提前释放这件事于欢在监狱中的表现很积极,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良好的表现获得了出狱的机会。他当初为了自己的母亲而做出的过激行为虽然很不应该,但是也是出于对自己母亲的保护,所以并不能说明他本质就很坏,对于死者家属,自然觉得很不公平。
于欢的行为给死者的家属带来了很大的痛苦,造成这种结果也是无法挽回的。但是法院的判决是基于事情发生的动机和经过,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也很合理,毕竟他属于冲动犯罪,他人的欺辱在先,只不过行为过于偏激,但是他也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他能够在服刑期间积极地悔改,并且给自己争取减刑,获得提前出狱的资格也是无可厚非,所以这件事没必要被放大,是很平常的一件事情。每一位公民都要多学习法律知识,控制自己的言行,避免犯下这么大的错误。